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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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周强
20—09:年7月9日》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鼓励和提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促进代建制的推!行
第四》。条, 政府投资》的下列公共工程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作!为推行代建》制的:。重点
(!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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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公用《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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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主?要包括?
: : (一《)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等的《投资资金;》
—(二)非税收入中用!于建设?投资的资金;
! ?。(,三,)政府信《用担保和需要财【政性资?金归还的债务性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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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代建:制实施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实行政府投】资代建制的项—目可以采用全程代】建或者?阶段代?建的方式《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确【定代建方式
】 前《款所称全程代建是】指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对【项目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阶段代建是指从】初,步设计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对项目进行】。阶段性代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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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资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承担项目代!建业务
【 (一)》依法被责《令停业的;
【。 (二)近3!年内承接的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
》。 (三)近3【年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约等不良记录的!
第十条 采用】全,程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负责?代办以下事项—
《 (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 (二)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并—将招投标情》。况、:签订的合同报发展】改革、财政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 (?三)办理规》划、:用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人《防、园林、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
! (四)会】同使用单位按项目进!度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按月】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组织工》程验收?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 , (《六,)编制工程结—算表及?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七)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有关资料!
采【用,阶段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代办【。前,款初步设《计批复后《的事项
第—十一条 采》用全程代建方式的使!用单位负责办理【以下事项
】 (一)提—出,项目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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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编报;
【 (三)—协助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
】 , :(四)监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
? (五)会同!代建:单位:编制年度投资及基建!支出预?算,计划: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及资金拨付;—
《 (六)筹—措,自,筹资金;
】 (七)监督【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参,。与工程验《收,
? 采用阶段【。代建方式的》使用单位《除负责办理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负责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代建制】推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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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拟定》代建合同格式文本审!查,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
》 (》二)参与《监督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及招标!。投,。标活动?;
【(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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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实?。初步设?计概算和工程设计变!更、概算调整—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 (:。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或者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政府【出资: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定
《
《 ,代建单位选定后由】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单位不得转】让代建业务
】。 : 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项】。。目概算总《投资1%《5%的银行履约担保!函具:体履约担保比—例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确定
第十四】条 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规模进行限额设【计并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建设并按照合!同约定控制投资【。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
!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变更工程设计【或者调整项目概【算的:须由代建《单位提出并经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审查按照原工程【设计和项《目,概算的?审,批程序报批
【。。 , (一)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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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重大技术方案调整!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依法【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设!计资质的可》以承:担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第十六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代建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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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拨款申请由—使用单位报财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支付
— 代建单【位、使用单》位设立共同》账户相互监督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费用支付—。应当:经双方?授权:的,人员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费用开《支和物资购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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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代建服!务取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 ? 代建服务费用【在项目?概算总投资中—按照:招标确定《的具体金额列—支并由使用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支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的可以按照—不超过?节余资金2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实行奖励【具体比例由合同约】定奖励?开支计入建设成【本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
—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 (五?)转让?代建业务的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资金—。拨付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 ,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的;
— 《(二)与项目—代建单位或》。者施工?、监:理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二)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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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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