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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周强 20】09年7月9日【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 ,第,三,条, 鼓励和《提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促进《代建制?的推行 第四条】 政府投《资的:下列公共工程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作为】推行代建制》的重:点    —。 ,(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   【  (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公用工程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主要包括 》    《 (一)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等的》投资资金;》 :    (》二)非?税收入中《用于建设投资的资金!; :    《 (三?)政:府信用?担保和需要财—。政性资金《归还的债务性建【设资金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代建制实】施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实行政府投资代建制!的项:目可以采用》全程代?建,或者阶段代建的【方式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确定代》建方式 《     前款所称!全程代建是指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对项目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阶段代建是指从初步!设计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对,项目进行阶》段,性代建管理 第】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资质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承【担项目代建业务 !    (》一)依?法被责令停业的; !     (—二)近3年内承接的!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     (】三)近3《。年,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约等?不良记?。录的 第十—条 采用全程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负责代办以—下事项     !(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  :  (二)》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并将招投标】情况、签订的合同】。报发:展改:革、财政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   (三)办【理规:划、用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人防、园林—、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 》   ? , (四)会》同使用单位按—项目进?度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按月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   (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组织工程验收—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六)编制工程结】算表及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 (七)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有关资料 》  :   采用阶段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代办前款初!步设计批复后的事项! :第十一条 采—用全程代《建方式的使用单位】负责办理以下—事项 《    (一)【提出项目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     (】二)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编报; 】    《 (三)《协助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   !  (四)》监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   》  (五)会同代建!单位:编制年度投资及基】建支出?预算计?划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及资金?拨付:; ?    (六)【筹措:自筹:资金;  —   (七)监【督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参与工【程验收     !采用阶段代建方【式的使用单位除负责!。办理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负》责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代建制!推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     (一)拟!定代建合同格式文】本审查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 》     (二【)参与监《督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及招标投标【活动;   【。  (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评审; —     (—。四)核实初步设【计概算和工程设计变!更、概算《调整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 , (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或者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政府出资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定 》   ? , 代建单位选定后】由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单位不得转让【代,建业务 《     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项目概算》总投资?1%:5%:的,银行履约担》保函具体履约担保比!例,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确定 第十—。。四,条 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规!模进行限《额设计并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建设并!按照合同约定—控,制投:资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 《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变更工程设计—或者调整项》目概算的《须由代建单》位提:出并:经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审查》按照原工程》设计和项目概算【的,审批程?序,报,批 : ,    (一)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 ,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重大《技术:方案:调整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依法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设计资质的可【以承担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第十六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事宜】 第十七条 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拨?款申请由使用单位报!财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支付    ! 代建单位、使用】。单位设立共同账户相!互监:督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费用支付!应当经双方授权【的人员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费用开支—和物资购《置,情况 第二十【条 代建服务取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代建服务费用在【项目概算总投资中】按照招标确定的具】体金额列《支并由使用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支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的可以按照不【超过节余资金2【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实行奖励具!体比例?由合同?约,定奖励开《支计入建设成本【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  (二)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  (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    】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  :   (五)转让代!建业:。务的 ?。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资金拨付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的;     !(二)?与项目代建单位或】者施:工、监理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 (: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  :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二)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