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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 关?。于征求?湖南省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湖南省实施湖】。。南省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2年8月5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宝—贵意见?   二O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第》一条(?立法目的) —     》为了保证用能、【排,。污计量数《据真实、准》确促:。进节能减排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能、排污计量!以及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用能、?排污的计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计量规划)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减排计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推广《先进的节能减—排计量?检测: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五条(表【彰奖励?)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计【量器具?配备完善、》管理先进《、,节能减?排成:效显:著的企业事业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 第六?。条(计?量管理相对人—) ?    用能—。、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配备、使用—检定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维护《计,量器具正常运行加强!。。计,量监测确保计—量数据真实、准确 ! ,    能》源、排?。污监测、计量—、审计、检测等机构!应当具有《为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设备及技术条件依】法取得相《关技术?机构:资质    【 能源、排污监测、!。计量、审计、—检,测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量【。专业知?识和相应《的,管理能力依法—取得:相关:从业:资格 第七—条(计?量器具配备) 】   ? 除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配备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外因工况】条件或者制造水平的!限制无法《配备的应当制定【与用能量、损耗【量,、排污量等相应的】限,额和评定方法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八条(禁止性规定!)    —  禁止使》用下列?用,能、排?污计量?器,具     【。(,一)未?经检定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 【。    (二—)性:能、准确度不符合】计量:标准要?求的;  —  : (:三)伪造《或者损?。。坏检定标记、—防伪装置、封缄的;! : ,   (四》)未经?审批:许可生产的;—   《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 , 第九条(强—制检定)  ! ,  建立健全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   —  纳?入国家计量器具产品!型式批准目录或者】进口: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应当由?法定的计量部门依】法强制检定未经强】制检:定或:者强制检《定不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第十条(!非强制检定) 】。  :。  非强制》检定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可:以,自行定期检定—或者委托计量—机,构检定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十一条(重【。。点用能、排污计量】)  《 ,  重点用能、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计?量用能、排污接受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查 《  :  对?大宗能源的交易、】消耗状况和排—。污权交易用能、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计:量机构实行第三【方计:量 第十二条(计!量数据)   】  用能、》排污单位向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用能、排【污,计量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具!有可追?溯性并配合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数【据进行定期量化评】价,和核查 》    《用能、排污单位【不得虚报、谎报【计量数据不得—伪造、隐《匿、销毁原始计量数!据资料及《其他证?据,:不得拒?绝、阻碍、干扰【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数?据进行定期》量化评价和核查 !第十三条(》重点用能《计量数据《) ?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将用《。能计量数《据接入在线监测平台!实现用能计量数【据在线采集  】  : (一)新建、改】造项目的期限为方案!报备:后3个月《。内;   —  (二《)在用项目的期限】。为方案?报备后1个》月内 ? 第十?四条(重点排污计】量数:据):     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计量器具—出具的数据应当作】为排污?申报的依据 【。第,十,五,条(计量数据计算)!。     用于交!易结算、考核评价、!统计分?析的用能、》节能、能耗》、排污及其》折算所需的计—量数据应当以—计量器具检测的实】测结果为基础—并按照?国家、行业或者省统!一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 — 第十?。六条(计量检测【) ?  :  用能、排污单】位采:购、使用、维修节】能减排设备需要【。检,。测相关计量器具的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测    】 推广节能减—排新产?品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技术标】准或者技术改造方】案,中注明节能减—排计量?。指标和参数并—向具备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生产、使用 】 第十七条(监管】重,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确定重点用》能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八条(》计量信息《)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用能、排】污计量数据共—享平台建设》。提供节能减》排计量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事项) !    —  计量监督—检查的?主要:事项   —  (一)用能、】排污计量管》理制度、计量—管,理人员配《备,。及,培训、计量器具一览!表、网络图、—档案:、标识管《理及原始检》测记:录、报表等情—况; 《    (二)用能!。、排污计量器具【配备及?周期检定情况; 】     (三)】用,能、排污量数据的】采集、传《输、汇总与计量【器具检测结》果的比对情况;【 :    《。(,四,。)用能、排污计【量指标达标及现场】。核查:计量数据情况; !    (五—),节能减排新》产品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计:量指标、参》。数检测?情况: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职权) —     》 计量行政执法人】员查处用能、排【污计量违法行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用能—、排污及有关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    》 ,(二:)对一次《性显示、《不可复现的计量【数据提前《采样、测试; 【。 ,  :  :(三)查阅、复制与!。被检查计量行—为的原始记录、票】据、账本、合同【、凭:证、报表《、文件、业务函【电等有关资料;【   《  (四)》使用:录音:、摄像等技术手【段收集证《据,;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规定配备、使用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    ! (:二)使用禁止使【用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 【 ,   ? (三)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或者强制检—定不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     (!四)虚报、谎—报计量数据或者伪】造、隐匿、销毁原】始,计量数据资料—及其他证据的—;    —。 (五)不以计量检!测实测结果作为【量值基?础或者不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 第《二十二条(》行政责?任)   —  从?事节:能,减排:计量监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12 年7 月!19: 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