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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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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湖!南省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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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湖南—。省实施湖南省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2年8月5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宝贵意见
】二,O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第一条(【立法目的《)
:。
: 为了保证用能!、排污计量数—据真实?、准确促进节能【。。减排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能、排污计量以及】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体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用能、排污的—计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计量规划)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减!排计: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推广【。先,进,的节:能减排计量检测技术!和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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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表《彰奖励)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计量器具配】备,完善、管理先进、】节能:减排:成,效显著的企业—事业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计量管理相对【。人)
》。 用能、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配【备、使用检定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维护《计量器具正常运行加!强计量?监测:确保计量数据真【实、准确
— 《能源、排污监测、】计,量、:审计、检测等机构】应,当具有为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设备及技【术条件依法取得相关!技术机构资质
【
能—源,、排污监测、—计量、审计、检测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量专业知《识和相应的管—。理能力依法》取得:相关从业资》格
?第七条(计量器具】配备)
》 除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配备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外因《工况条件或者制【造水平的限制无法】配备的应当制—定与用能《量、损耗量、排【污量等相应的限额和!评定:方法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八条(【禁止性规定)
】 禁止使用!下列用能、》排,污计量器具
—。
? (一《)未经检定》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
】。
》(二:。)性能、准确度【不符合计量标准要】。求的;
】 (三)伪造或者】损,坏检:定标记、防伪装置、!封缄的;《
—(四)未经审批许】可,生,。产的;
《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
第九条(!强制检定)
! 建立健【全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
纳】入国家计量器具产品!型式批准目录—或者进口《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应《当由:法定的计量部门【依法:强制检定未经强【制检定或者强制【检定不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第十条—(非强制检定)【
—非强制检定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可以—自行定期检定或【者委托计量机构【检,定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重:点用能、排》污计量)《
—重点:用能、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计量用—能、排污接受—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查
?。 ? 对大宗《能源的?交易、消耗状—况和排污《权交易用能、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计量机构!实行:第三:方计量
《
第:十二条(计量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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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能、排污单位向!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用,能,。、排污计量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具有可追溯性【并配合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数据进行定期量【。。化评价和核查
!。 ?用能、排污单位【不得虚报、谎—报计量数据不得【伪造、隐匿、销【毁原始计量数据资料!及其他?。证据,不得拒—绝、阻碍、》干扰: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数据进》。行,定期量化评价和核查!
第十三》条(重点用能计量数!据)
》 ,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将,用能:计量:数据接入《在线监测平台实【现用:能计量数据》在线采集
! (一)新》建、改造项目—的期限为《方案报备《后3个?月内;
】 ,(二)在用项目【的期限为方案报【备后1个月》内
第十四条【(重点排污计量数】。据)
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计—。量器具出具》的数据应当作为排污!申报的依《据,
第十《五条(计量数据【计,算)
【 用于交易结算、】考,核评价、统计分【析,的用能、节能、能】。耗、排污及其—折算所需的计量数据!应当以计量器—具检测的实测结果】为基础并按》照国家、行业—或者省统一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
第十六条】(计量检测)
】 ? 用能、排污单【位,采购、使用、维【修节能减排设备需要!检,测相关计量器—具,的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测
【 推广》节能减排《新产品?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技术标》。准或者技术改造方案!。中注明节能减—排计量指标和参【数并向具备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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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监管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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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确定重》点用能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八—条(计量信息)【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用能、排污计量【。数据共享平台—建设提供节能减排】计量: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事项)
】 》 计量《监,督检查的主要事项】
(一】)用能?、排污计量》管理制度《、计量?管理人员配》备及培训《、,计量器具一》。。览表、网络图、【档案、标识管—理及原?始,检测记?录、报表等情况;】。
(【二,)用能、排污计量器!具配备及周期检定情!况;
(!三)用能《、排污量数据的采集!、传输、《汇总与计量器具检测!结果的比《对情况;
— (四—)用能、排污计【量,指标达标及现—场核查计《量数: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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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节能减》。排新产?品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计量指标、参数检测!情况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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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行政执》法人员查处用能【。、排污计量违法行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向用能、排污及有关!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
! (?二)对一次性显示、!不,可,。复现的计量数据提】。前采样、测》试;
— :(,三)查阅、》复制与被检查计【量,行为的原始》记,录,、票据、账本、合同!、凭证、报表、【文件、业务函—电等有关资料—;
:
? (四)使—用录音、《摄像等技《术手段收集证据;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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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按?规定配备、使用【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
【 (?二,)使用禁止》使用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
— (三)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或者】强制检定不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
【(四)虚《报、谎报《。。计量数据或者伪造、!隐匿、销毁原—。始计量?数据资料及其他【证据的;
【。 : (五)不以—计量检测实测结【果作为量《值基础或者不—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
第二十二条(!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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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节?能减排计量监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2 ?年,7 :月19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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