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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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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湖南省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湖!南省实施湖南省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2年8《月5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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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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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证《用能、排污计量数】据真实、准确促【进节能减排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 :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能、排污【计,量以:及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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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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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用能、排】污的计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计量规划》)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减排计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推—广先进的《节能减排计量—检测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五条(】表彰奖励)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计量:器具配备完善—、,管理先?进、节能减排—成,效显:。著的企业事业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计】量管理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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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能、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配?备、:使用检?定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维?护计量器《具正常运行加强【计量:监测确保计量数据】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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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源、排污监测、计】量、:审计、检测等机构应!当具有?为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设备及技术!条件依法取得相【关技术机构》。资质
》 能《源、排污监测、【计量、审计、—检测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量专?业知识?。和相应的《管理能力依》法取:得相关从业资格【
第七条》(计量?器具配备)
【 除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配备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外因【工况条?件或者制《造水平的限制—无法配备的应当制定!。与用能量《、损耗量、排污量等!相应的限额和评定】方法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八:条(禁止性规—定)
【 禁止使用下列用!能、排污计量—器具
— (?。一,)未经检定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
! : (二)性能、】准确度不《符,合计量?标准:要求的?;
《 (三)伪造或!者损坏检定标记【、防伪?装置:、,封缄的;
— , (四)未经】审批许?可,生产的;
【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
第九条(】强制:检定)
【 建立健全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
— 纳:入国家计量》器具产品型式—批准目录或者—进口: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应当—由法:。定的计量部门依法】强制检定未》经强制?检定或?者强制检定不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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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非强》制检定)
】。 非强《制检定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可以自行!定期检定或者委托计!量机构?检,定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重—点用:能、排?污,计量)
【。 重点《用能、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计【量用能、排》污接受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查
!
对大宗】能源的交易、—消耗状况《和排污权《交易用能、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计—量机构实行第三方】计量
第十—二条(计量数—据)
】用能、排污》单位向?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用能、—排污计量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具有可】追溯性并配合—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数据进《行定期量化》评价和核查》
《。 用能、》排污单位不得虚报】、,谎报计?量数据不得伪—造、隐匿、销毁【原,始计量数《。据,资料及其他证据【,不得拒绝、阻碍、!干扰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数》据进行定期》量化评价《。和,核查
第十三条】(重点用能计—量数据?)
?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将用能计量数据接入!在线:监测:平,台实现用能计量数据!在线采集
】 (?一)新建、改—造项目的期限—为方案报备后3个】月内;
— ?。(,二)在?用项目的期限为方】案报备后1》个月:内
第十四条(】重点排污计量数据】。),
,。。
《 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计,量器具出具》的数:据应当作为》排,污申报的依据
【
第十五条(计量数!据计:算)
】用于:交易结算、考核评】价、统计分析—的,用能、节能、能耗】、排污及其折算【所需的计量数据应】当,。以计量器具检测的实!测结果为基》础并按照国家、【行业或者省统一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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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计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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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能、排污《单位采购、使用【、维:修节能减排》设备:需要检测《相关计量器具的【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测
— 推广节能减【。。排新:产品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技:术标准或者技术改】造方案中《注明节能《。减排计量指标—和参数?并向具备《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生】。产、使用
—第十七条(监—管重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确定?重点用?能,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第十八条(计量信!息)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用能、?。。排污计量数据共享】平台建设提供节能】减排计量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事项)
! 《 计:量监督?。检查的主要事项
! ? (一)用能—。、,排污计?量管理制度、—计量管理《人,员配备?。及培训、计量—。器,具一览表、网络图、!档案:、标识管《理及原始检测—。记录、报表等情【况;
《 ? (二)《用能:、排污计量器具配】备,及周期检定情况【;
【。(三)用能、排【。。污量数据《的采:集、:传输、汇总与计量】器具检测结果—的比对情况》;
《 (四)用【能、排污计量指【标达:标,及现场核查计量【。数,据情况;
【 ?(五)?节能减排新产品【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计量指标】、参:数检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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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监督检查—职权)
! 计量?行,政执法人员查处用能!、排污计量违—法行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一)向用能、排【污及有关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
:。
: , (二)对一【次性:显示、不可复现【的计量数《据提前?采样、测《试;
?
? :(三)查阅、复制】与被检查计量行为】的原始记录、—票据、账本、—合同、凭证、报表、!文件:、业务?函电等有《关,资料;
】 (四)使用录音】、摄像等技术手段】收集证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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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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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未按规定配】备、使用《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
: (二)使】用禁止使用》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
,
(三【),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或者强制检定不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
(四】)虚报、谎报计【量数据?或者伪造、隐匿、】销毁原始《计量数据资料及【其他:证据的;
】 (五)不以计】量检测实测结果作为!量值基础或者不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
第二十二条(行!政责任)
! 从事节能减—。排计量?监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12 年7】 月:19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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