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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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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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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9日: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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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鼓【励,和提: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促进代建制!的推:行
第四条— 政府投资的下列】公共工程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作为推行代建制的!重点:
(【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
《 (《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 ?(三:)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公用?工程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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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等的投资资金【;,。
—(二)?非税收入《中用于建《设投资的资金—;
(三!)政府信用担保和】需要财政性资金归】还的债?。务性建设资》。。金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代建制实施】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实?。行政府?投资代建制的—项目可以采用全【。程代建或《。者阶段代建的—方式: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确定代建方!式
前款!所称全程代建是指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对项目】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阶段代建《是指从初步设计【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对项目—进行阶段性代—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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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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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承担项目代》建业务
!。(一:),依法被责令停业的;!
? (二)—。近,3年内承接》的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
《 (三)近3年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约等》不良记录的
第】十条 采用》全程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负责代办以【下事项
!(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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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并将招《投标情?况,、签订的《合同报发展改革、财!政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 (《三)办?理规:划、:用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人防、园林】、,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
《 (四)会】同使用单位按项【目进度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按月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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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组织工【。程,验收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 , (《六)编制工程结【算表及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 (七)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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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阶段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代《办前款初步设计批】复后的事项
【第十:一条 采用全程【代建方式的》使用单位负责—办理以下事项—
(一】。)提出?项目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
《 (二)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编《报;:
》 (三)协助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
!(四)监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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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同代建单位编制【年度投资及》基,建支出预算计划【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及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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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筹措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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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监督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参与工程验收】
《 , 采用阶段代建方】式的使用单位除负】责办理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负责?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代建—制推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 :(,一,。)拟定?代,建合同格式文本审查!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
!。。(二)参与监督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及招》标投:标活动;
—。 (》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评审【;
—。 (四)核实—初步:设计概算和工—程设计变更、概算】调整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 (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或者!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政府出资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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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单位选定后由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单:位不得转让》代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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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项目概算】总投资1%5—%的银行《履约:担保函具体履约担】保比:例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确定
第十四!条 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规模进行限额!设计并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建设并按照】合同:约定控制《投资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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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需变更工程设计或!者调整项目概算的】须,由代建?单位提出并经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审!查按照原工程设计和!项目概算的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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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重大技术方案】。调整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依法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设?计资质的可以承担】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第十》六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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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建?。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事宜
第十七条 !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拨款申请】由使:用单位报财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支付
【 代建单位、—使用:单位设立《。共,同账户?相互:监督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费用支》付应当经双方—授权的人员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费用开《。支,。和物:资购置情况
第二!十条 代建服务取】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代建服?。务费用在《项目概算总投—资中按照招标确定的!。具,体金额列支并由使】用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支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的可以按照不—超过:节余资金2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实行奖励具体比!例由:合同约定奖励—开,支计入建设成本【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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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 (二—)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 ?。。 ,(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 (五《)转让代建》业,务的: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资金拨付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的;—
: (二)与项!。目,代建单位或者—施工、监理》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 (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 , (二)《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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