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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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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2】7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2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管理具体事项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 从有关非税收入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计,提并划解国库其中】从车辆通行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计提并按实际—征收数的3%—通,过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划解国库;从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矿业权价款!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计提【并按实际《征收:数的3%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划解国库《。
第四条 省】级财政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转3%【。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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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各级财政国库【机构按不低》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5—%计:提并从一般预算调至!政府基金预》。算,增加: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来!源
第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征收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其中: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统一核算单位在其】总公司所在地缴【纳;缴款义务人在省!。内,取得的建筑安装劳】。务收: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收入销》售、出租不》动产收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向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土—地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自应【当申报缴纳之—日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缴纳【的由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补征:
》 缴:。款义务人超过应缴】数额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地—方税务机关比照税】款退还方式办—理退还或《抵缴下期应缴—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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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国土资!源厅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时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并实行省与建设用】地所在?市州、省直》。。管县市55》。分成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时省国土资源厅应!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缴款通《。知书注明《缴款项?目、金额、》期限:和账户同时将缴【款通:知书抄送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备案》缴款义务人缴款后凭!银行:缴,款凭证?领取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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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称车辆通行费是指】政府还?贷性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 办法第三条第五!款所:称单位是《指,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收入的单【位办法?第三条第五款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
办!法第三条第五款所称!。生,产经营收入的计算】口径与?增值税或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计算口径相同;!以提供产品等非【货币性资产或—。权益作为收入—的其收入额按照【。市,场销:售价格或《参照市场价格计算】
办【法第三条《第六款?所,称新增建设用—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第八条 【 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列“10301】38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科目
】第九条 《 地方税务—机关使用税收票证】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纳入【税收会计统计核算体!系,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统一核算单位】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级?次为省级《就地缴入省国库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就地缴入同!级国:库
》 省国土资—。。源厅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必须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由,省,。财政厅?。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条 下!列情形可《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 (一)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 (?二)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生产经营收入;!
(三)!驻湘军工企业(不】含已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军转民企业)—。销售军工《产品收入;
【。 《(四)国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经【营服:务性配套设》施建设)、》孤儿院、敬老院【建设用?地;
《 ?。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免征】情,形,
第?十,。一条 除第十】条规定外任何—执收单位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确—因特殊情况或特【别困:难需要缓《征、减征、免—征的应依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提?出,意见报?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受理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 企业—。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并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费》。用省本级按水—利,建,设基金征收》额的5?。%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予以安排用于水利建!设,基金征管、宣传、奖!励等方面的必—要支出;市》。州,、县市区级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的主管部门】应会:同水利、《国土、地税等有【关部门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切实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及时、】 准确地《汇,总和报送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入库—情况各市州应于每】年6:月份开?始按月?汇总所?辖,区(县市)》收入并向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报?送“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统:计,报表”(见附件【2)县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填报年【度报表并附文字【。说明报市州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各】。市州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汇总年》报表并附文字—说明:报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第十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按湘《政发〔2011【〕27?号文件第五条—。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关于》财政部?门直接计提和划缴水!利建设基金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对》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20【11:年9月1日》。(含)之后发—生的生产《经营收?入按本规定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行
《。。 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湘【财综〔2007〕3!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 本细则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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