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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 : 《关于征求湖南—省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湖南省实施【湖南省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2年8月5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宝贵意见 !   二O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第一条(立法—目,的)  》   为《了保证用能》、排污计量数据【真,实、:准确促进节能—减排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能、排污》。计量以及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管理体】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用能、排污的计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计量规划》),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减排计—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推广:先进的节能减排计】量检测?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五条》(表彰奖励》)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计量】。器具配备完善、【管,理先进、节》能减排成效显著的企!业事业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计量管理相对!人) ? ,    《用能、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配备?。、使用检定》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维护计量器具正常运!行加强计《量监测确《保计量数据真—实、:准确     】能源、排污监测、计!量、:审计、检《测等机构应当具有】为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设备及】技术条件依法取【得相关技术机构【资质    【 能源?、排:污,监测:、计量、审计、【检测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量专业知《。识和相?应,的管理能《力依法取得相关从业!资格 《第,。七条(计《量器具配备)  !  : 除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配!。备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外》因,工况条件或者—制造水平的》限,制,无法配备的应当制】定与用能《量、损耗量、排污】。量等相应的限额和】评,定方法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 第八条(禁止【性规定)   】  : 禁止使用》。下列用能、排污计】量器:具     (】一)未经《检定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 》  : ,  (二)性能【、准确度不符合【计量标准要》求的:; :     (三)伪!造或:者损坏检《定,标记:、防伪装《置、封?缄的:;    — (:四)未经审》批许可?生产的;   】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 《 第九条(强制检定!。) ?    》 建立健全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 《     纳入国家!计量器具产》品型:式批准目录》或者进?口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应当由《法定的计《量,部门依?法强制检定》未经强制检》。定,或者:强,。制检:定不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第十】条(:非强制检定) 】    《非强制检定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可以自行定期检定!。或者委托计量—机,构检:定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重点用能、排污!计量)     !重点用能《、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计量》用能、排污接受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查   】 , 对大宗能源的交】易,、消:耗状况和《排,污权交易《用能:、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计量机构《实,行第:三方计量 》 第十二条(计【。量数据?) :。  :   用能》、排:污单位向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用能!、,排污计量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具有可追溯性】并配合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数】据进:行定期?量,。化,评价和核查  】   用能》、排污单位不得【虚报、谎报》计量数据不得伪【造、隐匿、销—毁原始计量数据【资料及其他》证据,不得拒绝、阻!碍、干扰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数据进《行定期量化评价【和核查 第十三条!(重点用《能计量数据》)    —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将用能计量数据接!入在线监测平台实现!用能计量数据—在线采集《 ,     (一【),新建、改《造项目的期》限,为方案报备后3【个月内;《    》 (二)在》用项目的期限为方案!报备后1个》月内 《。第十四条(重—点排污计量数据【)     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计量器具出具的!数据应当作为排污】申报的依据 【第十五条《(计量数《。据计算) 》  :   用于交—易,结算、考核评价【、统计分析的用【能,。、节能、能耗、【排污及其折算所【。需的计量数据应【当以:计量:器具检测的实测结果!为基础并《按照国家、行业或】。者省统一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 — 第十?六条(计量检—测) 《    用》能、排污单》位采购、《使用、维《修节能减排》设备需?。要检测相关计量【。器具的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测 】    《推广节能减排新【产,品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技术标!准或者技术改—。造,方案:中注:明节能减《排计量指标和参数并!向具备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生产、—使,用 第十》七条:(监:管重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确定重点用【能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八【条(:。计量信息)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用—能、排污计量数据】共享平台建》设提供节能减排计量!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事项) 【 ,   ? 计:量监督?检查的主要》事项    【 (一)用能、【排污计量《管理制度、》计,量管理人员》配,备,及培训、计量器具一!览表、?网络图、档案、标识!管理及原始检测记】。录、报表《等情况?;,   《  (?。二)用能、排污【计量:器具配备及周—。期检定情况》;    — (三)用能—、,排污:量数据?的采集、传》输、汇总《与计:。量器具检测结—果的比对《情况;?     (四】)用能、排污—计量指标达标及现】场,核查计量数据情况;! ,     (五)】节能:减排新产品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计量【指标、参数检测情况! ,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职权)  【。  :  计量行》政执:法,人员查处用能、【排污计量违法行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向用《能、排污及有关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     (【二)对一次性显【示、不?可复现的计量数据提!。前采:样、测试;  】   (《三)查阅、复制与】被检查计量行为的】。原始记录、票据、】账本、合同、凭【证、报表、文—件、业务函电等有】关资料;  【   (四)使用录!音、摄像等技—术手段收集证—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规定配备【、使:用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 :。    (二)使】用禁止使用》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 《    (三)【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或者强!制检定不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  】   (四)虚【报、谎报《计量数据《或者伪造、》隐匿、销毁原始计】量,数据资料及其他【证据:的;:     (五)!不以计量检测实测】结果作为量值—基础或者不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 第二【十二条(行政—责任) 》 ,   从事节能【。减排计量监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2 年7 月1】9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