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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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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湖【南省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湖南省实施湖南省】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2年8】月5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宝贵意见—
二O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 第:一条(立法目—的)
— :为了保?证用能、排污计量数!据,。真实、准确促—进节能减排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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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能、排污!计量以及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体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用能、—排污的计量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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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计量【规划)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减排计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推广先进【。的,节能减排计量检测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五!条(表?彰奖励)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计—量器具配备》完善、管理先进【、节能减排》成效显著《。的企业事《业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
第六条《(计量?管理:相对人)《
: 用》能、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配备、使用检—定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维》护计量器《。具正常运行加强【。计量监测确保计【。量数:据真实、准确—
《 能源、排污【监测、计量、审计、!检测等机构应当【。具有为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设备及?技术条件依》法取得相关》技,术机构资《质
— 能源、排污监测、!计量、?审计、检测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量专业【。。知识和相应的—管理能力依法取得】相关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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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计量器具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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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配备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外因工况条!件或者制造水—平的限?。制无法配备的应【当制定与用能量【。、损耗量、排污量等!相应的限额和评定方!法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八—条(禁止性规—定)
— 禁止使—用下列用能、排污】。计量器具
! (一)未》经检定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
】 (:二)性能、准确度】不符:合计量标准》要求的;
》
》(,。三)伪造或者损【坏检定标《记、防伪装置、【封缄的?;
《。 ?。。(,四)未经审批许【可生产的;
—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
【
第九条(》强制检定《)
? 建立健!全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
《 纳入国家计量】器具产品型式批准目!录或者进《口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应当由?。法定:的计量部门依法强】制检:定,未经强制检》定或者强《制检定不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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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非强【制检定)
】 非强制》检,定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可—以自行定期检—定或者委《托计量机构》。检定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重点《用能、排污计—量)
— 重点用能—、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计量:。用能、排污接受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查
【 对大宗【能源的交《易,、消耗状况和排【污权交?易用能、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计?量机构实行第三方计!量
第《十二条?(计量数据》)
— ,用能:、排污单位向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用能、排污计!量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具:有可追溯性并—配合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数据进行!定期量化评价和【核查
》 用《。能、排污单位—不得虚报、谎报【计,量数据不得伪—造、隐匿、销毁【原始计?量数据资料及—其,他,证据,不得拒—。。。。绝,、阻碍、干扰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数据进?行定:期,量化评价和核查【
第十《三,条(重点《用能计量数据—。),
: ?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将用能计量数—据接:入在线监测平台实现!用能计量数据在线采!集
(】一)新建、》改造项目的期限为】方案报备《后3个?月内;
】 (二)在用项目的!期限:为方案报备后—1个月内
第【十四条?(重点排污》计量数据《),
,
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计—量器具出具》的数:据应当作为排—污申报的依据—。
第十五条(计量!数据计?算)
》 用《于交易结算、—考核评价、统计【分析的用能》、节能、能耗—、排污及《其折算?所需的计量》数据应当以计量【器具检测《的实测结果为—基础并按《照国家、行》业或:者省:。统一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
第十六—条(计量检测)
】
? 用能、》排污单位采》购、使用、维修【节能减排设备—需要检测相》关计量器《具的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测
【 推广节》。能减排?新产品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技】术,标准或者技术改【。。造方案中注明—节能减?排计量?指标和参数并向具备!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生产《、使:用
第十七条(】监,管重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确《定重点用能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八条【(计量信息)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用,能、排污计量—数据共享《平台建设提供节能减!排计量?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事项)?
,
》 计量监—督检查的主要事项】
: (一)用】能、排污计》量管理?制度、计量》管,理人:员配备及培》训、计量器具—一览表、《网络图、档案—、标识管理及原始检!测,记录、报表等情况】;
— (二)用能、排污!。计量器具配备及周期!检,定,情况;
【 (三)用—能,。、排:污量:数据的采集、传输】、汇总?与计量器具检—测结果的《比对情况;》
(【四)用能、》排污计量指标达标及!现场核查计量数【据情况;
— (》五):。节能减排新》产品: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计量指标、参数检!测情况
—。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职【权)
》。。 : :计量行?政执法人员》查,处用能、排》污计量违法行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向】用能、排污及有关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
《 ,。 (二)对一次!性显示?、不可复现的计量】数据提前采样、测试!;
》 (三)查阅、复!制与被检查计量行为!的原始记录、票【据、账本《。、合同、凭证、【报表、文《件、:业务函?电等有关资料—;,
? ?。(四)使用录音、】摄像:等技术手段收集证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未按—规定配备、》使用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
】。
? (二)使用【禁,止使用?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
! (三)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或者!强制检定不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
【 : (四)虚报、谎!报计量数据或—者伪造、隐匿、销毁!原始计量数》据资料及《其他证据的;—
? (五)—不以计量检》测实测结果作—为量值基础或者不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
第《二十二条(行—。政责任)
》
从—事节能?减排计量监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12 《年7 月19—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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