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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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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周强》。
20《0,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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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鼓励】和提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促进【代建制的推行
】第四条 《政府投资的》下列公共工程—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作为推行!代建制的重点
【
(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
》 (:。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公用工【程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主!要包括?。
》 (一)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等—的,投资资金;
! (二)非税收入!。中,用于建设投资—的资:金;
【 (三)政府—信用担保和需要财】政性资金归还的【债务性建设资金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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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代建制实施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实行!政府投资代建制的】项目可以采》。用全程?代建:或,。者阶:段代建的《方,式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确!定代建方《式
—。 前款?所称全程《代建是指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对项目》。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阶段代建是指!从初步设计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对项《目进行阶段性—代,。建管理
第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资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承担项目代建业【。务
》 (一)依—法被责令停业的;】
《 (?二)近3年内承【。接的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
(!三)近3年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约】等不良记录的
】。第十条 采用全程】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负责!。代办以下《。事项
(!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 , (二)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并将招投》标情况、《。签订的合《同,。报发展改革、财政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 (三)—办理规划、用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人防、园林、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
【 (四)会同—使用单位《按项目进度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按月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组!织工程验收》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 (六)编制!工程结算表及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 (七)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有关资料
【 采》用阶段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代办前款初步】设计批复后的—事项
第十一条】 采用全《程代建方式的使【用单位负《责办理以下事项
】
, (一—)提出项目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
》 (二)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编报;
— ? ,(,三):协助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
(【四):监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
》 (五)会同代建】单位编制年度投资及!基建支出预算计【划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及资金拨付;—
? (六》)筹措自《筹资金;
— (》七)监督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参与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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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阶】段,代建方式《的使用单位除—负责办理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负责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代建制推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一)拟定代建合【同格式?文本审查《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
— (二)—参与监督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及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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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评审;
! (四)核实【初步设计概算和工程!设计变更《、概算调整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 , ,。 (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或—者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政】。府出资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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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单位!选定后?由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单位不得转》让代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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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项目概算总投资【。1%5%的银行履】约担保函具体履约】担,保比例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确定
第十!四,条 :。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规模进行限额!设,计并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建设【并按照合同》约定控制投资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
《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变更工程设计【或者调?整项目概算》的须由代建单位【。。提出并经《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审查《按,照原工程《设,计,和项目?概算的审批程序报】批
(】一)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
, , :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重大技术方案调【整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依法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设计资质《的,可以承担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第十六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 代建?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事宜
》第十七条 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拨【款申请由使用单位】报财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支付
— ?代建单位、使用单】位设立共同账户【相互监督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费用支付】应当经双方》授权的人《员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费,用开:支和物资《购置情况
第二】。十条 代建服—务取: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 代》建服务费用在项目】概,算,总,投,资中按照招标确定的!具体金额列支并由】使用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支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的可以【按照不?超过节余资》金2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实行】奖励具体比例由【合同约定奖》励开支计入建设成本!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 (二)》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 (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
》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五)转让》代建业?务的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资金拨付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的;
】(二)?与项目代建单位或者!施工、监理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 (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二《)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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