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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 , , 关于—征求:。湖南省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湖南省实施湖南!省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2年8月】。5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宝】贵,意见 《  二?O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第一—条(立法目的)【   《  为了保证用能】、排污?计量数据真》实、准确促进节能减!排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能、排污计【量以及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管理体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用能、排污的计!量管理工作 — 第四条(》计量规划)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减,排计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推广先?进的节能减》排计量检测》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五条(表【彰奖励)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计量器具配备完善!、管理?。先,进,、节能?减排成效显》著的企业事业—。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计!量管理相对人)【     —。用能、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配备、使用检定【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维—护计量器《具正常运行加强计量!监,测确保计量数—据真实、准》确 : ,  :  能源《。。、排污监测、计【量、审计、检测等机!构应:当具有为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设备及技术】条件依?。法,取得相关技术—机构:资质    【 能源、排》污监测、计量、【审计、检测》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量专业知识和相应的!管理能力依》法取得?相关从业资格 】第七条(计》量器具配备)— ,   ?  除?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配备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外因工—况条件或者制造【水,平的限?制无法配《备的应当制定与用】能量、损耗量—、排污量等相应的】限额:和评定方《法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 第八条(禁—止性规?定)   —。   禁止使用【下列用能、排污计】。。量器具   【  :(一)未经检定【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    ! (二)性》。能、准?确度不符合》计量标准要求的;】 ,。     (三)】伪造或者损坏—检,定标记、防伪装置、!封缄的;《    》 (四)未经审【批许可生产的—。;   》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 第九条(强制!检定) 【    建立—健全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     !纳入国家计量器具】产品型式批准—目录或者进口—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应当由法定【的计量?部门:。依法:强制检定未经—强制:检定或者强制检【定不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 第十?条(非?强制:检定)?     非【强制检定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可以《自行定期检》定或者?委托计量机构检【定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重点用能、》排污计?量)   —  重点用能、【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计量用能】。、排污接受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查 【    对大宗【能源的?交易:、,消耗状?况和排污权交易用能!、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计】量机构实行第三方计!量 : 第十二条》(计量数据)  ! ,  用能《、排污单位向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用能、排污计量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具有可追溯性【并配合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数据进行定!期量化评价和—核查 ?     用—能、排污单位不【。得虚报、谎报计【量数据?。不得:伪,造、隐匿、销毁原始!计量数?据资料及其他证据,!不得拒绝、阻碍【、干扰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数据!进行定期《量化评价和核—查 第《十三条(重点用【能计量数据) 【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将用能计量数据【接入:在线:监测平台实现用能】计量数据在线采【集 :     (一)新!建、改造《项目的期限》为方案报备后3【个月内;  【  : (二)在》用项目的期》限为方案报》备后1个月内 】。第十四条《(重点排污计量数据!)     【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计量器具【出具的?数据应当作为排污】。申,报的依据《 第十五条(计量!数据计算) —     用于【交易结算、考核评价!、统计分《析的用能、节能、能!。耗、排污及其折算】所需的?计量数据《应当以计量器具【检测的?实测结果为》基,础并按照国家、【行业或者《省,统一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 】。 第十六条》(计量检测) 【  :   用能、排污】单位采购、使用、维!修节:能减排设备》需要检测相关计量器!具的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测,     推广】节能减排新产品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技术!标准:或,者技术改造方—案中注明节》。能减排计量指标【和参数并向具备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生产?、使:用 ?第,。十七条(监管重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确定重点用【能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第十八条(计量】信息)?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用?能、排污计》。量数据共享平台【。建设提?供节能减排计—。量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事《项)  【    计量监督检!查的主要《事项   —  (一)用能、】排污:计量管理《制度、计量管理人】员配备及培训、【计量器?。具一览表、网络图、!档案、标识》管理及?原始:检,测记:录、报表《等情况;   】  (二)用能【、排污计量器具【配,备及周?。期检定情况》;     (】三)用能、》排污:。量数据的采》集、传输、汇—总与计量《器具检测结果的比对!情,况;    【。 (四)用能、排】。污计量指标达—标,及,现场核查《计量数据《。情况; 《 ,  :  (五)节—能,减排新产品》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计量指标、参数【。检测情况 》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职权) 》    《 ,。计量行政执法—人,员查处用能、排污】计量:违法行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用能?、排污及有》关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 》  :   (二)对【一次性?显示、不可》复现的计《量数据提前采—样、测试;  】。   (《三)查阅、复制【与被检查计量行为】的原始?记录、?票据、账《本、:合同、凭《证、报?表、文件、业务函电!等有关资料》;  《   (四)使用录!音、摄像等技—术,手段收?集证据;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备—、使用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    【 (二)使用禁止使!用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    — (三)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或者强?制检定不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     (】。四)虚报《、谎报计量数据或者!伪造、?隐,匿、销毁《原始:计,量数据资料及—其他证据的; 】  :  (五)不—以计量检测》实测结果作》为量值基础》或者不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 【 ,第二:十二条(《行政责任) 【。   ? 从事节能减排计】量监: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12 年7 月1!。9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