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湖:南省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
关于征】求湖南省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湖南省实—施湖南省《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2年8月—5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宝!贵意见
《
二《O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
第一条(立法】目的)
》 , : 为:了保证用能》、排:污计量数据真实、准!确促进节能减排【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能、—排污:计量以?及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体》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用能、排】污的:计量管?理工作
《
第四条(计—量规划)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减排计】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推!广先进的节》。能减排计量检测【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五条(表彰奖励)!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计量器具《配备完善、管理先】进、节?能减:。。。排成效显《著的企?业,事业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计量管理相》对人)
《
, ? 用能、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配备、使用!检,定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维!护计量器具正常运行!加强:计量监测确保—计量数据真实—、准确
【 , ,能源、排污监测【、计:量、审?计、:。检测等机构应当【具,有为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设《备及技术条》件依法取《。得相关技术机构资】质
【能,源、排污《监测、计量、审计】、检测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量专业知识和相应】的管理能力依法取】得相关从业资格
!第七条(《计量器具配备)
! 《除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配备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外因工况条!件或者制造》水平的限制无法【配备的应当制定与用!能量、损耗量、排污!量等相?应的限额和评定方】法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八条】(禁止性《规定)
】 禁止《使用下?列用能?、排污?计量器具
》
》(一)?未经检?定,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
【 (《。二)性能、》准确度不符合计量标!准要:求的;?。
》 (三)《伪造或者损坏检定】标记、防伪装—置、封缄的;—
(四】)未经审批许可生】产的;
】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
】第九条(《强制检定)
—
》 建立健全—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
】 纳入国家】计量器具产品型【式批准目录或者进】。。口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应当由法《定的计?量部门?依法强制检定未【经强制检《定或者强制检—定不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第十条】(非强制检定—)
《 非强》制检定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可:。以自行定期检定或者!委托计?量机构检定》。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重—点用能?、排污计量》)
》 重点《用能、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计量用能《、排:污接:受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查
】 , 对大宗能》源的交易、消耗状况!和排污权交易用【能、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计量机构实行第【三方计量
—第十二条(》。计量数据)
】 ,。 , 用能、排》污单位向《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用《能、排污计量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具有可追】溯性并配合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数据!进行:定期量?化评价和核查
! , 用能、排污单】位不得虚《报、谎报计量数【据不得伪造、—隐匿、销毁原始【计量数据资料及【其他证据,不—得拒绝、阻碍、干扰!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数据进行定期【量化评价和核查
!第十三条(》重点:用能计量数》。据,),
《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将,用,能计:量数据接入在线监测!。平台实现用能计量】数据在?线采集
》 ? (一)新建、【改造项目《的,期限为方《案报备?后3个?月内;?
(二】)在用项目的期【限,为方案报《备,后1个月内
—
第十四条(重【点排污计量数据)
!
》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计量器具出具的数据!。。应当:作为排污申报的依据!
第十五条—(计量数《据计算)
》
用于【交易结算、考—核,评价、统《。计分析的《用能:、,。节,能、能耗、排—污及其折算所需【的计量数据应当【以计量器具》检,测的实测结果为基础!并,按照国?家、行业《或者省统《一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
—第十六条(计量【检测)
》 《用能、排《污单位采购、—使用、?维修节能减排设备需!要检测相《关计量器具的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测
】。
,。。。 : 推广节》能减排新产品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技术标准或者技术改!造方:案中注?明节能减排计量指标!和,。参数并向具备—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生产、使用
】
第十七条》。(监管重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确定重点用能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八条(》计量信息)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用能、排污】计量数据共享—平台建设提供—节,能减排计量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事项)!。
? —计量监督检》。查的主?要事项
】 (一)用能、排】污计:量管理制度、计量】管理人?员配备及培训、计量!器,具一览表、网—络图、档案》、标识管理及—原始:检,测记录?、报表等情况;
! (二)用】能、排污计量—器,具配备及周期检【定情况;《
(三)!用能:、排污量数据的采】集、传输、汇总与】计量器?具检测结果的比对情!况;
【 (四)用能、排污!计量指标达标及现场!核查计量数》据情况;
》
(—五)节能减排—新产品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计量】指标:、参数检测情况
】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职权》)
》 计量行政【。执,法人员查《处用能?。。、排:污,计量违法《行,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一)向用!。能、排污及有关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
! , , (二)对一次性!。显示、不可》复现的计量数—据提前采《样、测试;
—
(三)查!阅、复制与被—检,查,计量行为的原始记】录、:票据:、账本、合同、【凭证、?报表、文件、业务函!电等有关资料;
】
(—四)使用录音—、摄像等技术手【。段收集?证据;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规定配备、使用】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
】 :(二)使《。用禁止使用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
?。 (三)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或者强—制检:定不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
《。。 (四》)虚报?、谎报?计量数据或者伪造】、,隐匿、销毁》原始计量数据资料及!其,他证:据的;
!。(,五):不,以计量检测实测结】果作为量值》基,础或者不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
!
第:二,。十二条(行政责任)!
—从事节能减排计量监!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 : 本办《法自2012 年7! 月19 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