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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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湖南省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湖南【省实施湖南省—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2年8!月5: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宝贵意》见
二O【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第一条(】立法目?的)
》 为了》保证用能、排污计】量数据真实、准确】促进:节,能减排?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
, ?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能、排污计【量以及?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体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用能、《排污的计《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计量规划)【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减排》计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推广《。先进的节能减排【计量检测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五条(《。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计量!器具配?备完善、管理先【进、节能减排成【效显著的企》业事业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计量管理】相对人)
》
《 用能、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配备、使用》检定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维护计—量器具正《常运:行,加强计?量监测确保计量数据!真实、准确
【 ,。 能《。源、:排污监测、》计量、审《计,、检测?等机构应当具有【为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设备—及,技术条件《依法取得相关技术】机构资质《
》 ,能源、排《污监测、计量、审计!、检测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量专业知识和】相应的管《理能力依法取—得,相关从业资格
第!七条(计量》器具配?。备)
《 除》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配备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外因工况条件或者制!。造水平的限制无【法,配备的应当制定【与用能量、》损耗量、排》污,。量等相应的》限额和评定》方法: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八条(—禁,止性规定)》
: 禁—止,使用下列用能、【排污:计量器具
》
(一)】未,经检定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
—(二)性能》、准:。确度不?符合计量标准要求的!;
— (三?)伪造?或者:损坏检定《标记、防伪装置、】封缄的?;
(四!。)未经审批许可生产!的;
—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
第九条【(强制检定》)
》 建》立健全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
— , 纳入国《。家计:量器具产品型—式批准目《录或者进口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应》当,由法定的《计,量部门?依法强制检定未经】。强制检?定或:者强:制检定不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
第十条(非强制】检定:)
— 非强制检定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可以自【行定期检定》或者委托计量机【构检定?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重点《用能、排污计量【),
重点】用,能、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计量用能、排】污接受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查
》 对大宗【能源的交易、—消耗:状况和排污权交【易用能、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计量—。机构实行第三—方计量
第十【二条(计量数据)
!
》用能:、排污单位向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用能、—排污计量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具有可》追溯性并配》合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数据进行定》。期量化评价和核【查
用能!、排污单位不得虚】报、谎?报计量数据》不,得伪造、隐》匿、销毁原始—计量数据资料及其】他证据,不得拒【绝、阻碍、干扰【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数据进行定期量【化,评价和核《查
第十》。三条(重《点用能计量数据)
!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将用?。能,计量数据接入在线】监测平台实现用能计!量数:据在:线采集
— (一)新建、!改,造项目的期限为方】案报备后《3个月内《;
《 (二)在【用项:目的:期限为方《案报备后1个月【内
第十四—条(重点《排污:计量数据《)
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计量器具】出具的数据应当作】为排污申报》的依据
第—十五条(计量数【据,计算)
《
: 用于交易【结算、考核评价、】统计分析《的用能、《。节能、能耗、排【污及其折《算所需的计量—数据应当以计—量器:具检测的实测结果为!基础并按照国家、】行业或者省统一【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
,
第十?六,条(计量检测)【
? 用能、—排污单位《采购、使《。用、维修节能—减排设?备,需,要检测?相关计量器具的【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测
! 《推广:节能减排新产品【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技【术,标准或者技术改【造方:案中注明节能减排计!量指标和参数并【。向具备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生产、使用
】
第十七条(监【管,重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确定重?点用能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八条—。(计量信息)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用能、排污计量!数,据共享?平,台建设?提供节能减排—计量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事—项)
《 《 计量监督检】查的主要《事项
— :(,一,。),。用能、排污》计量管理制》度、计量管》理人员配备及—培,训,、,计量器具《。一览表?、网络?图、档案、标—识管理及原始检测】记录、报表等情【况;
【 (二)用能、排】污计:量器具配《备及周?期检:定情况;
】 (三)用能【、排污量数据的【。采集、传输、汇【总与计量器具检【测结果的比对—情况;
【 (?四)用能、》排污:计量指?标达标及现》场核查计量数据情况!;
— (五)节能减排】新产品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计—量指标、《参数检测《情况: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职权)
】。 计量【行政执法人员查处用!能、排?污计量违法行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用能、排污及!有关: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
】 (《二)对一次》性显示、《不,可复现的计》量,数据提前采样、测试!;,
(三】。)查阅、复制与被检!查计:量行为的原》。始记录、票据、账】本、合同、凭证、报!表,、文件、业》务函电等《。有关资料;
! (四)使—用录音、摄像等技】术手段收集证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规,定配备?、使用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
】
(二)使!。用禁:止使用?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
!
(三)】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或者强制—检,定不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
?
《 ,(四:)虚报、谎报计量】。数据或者伪造、【。隐匿、销毁原始计量!数,据资料及其他—证据的;
! (:五)不以计量检测实!测结:果作为量值》基础:或者不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
第?二十二条(行政【责任)
【 从事节能—减排计量监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
, 本办法自2!012 《年,7, 月19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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