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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 , :。 关于征求湖南省】。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湖南省》实施:湖南省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2年8月5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宝贵意【见   二O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 第一条(立法【目的) 》    为》了保证用能、—排污:计量数据《真实、?准确促进节能—减排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能、排污计量以【及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体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用能、排污】的计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计量】规划)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减排计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推广先进【的节能减排计量检】测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五条(表彰】奖励)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计量器具配备完善、!管理先进、》节能减排成效显著】的企业事《业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 第六条(计量【管理相?对人)   【  :。用能、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配备、使用检定!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维护计量器具【正,常运行加强计量【监测确保计》。量数据真实、准确】     能【源、排污监》测、计量《。、审计?、检测等机》构应当具有为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设备及技】。术条件依《法取得?相关技术机构资【质  《   能源》、排污监测》、计:量、审?计,、检测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量专业知识和相】应的:。管理能力依法取得】相关从业资格— 第七条(计【量,器具配?备) ?   ?  除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配备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外因工【况条件?或者制?造水平的限制无法】。配备的应当制—定与用能量、损耗量!、,排污:量等:相应:的限额和《评,。定,方法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 第:八条(禁止性规【定):      禁】止使用下列》用能、排污》计量器具    ! (一)未》经检定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 《    (二)性能!、准确度不》符合计量标准要【求的;     !(三)伪造或者损坏!检定标?记、防伪装》置、封缄的》;     (四!)未经审批许可【生产的;    !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 》第,九,条(强制检定—),    【 建立健全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    ! ,纳入国家《计量:器具产品型》式批准目录或者【进口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应当由—法定的计量部门依】法强制检《定未经强制检—定或:者强:制检定不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第十条(非强制!检定:)   》  非强制检定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可以自行定!期检定或者委托【计量机?。构检定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重点用能】、排污计量) 】    重点用【能、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计量用能》、排:污接受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查【     对大宗!能源的交易、消耗】状况和排污权交易用!能、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计量机【。构,实,行第三方计量— , 第十二条(计量】数据) 》    用能、排污!。单位向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用能、排污计】量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具《有可追溯《性,并配合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数据进—行定期?。量化评?价和核查 》     用—能、排污单位不得虚!报、谎报计量数据不!得伪造、《。隐匿、销毁原始计】量数据资料》。及其他证据》,不得拒绝、阻【碍、干扰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数据进行定期量】化评价和核》查 第十三条(】重点用能《计量数?据)    【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将用能计量数据【接入在?线监测平台实现用】能计量数据》在线采?集     (】。一)新?建、改造项目—的期:限为方案报》。备后3个月》内; ?    《 (:二)在用项目的期限!为方:。案报备后1个月【内 ?第十四条(重点排】污计量数据)—。  ? ,  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计量器具!出具的数据应当【作为排污申报的【依据 第十五【条(计量数》据计算)    ! 用:于交易结《算、考核评价—、统计分析》的,用能、节能、能耗、!排污及其折算—所需的计量数据【应当以计量器—。具检测的实测结果】为基础并按照国家】、行业或者省统一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 第十】六条(计量检—测,)    —。 用能、排污单位】采购、使用、—维修节能减排设备】需要:检测:相关计?量器具的《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测     【推广节能《减排新产品》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技术—标准或?。者,。技术改造方案—中注:明节能减排计—量指:标和参数并》向,具备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生产、使用 】第,十七条(监》管重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确】定重点用能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八?条(计?量,信息)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用能!、排污计量》。数据:共享:平台建设提》供节能减排计—量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事,项) 》      计量监!督检查?的主要事项》。 , ,    (一)【用能、排污》计量管?理制度?、计量?管理人员配备—及培训、计》量器具?一览表、《网络图、档案、【标识管理及原始【检,测记录、报表—等情况;   】 , (:二)用能、排污计】量器具配备》及周:期检定情况; 】    (三)用】能、排污量数—据的采集、传—输、汇总与计量器具!检测结果的比—对情况;《  ?   (四》)用能、排污—。。。计量指标《达标及现场》核查:计量数据情况; 】     》(,五)节能减排—新产品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计量【指标:、,参数检测情况 !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职权)? :    《 计量行政执—法人员查处》。用能、排污计量违】法行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向用能、排【污及有关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 ?    (二—)对一次性显示【、不可复现的计【量,数据提前采样—、测:试;   —  (三)查—阅、复制与被检查】计量行为的原—始,记录、票据》、账本、《合同、凭证、—报表、文件》。。、,。业务函电等有关资料!;   》。 ,。 (:四,)使用录音、摄像等!技,术手段收《集证据;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备、使用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   》  (二)使用【禁止使用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  》  : ,(三:)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或—者强制?检定不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 】     》(四)虚报、谎报】计量数据或者伪造、!隐匿、销毁原始【计量数据资料及其他!。证据的;   】  (五《)不以计量》检测实测结果作【为量值?基础或者不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 : 第二十二条(行】政责任)   】  从事节能减排计!量监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12 年7! 月19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