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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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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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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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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鼓励?和提: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促进代【。建制的推行
第】四条 政府投资【的下列?公共工程《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作为》推行代建制的—重点
(!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
】 , (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 , (三)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公用工程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主要】包括
《 (一)【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等的投资资金;【
(二】)非:税收入中用于建设】投资的?资金;
》 《。(三:),政府:。信用担保和需要财政!性资金归《还的债务《性,建设资金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代建制实施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实行】政府投资《。代建制的项》。目可以?采用全?程代:。建或:者阶段代建的方式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确定》代,建方式
》 前款所【称全程代建》是,指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对项目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阶段代》建是指从初步设计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对:项目进行阶段性代】建管理
第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资》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承《担项目代《建业务
【 (一)依法被】责令停业的;
! (二)近【3年内?承接的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
【 (三—),近3年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约等不良】记录的
第—十条 采用全程【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负责?代办以下《事项
【 (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 (二)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并将招投标—。情况、?。签,订的合?同报发展改革、财】政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 (三)办理规【划、用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人防、园林、【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
【(四)会《同使用单位》按项目进度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按月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 (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组—织工程验《。收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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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编制工程【结算表及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七)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有:关资:料
《 ?采用阶段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代】办前款初步设计【批,复,后的事项
》
第十一条 采【用全程代建方式【的使用?单位负责办理—以下事项《。
》 (一)提出项【。目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
(!。二)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编报;
! :。(三)?协助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
— , (四》)监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
? (五—)会同代《建单位编《制,年度:投资:及基建支出预算计划!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及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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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筹措自筹【资金;
》 ? (七)监》督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参与工程验【收
— 采用阶段代建方式!的使用单位除负责办!理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负责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代建》制,推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 (一)拟定代建!合同格式文本审查】。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
》
《 (二)参》与监督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及招标投!标活动;
— : (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评审;
【 , (四)核实【初步设?计概算?和工程设计变更、概!算,调整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或者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政【府,出资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定《
代【建单位选定后由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单位不得转—让代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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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项:目概算总投资1%5!%的银行履约—担保函具体履约担】。保比例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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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规模【进,。行限:额设计并《。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建设并按照合同约】定控:制投资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变更工程【设计或者调整项目】概算的须由代建【单位提出并经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审查按照原工程设计!和项目?概算的审批程—序报批?
—(一)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重大技术方—。案调:整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依法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设计资》质的可以承》担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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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事宜
】第十七条 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拨款申!请由使?用,单位报财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支付
— : 代建单位、使用!单位设立共同账【户,相互监?督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费【用支付?应,当,。经双方授《权,的,人员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费用开支】。和物:资购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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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代【建,服,。。务取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 代建服务》费用在项目概算总】。投资中按照招—标确定?的具体金额列支并】由使用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支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的《可,以,按照不超过节—余资金2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实行奖励具体比!例由合同约定奖励】开支计?入建设成本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 (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
!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 (五《),转让代建业》务的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资金拨付【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的;
》 (二)与项】目代建单《位或者施工、—监理: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 (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
, ,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二)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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