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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周强 2【009年7月9【日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鼓】励,和提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促进代建制的【推行 第》四条 政《府投:资的下列公共工程】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作为【推行代建制的重点 !     (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 】。。     (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 , ,(三)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公用工》程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主要包括—。  ?   (一)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等》的,投资资?金;  》   (二)—。非税收入《中用于建《设投资的资金; 】 ,   ? (三?)政府信用担保和】需要财?政性资金归》还的债务《性建设资金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代建制【实施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实行政【府投资代建制—的项目可以采—用全程代建或者阶段!代建:的方式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确定代建方》式  《   前款所称全】程代建是《指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对项目》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阶段代建是》指从:初步设计《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对项?目进行阶段》性代建管理 — 第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资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承担项目【代建业务 —    (一—)依法?。被,责令:停,业的; 》  :  (二《)近3?年内承接的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  》   (三)近【3年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约等不良记》录的 第十—条 采用全程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负责—代办以下事项 】    (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  : (二)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并,将招投标《情况、签订的合【同报发展《改革、财政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 ,(三)办理规划【、用: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人?防、:园林、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 —     》。(四:)会同使用单位按项!目进度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按月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组织工程验收!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    (》六)编制工》程结算?表及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   (七)—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有关资料   】  采用阶段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代办前款《初步设计批复后的】事项 ? 第十?一条 采《用全程代建方式的】使用单位负责—办理以下事项  !   (一)—提,出项目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 ?    (二)【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编报—; :     (—三)协助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    】 (四)监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  ?   (五)—会同代建单位编制】年度投资及基建支出!预算计划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及资金拨付; 】    《。(,六)筹措自筹资金】;,   《  (?七)监督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参与工程验收【  ?   采用》阶段代建方式—。的使用单位除负【责办理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负责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代建制》推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    (一)拟定!代建合同格式文【本审查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  !   (二》)参与监《督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及招标投标活!动;   —  (?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评审;】。     —(四)核实初—步设计概算和工程】设计变更、概算调】整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或者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政,府出资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定    】 代:建单位选《定后:由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单位不】得转让代《建业务?。     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项目概】算总投?资1%5%的银【。行履约?担,保函:具体履?约担保比例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确定【 第?十四条 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规模进行《限额设计并》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建设并!按,照合同?约定:控,制投资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变更》工程设计或者调整项!目概算的须》由,代建单位提出—并经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审查按《照原工程《设计和项目概算【的审批程序报批【 : ,   (一》)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 , ,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重—大技术方案调整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依—法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设计资质的可【以承担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第十六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代建》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事:宜, 第十七》条 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拨《。款申请由使》用单位报财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支付》 ,    《 代建单位、使用单!。位设立共同账户【相互监督《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费用支!。付应当经双方授【权的人员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费?用开支和物》资购置情况 【第二十条 》代建服务取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代建服务费用在【项目概算《总投:资中按照《招标确定的具体金】额列支并由》使用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支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的可以按照不超过!节余资金《2,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实行奖励具体比例由!。合同约?定奖励开支计入建设!成本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  (?二)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  (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  《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五)转《让代建业务的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资金拨付》。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的;【 ,     (二)与!项目:代建单位或者施工】、监理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 (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