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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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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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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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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鼓励和》提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促进代建》制的:推行
《第四条? 政府投《资的下?列,公共工程《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作?为推行?代建:制的重?点
? , (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
》 (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公用工》程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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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等的投资《资金;
!(二)非税收—入中:用于建设投资—的资金;
【 : (三)政》府信用担保和需【要财政性资金归还】的债务?。性建设资《金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代建制实施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实行政府投!。。资,代建制的《。项目可以采》用全程代《建或者?阶段:代,建的方?式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确定代【建方式
】。 前款所称全程代建!是指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对】项目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阶段代建是指从初!步,设计: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对项《目进行阶段性代【建管理
第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资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承担项目代【建,业务
— (?一)依?。法被责令《停业:的;
】。(二)近3年内承】接的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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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3年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约等不良记】录的
第十条 采!用全程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负责代办以【下事项
—。 ?。(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 ?。。 (二)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并将招投标情况!、签订的合同—报发展改《革、财政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 (三)【办理规?划、用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人防、园林》。、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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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会同】使用单?位按项目进度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按月》。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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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组织工程【验收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六)!编,制工程?。结算表及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 (七)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有关资》料
《 采用阶段【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代办前款—初,步设:计批复后的事项
!第十一条 采用全程!代,建,方式的使用》单位:负责办理以下—事项
》 ?(,一)提出项目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
—(二)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编报;
!(三)协助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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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
《 (五)会—同代:。建单位编制年度投】资及基建支出—预算计划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及资!金拨付;
】。 :(六)筹措自筹资金!;
》 , (七)监督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参与》工程验收
— , 采《用阶段代建方式【的使用单位除负责办!理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负责】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代建!制,推,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 (:。一)拟?定,。代建:合同格式文本审【查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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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与监督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及招!。标投标活动;
! : (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评审;
! , (四?)核实初步设计【概算和工程设—计变更、概算调整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 : (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或《者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政府出资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定
! 代:建单位选定后由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单位不得【转让代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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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项目概算总】投资1%5%的银】行履约担保函具体】履约担?。保比:例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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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规模进行》限额:设,。计并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 :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建设并《按照合同约定—控制投资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
? :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变更工【程设计或《者调整?项目概算的须由【代,建单位提出并经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审查按?照,原工:程设计和项目概算的!审批程序《。。报批
— (?一,)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 ?。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 , :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重!大,技术方案调整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依《。法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设计资质【的可:以承担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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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代建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事宜
第十—七条 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拨款申—请由使用单位报【财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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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单】。位、使用《单位设立《共同账户相互—监督: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费用支付应当经】双方授权的人—员,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费—用,开支:。和物资购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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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代建服!务取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 代?建服务费用在项目概!算总投资中按照招标!确定的具体》金额列?支并由?使用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支《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的?可以按照《不超过?节余资金2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实行奖励具体】比例由合同》约定奖励开支计入】建设成?本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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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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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
《 ,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 (五)转让代建业!务的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资金】拨付: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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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的;《
—(二)与项目代建】单位或者施工、监】理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 (》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 ?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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