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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湖南省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关于!征求湖南省》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湖南》省,实施:湖,南省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2年8月5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宝贵意见 】  二O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第一:条(:立法:目的)  —   为了保证【用能、排污》计量数据真实—、准确促进》节能减?排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能、排污计量【以及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管:理体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用能?、排污的计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计量!规,划,)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减【排计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推广先《进的节能减》排计量检测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五:条(: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计量:器具配备完善、管理!先进、节能减排成效!显著:。的企业事《业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计量管理》相对人)   】  :用能、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配】备、使用检定—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维护计量器具正常运!行加强?计量监测《确保计量数》据真实、准确  !   能源、排【污监测、计量、审计!、检测等机构应当具!有为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设备及技术【条件依?法取:得相:关技术机构资质【     能【源、排污监测、计量!。、审计?、检测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量专!业,知识和相《应的管理能》力依法?取得相关从》业资格 《 第七条(计量器】具配备)   】  :除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配备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外因工况条【件或者制《造水平的《限制无法配备—的应当制定》与用能量、损耗【量、:排污量等《相应的限额和评【定方法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八条(禁》止性规定《)      】禁止使用《下列用?能、排污计》量器具?     —(一)?未经检定《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   》  (二《)性能?、准:确度不?符,合计量标准要求的】;     (】三)伪造或者损【坏检定标《记、防伪装置、【封缄:的,;  《  : ,(四)未经》审批:许可生?产的; 《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 第?九条(强《制检定) 【     》建立健?全,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 《     纳入国家!计量器?具产品型式批准目】录,或者进口《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应当由法【定的计量部门依法强!。制,检定:。。未经强制检》定或者强制检定不】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第十条(非】强制检定)  】   非强制检定】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可》以自:行定期检定或—者委托?计量机构检定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十一条(—重点用?能、排污计量—), ,     》重点:用,能、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计量用能、排】污接受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查     对】大宗能源的》交,易、消耗状况和【排污权?交易用能、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计量:机构实行《第三方计量》 第?十二条(计量数【据)     】用能、排污》。单位向?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用能、排污计量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具有可追溯性—并配:合,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数据进行】定,期量化评价和核查】 :。 ,   用《能、排污单》。。位不得虚《报,、谎报?计量数据不得—伪造、隐匿、销毁原!始计:量数据资料》及其他证据,不得】拒绝、阻碍》、干扰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数据进行定期量化!评价和核查 【第十三条(重—点用能计量数据) !   ?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将用能计量数据接入!在线监测平》台实现用能计量数】据在线?采集   —  (一《)新建?。、改造项《目的期?限为方案报备后3】个,月内;   【  (二)》在用项目的期—限,为方案?。报备后1个月内 】 第十四条(—。重点排?污计量数据)—     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计量器具《出具的数据应当作】为排污申报》的依据 《 第:。十五条(计》量,。数据计算)  】   ?用于交易结算、考核!评价、统计分析的用!能、节能、》能耗、排污及其折算!所需的计量》数据应当《以,计量器具检测的实】测结果为基础并按照!国家、?行,业或者?省统一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 第十】六条(计《量检测?)     用能!、排污单位》采购、使用、维修节!能减排设备需要检测!。相关计量器具的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测 【    推广—节能减排新产—品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技术标准】或者技?。术改造?方案中注明节—能减排计《量指标和参数并向】具备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生产、使》用 第十七条(监!。管重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确定?重点用能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八条(计量—。信息)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用能、排污计【量数据共享平台建设!提供节能减》排计量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事项)《 《     计量监督!检查的主要事项【    》 (一?。)用能、排污计量】管,理制度、《计量管理《人员配?备及培训、计量器具!。一览表、网络图【、档案、标》识管理及原始检测】记录、?。报表等情况》;  《   (二》)用能、排污计【量器具配备及周期】检定情况《; ? ,   (《三)用能、排污【量数据的采》集、传输、》汇总与计量》器具:检测结果的比对情】况;     】(四:)用能、排污计【量指标达标及现场】核,查计量数据情—况;    【 (:五)节能《。减排:新,。产品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计量指标、】参,。数检:测情况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职【权)      !计量行政执法人【。员查处?用,能、:排污计量违》。法行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向用能】、,。排,污及有关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 :。     (二【)对一次性》显示:、不可?复现的计《量数据提前采—样、测试; —    《 (:三)查阅、复—。制,与被检查计量行为的!原始记录《、票据、账本—、合同、《凭证、报表、文件、!业务函电《等,有,关资料;   】。  (四《)使用录音、摄像等!技术手段收集证据;!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未按—规,定配备?、使用?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  ?   (《二)使?用,禁止使用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 ,    《。 (三)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或者【强制检定不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 】。   ?  :(四:)虚报、谎》报计量数据或者【伪造、隐《匿、销毁原始—计量数?据资料及其他—证据的;《   《  (五)不以【计量检测实》测结果作为量值基】础或者不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 第二《十二:。条(行政责任—)     从事!节,能减:排计量?监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    《 本办法自2012! 年7 月1—9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