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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湖?南省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 《 关于《征求湖南省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湖南省实施湖—南省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2年!8月:5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宝?贵意:见   二—O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第一条【(立法目的)— ,     为了保】证用能、排污计量】数据:真实、准《确促进?节能减排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   ?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能、?排污计量以》及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体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用能、排污的计【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计量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减排计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推】广先进的节》能减排计量检测【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五条(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计量器具《配备完善、管理先】进、节能减排—成效显著的企业事业!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计量管!理相对人)  】   用能、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配备、使【用检定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维护计量器】具正常运行加强计量!。监测确保《计,量数据真实、—准确     能!源、排污监》。测、计?量、审?计,、检测等机》构应当具《有为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设备:。及,技术:条,件依法取得相关【技,术机构资质》     能源】、排污监测、计量】、审:计、检测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量专业知识和相】。应的管理能力依法取!得相关从《。业资格 第七条】(计量器具配备) ! ,    除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配备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外因工况条件或者!制造水平《的限制?无法配?备的应?当制定与用能量【、损耗量、排污【量等相应的限额【和评定方法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八条(【禁止性规定) 【    《  禁?止使用?下列用?能、排污计》量器具? ,   ?  (一)》未经检定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 】  : ,  (二)性能、准!确度不符合计量标准!要求的;  【 ,  (三)伪—造或者损坏检定标】记、防伪装置、封】缄的; 》    (四)【未经审批《许可生产《。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 第九】条(强制检定) 】  《 ,  建立健全—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     纳】入国家计量器具产】品型式批准目录或】者,进口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应当由【法定的计量部门依法!强制检定未经强制】检定或者强》制检定不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第!十条(非《强制检定)  】   非强制检定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可》以自行定期检定或】者委托计量机构检定!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重点用?能、排污计》量):     重【。点用能、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计量》用能、排污》接受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查,     对大宗!能源的交易、消耗状!况和排污《权交易用能》、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计量—机,构实行?第三方计量 【第十二条(计—量数据) —    《。用能、排《污单位?向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用!能、排?污计量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具有可追溯性【并配合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数据进?行定期?量化评价和核查 !    《用,能、排污《单位不?得虚报、谎报计【。量数据不得伪造、隐!匿、销毁原始计量】数据资料及其他【证据,不得拒—绝、阻碍、干扰【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数据进行定期量化!评价和?。核查: 第十三条(重】。点用:。能计量数《。据)    【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将用【能计量数据接入在线!监测平台实》现用能计量数据【在线:采集     】(一)?新建、?改造项目的》期限:。为方案?报备后3《个月内;《     —(二)?在用:项目的期限》为,方案报备后1个月】内 第十四条【(重点排《污,计量数据)  】   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计量器具!。出,具的数据应当—。作为排污《申报:的依:据 第十五条(】计量:数据计算)   !  用于《交易结算、考—核评价、统》计分析的用》能、节能、能耗、】排污及其折算所需】的计:量数据应当》以计量器具》检测的实测结果【为基础并《。按照国家、行业【或,者,省统一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 ! 第:十六条(计量检【测)   —。  用能、排污单位!采购、使用、—维修节能《减排设?备需要?检测相关计》。量器具的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测 ? ,   推广》节能减?排新:产品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技术标准或者技】术改造?方案中注明》节能减排计量指标和!参数并向《具备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生产、使用 第十!。七条(监管》重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确定《重点用?能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八条(计量信【息)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用能、排!污计量数据共享平台!建设:提供节能减排—计量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事项)》 :      计量!监,。督检查的《主要事项 》     》(一)用能、排污】计量管理制度、计】。。量管理?人员:配备及培训、计量】器具一览表》、网:络图、档案、—标识管理及》原始检测记录、报】表等情况《;     【(,二)用能、排污计量!器具配备及》周,。期检定情况;—  ?   ?。(三)?用能、排污量数据】的采集、《。传输、汇总与计量器!具检测结果的比对】情况; 》    《(四)用能》、排污?计量指标达》标及现场《。核查计?量数据情况;  !   (五)节【能减排新产品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计量指标、参数检测!。。情况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职权)  —    计量行政】执法人员《查处用能、排污计】量,违法行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用能、排污及】有,关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     (二!)对一次性》显示、不可复现的】计量数?。据提前采样、—测试; 》    《。(三)查阅》、复制与被检查计量!行为的原《始记录、票据、账本!、合:同、:凭证、?报表:、文件、业务函电】等有关资料; 】    (四)使用!录音、摄像等—技,术手段收《集证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规定配备《、使用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   !  (二)使用禁】止使用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    】。 (三)《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或者强】。制检定不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 : ,。  : , ,(四)虚报、—谎报计量数据或者伪!造、隐匿《、销毁原始计量数】据资:料及其他证据的【;, ,     (五)不!以计量检《测,实测结果作为量值】基础或?者不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 第二】十二条(《行政责任《) :。     从事【节,能,减排计?量监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2 年7】 月:19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