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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周强 ? 2:009年7月9日】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鼓励和《提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促进【代建制的推行 【 第四条 》政府:投资的下《列,公共工程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作为推行【代建制的重点 】    (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     【(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    (》三)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公用【工,程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等的投资资金; 】  :   (二》)非税收入中用于建!设投资?的资金?;     【(三)政府信用担】保,和需要财政性资金】归,还的债务性建—设资金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代建制实施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实行政府投【资代建制的》项目可以采用—全程代建或者—阶段代建的》方式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确】定代建方式 — ,    前款所【。称全程代建是指【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对【项目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阶段代—建是指?从初步设计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对项!目进:行阶段性代建管理 ! 第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资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承担项目代建业务!    》 (:一)依法被责—令停:。业的;     !(二)近《3年内承接》的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 》  :  (三)近3【年,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约等》不良记录的 — ,第,十,条 采用全程—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负:责代办以下事—。项 ?   ? (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     (二)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并将招投标情】况、签订的合同【报发展改革》、财政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   (三》),办理规划、用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人?防、:。园林、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  ?   (四》)会同使用》。单位按项《。目进度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按月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组织工程验收—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六)编制工程【结算表及《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七】),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有关资料 —   ? 采用阶《段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代办前款初—步设计批复后的【事项 ? 第十一《条, 采用全程代—建方式的使用单位负!责办:理,以下事?项,     (一】)提出项目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     (【二):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编报;  【   (三)协助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 :  :   (四》)监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   】  (五)会同【代建单位《编制年?度投资及基建—支出预算计》划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及资金拨付;!     (六)!筹措自筹资》金;  》   (七)监【督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参与工程验收 !     采用阶段!代建方式的使用单】位除负责办理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负责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代建制!推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 (一)拟定—代建合同格式文本】审查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 ?    (》二)参与监督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及招标投标活动!;     (】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评【审;    【 (四)核实初步设!计概算和工程设计】变更、概《算调整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     (—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或者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政《府出资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定    —。 代建单位选定【后由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单,位不得转让》代建业务  【   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项目概》算总投资1》%5%的银行履约】担保函?具体:履约担保比例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确定 —第十四条 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规模进》行,限,额设计并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建设并按照合!同约定控制投资【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变更工程设计或!。者调:整项目概算的—须由代建单位提【出并经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审查按照原》工程设计和项目概算!的审批程序》报批 《    (一)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重大技术方【案调整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依法!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设计资质的可以承担!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第十六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代建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事宜 第十七条! 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拨款申请由使用【单位:报财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支付    】 代建单位、—使用单位设立共同账!户相互监督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费【用支付应当经双【方授权的《人员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费用:开,支和:物资购?置,情况 第二—十条 代建》服务取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     代建【服,务费:用在项目概算总投】资中按?照招标?确定的具体金额列支!并由使用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支—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的!可以按照不超过【节余资金《2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实行奖励具体!比例由合同约定奖】励开支计入建设【成本 ?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   ?(二)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  》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    《。 (五)《转让代建业务—的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资金拨付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 ,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的;  —   (二》。)与项目代》建单位或者》施工、监理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 (: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  : ,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二)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