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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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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湖南—省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湖南省实施—湖南省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2【年8月5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宝贵意见
!。二O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证用能、排污】计量数据真》实、准确促进节【能减排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能、排污计量!以及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体?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用能【、排污的计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计量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减—。排计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推】广先进的节能减排计!量检测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五条(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计量器具配备完】善、管理先》进、节能减排成效】显著的企业》事业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计量管【。理相对人)
】 用能、—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配备、【使用检定《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维护?计量器具正常运【行加强计量》监测确保计》量数:。。据真:实、准确
! ,能源:、排污监测》、计量、审》计、检测等》机构应当具有为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设备】。及技术条《件,依法取得相关技术机!构资质
》 能源、排】污,监测:、计量、审计、检测!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量专业知识和相应!的,管理能力依法取得】相关从业资格—
第七《条(计量器具—配备:)
? 除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配《备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外》因工况条件或—者制:造水:平的限制无》法配备?的应当制定与用【能,量、损耗量、排污】量等相应的限额和】评定方法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八条(】。禁止性规定)
【
, 禁止【使,用下列用能》、排污?计量:。器具
— (一)未经检】。定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
(】二):。性能、准确》度不符合计量标准】要求的;
— : :(三)伪造或—者损坏检定标—记、防伪装置、封缄!的;:
》 (四)未经审【。批许可生产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
》
第九条《(,强制检?定,),
? , 建》立健全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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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入?国家计量器具产品型!式批准目录》或者进口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应当由法定》的计量部门依法强】制检定未经强制检】定或者强制检定不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第—。十条(非强制检【定)
》 非强制检【定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可以自!行定:期检定或者委托【计量机构检》定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重点用《能、排污计量)【
《 , 重点用能、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计量》用能、排《污接受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查
【对大宗能源的交易、!消耗状况和排—污权交易《用能、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计量机构实行第三】方计量
》。第,。十二条(计量数【据)
— , 用能、排》污,。单位向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用能、排【污计:量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具有可《追溯:性并配合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数据进行定—期量化评价和核【查
》。 用能、排污【单位不?。得虚报?、谎:报计量数据不得伪造!。、隐匿、销毁原始计!量数据资料》及其他证据》,不得拒绝、—阻碍、干扰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数据进行定期量!化评价?和核查
《
,第十三条《(重点用能计量【数据)
》 ?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将《用,能计量数据接入在线!。监测平台实现用能计!量数据?在线采集
—。。 :。 , (一)新建、改造!项,目的期?限为方案报备后3个!月内:;
— (:二)在?用项目的《。期限为?方案报备《后1个?月内
第》十四:条(重点排污计量】数据)
《
? 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计】量器具出具的数【据应当作《为排污申报的依据
!
第十五条(计量数!据计算)
》
用—于交易?结,算、考核评价—、统计?分析的用能、—节能:、能:耗,、排污?及其折?算所需的计量—数,据应当以计量器具】检测的实测结果【为基:础并按照国家、行业!或者省统《一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
《第十六条(计—量检测?。)
用】能、排污单》位采购、使用—、维修节《。能减排?设,备需要检测相—关计量器《具的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测
! 推广节能减排新产!品,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技术标准或者—技术:改,造方案?中注明节能减排计量!指标和参《数并向具备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生产、使用】。。
第十七》条(监管重点)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确定!重点用能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八!条(计量信息)【。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用能、【排污计?量数据共享平—台建设?提供节能《减排计量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事【项)
】 计量监督【。检查的主要》。事,项
《 ?(一)用《。能、排污计量—管理制度、计量管理!人员配备《及培训、计》量器具一览表—、网络?图、档案、标识管理!及原始?检测记录《、报:表,等情况;
! (:二,)用能、排》污计量?器,具配备及周期—检定情况;
! (三)用—能、:排污量数据的采集】、,。传,输、汇?总与计量器具—检测结果的》比,对情况?;
》 (四)用能【、排污计量指标达】标及现场核查计【量数据情况;
】 (》五)节?能减:排新产品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计,量指:标、参数《检测情况
》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职权》)
】计量行政执法人员查!处用能、排污计【量违法行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向用能、排】污及有关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
? : (二)对一—次性显?示,、,不可复现的计—量数据?。提前采样《、测试?;
(三!。)查阅、复制与被检!查计量行为的原始记!录、票据、账—本、:合,同、凭证、》报表、文件、—业务函电《等,有关资料;
【 (四)使】用录音、摄》像等技?术手段?收集证据;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规定配备、—使用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
! ,(二)使《用禁止使用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
】 (三)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或者强】制检定不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
》。 ,(四:)虚报、《谎报计量数据或者】伪造:、隐:匿、销毁原始—计量数据《资料及其他》证据的;
— ?。 (五)不以计量】检测实?测结果?作为量值基础—或者不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
第二十二【条(行政责任)
! 从事节能】减排:计,量监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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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1:2 年7 月1【9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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