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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 ! 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为切《实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27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2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管理具体!事,项,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从》有关非税收入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计》提并划解国库—其中:从车辆通行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计提【并按:实,际征收数的3%通】过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划解国》库;从?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矿业权价款】。。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计提:并,按实际征收》数的:3%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划解国【库 第四条 【 ,。省级财政《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转3%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    《。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各级财》政国库机《构按不低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5%计提《并从:一般预算调至政府】基,金,预算:增加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来源 第五条 !。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征收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其中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统—一核算单位在其总公!司所在地《缴纳;缴款》义务人在省内取得的!建筑安?装劳务收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收入销售、—出租不动产收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向!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土地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自应:当申:报缴纳之日》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缴纳的《。由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补征  【。 ,  缴?款,义务:人超过?应缴数额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地方税!务机关比照税款退】还方式办理退还【或抵:缴,下,期应缴水利》建设基?金 第六条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国土资源厅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时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并实行省》与,建设用地所》在市州、省直管【县市55分成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时省国土!资源厅应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缴款》通知书?注明缴款项目、【金额、期限》。和账户同时将缴【款,通知书抄送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备案缴?款义务人缴款—后凭银行缴款凭证领!取批文 第—。七条: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称车辆通行!费是指政府》还贷性?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   ?。。办法:第三条?第五款所称》单位是指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收入的单位!。办法第三条第五款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 ?  :   办《法第三条第五—款所称生《产经营收入的计【算口径与增值税【。或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计算口径!相同;以《提,供产品等非货币性资!产或权益《作为收入的其—收入额按照》市场销售价格或参照!市场价格《计算  》   办法第三条第!六款所称新》增建设用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第【八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列》“,1,030138—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科目 第九条 】 地?方税务机关使用税收!票证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纳】入税收会计统计【核算体系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统一核算单位—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级次为【省级就地《缴入省国库》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就地《缴入同级国库— ,   ?  省国土》资源厅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必须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由省财政厅!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条 下列情形可!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   (一)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 (二)《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生产经营收入;【     (【三)驻湘军工企业(!不含已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军转》民,企业)?销售军工《产品收入;  】   (四)国【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经营服】务性配套设施—建设)、孤儿院、】敬,老院建设用地;【    》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免征情形】 第十一条 !除第十条规定外任】何,执收单位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确【。因特:殊情况或特别困难】需要缓征、减—征、免征的应依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提出意见报—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受理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 企业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并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费用省本级按水】。利建:设,基金征收额的5%】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予以安排》用于:水利建设基金征管、!。宣传、奖励等—方面:的,必要支出;市州【、县市区级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的《主管:部,门应会同水利—、国土、地税等有关!部门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切实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及时、 准确地汇】总和:报送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入库情况各【市州应于《每年6月份》开始按?月汇总?所辖区?。(县市)收入—并向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报》送“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统计报表”!。(见:附件2)县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填报!。年度报表并》附文字说明》报市州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各市州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汇总—年报表?并,附文字说明报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第—十,六条 ?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按湘政发〔201】1,〕27号文件—第五条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关于】财政:。部,门直接计提》和划缴水《利建设基金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对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2011!年,9月1日(含)之后!发生的生产经营收入!按本规定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行》。   《  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湘】财综〔2007〕】3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 本细《则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