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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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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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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长 周强
2!009?年7月9日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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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鼓—励和提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促!。进代建制的推行
!第四条 政府投【。资的下列公共工【程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作为推行—。代建制的《重点
】(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
: ? (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 ? ,(三)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公用【。工程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等的投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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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税收》入中用于《建设投资的资—金;
— (三)政府信用!担保:和需要财政性资金】归,还的:债务性建《设资:金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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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代建】制实施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实,行政府投资代建制的!项目可以采用全程】代建:。或者阶段代》建的方式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确,定代建方式
!。 前款所》称全程代建是指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对项目》。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阶段代建是】。指从初步设计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对【项目进行《阶段性代建管—理
?第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资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承担项目代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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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被责令—停,业的;
!(,二)近3年内承【接的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
—(三)近《。3年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约等—。不良记录《的
第十条 采】用全程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负责》代,办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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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 , (?二)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并—将招投?标情况、签订—的合同报发》展改革、财政—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 (三)》办理规划、用—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人》防、园林、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
— (四)会【同使用单位按项目】进度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按:月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 (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组织?工程验?收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六】)编:制工程?结算表及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 (七—)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有关资料
】。。 ?采用:阶段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代办前款初步】设计批复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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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采?用全程代建方式的使!用单位负责办理以下!事项
【 (一)提出项目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
!(,二)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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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协》助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
《 (四)监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
】 ,(五)会同代建单】位,编制年度投资及基建!支出预算计》划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及:资金拨付;
! (六《)筹:措自:筹,资金;
》 (七—)监督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参与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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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阶段代建方式!。的使用单位除负责】办理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负【责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代建制推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 (一)拟—定代建合同格式【。文,本审:查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
! (二)参与监!督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及招标投标!活动;
!(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评!审;
》 (四)—核实初步设计—。概算和工程》设计变更、概算【调,。整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 (》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或者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政府出资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定
》 代建—单位选?。定后由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单,。位不得转《让代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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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项目概算总投—资1%?5%的银行》履约担保函具体履约!担,。保比例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确!定
第十四—条 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规模进行限额设】计并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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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建设并按照合【同约定?控制投资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
】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变更工程设!计或者调整》项目:概算的须由代建单】位提出并《经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审查—按照原工程设计和项!。目,概算的审批程—序,报批
【 (:一):。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重大技术—方,。案调整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依法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设计资质的【可以承?担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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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代》建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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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拨,款,申请:由使用单位》报财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支付
【 代建单位、使【用单:位设立共同账户相互!。监督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费》用支付应当经—。双方授权的人员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费用开支和物资购】置情况
第二十】条 代建服务取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 代《建服务费用在项目概!算总投资中按—照招标确《定的具体金额列支并!。由使用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支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的可以!按照不?超过节余资金—2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实行奖励具!体比:例由合同《约定奖励开》支计入建设成—本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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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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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 《(,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五!)转让代建》业务的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资金拨付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的:;
? : (二《)与项?。目代建单位或者【施工、监理》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 : (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二—)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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