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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关】于征求湖南省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湖南省实施湖!南省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2》年8:月5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宝贵《意,见  《 二O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第—一条(立法》目的)    】 为了保证用能、排!污计量数据真—。实、准确促进节【能减排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    《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能《、排污计量》以及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体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用能、排污的计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计量规划)》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减排计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推广先】。进的节?能减排计量》检测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五条(表彰奖励】)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计】量,器具配备完善、【管理先进《、节:能减排成效显著的企!业事业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计量管理相对】人)   —  用?能、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配备、使用!检定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维护计量器》具正常运行加强【计量监测确》保计量数据真实【、准确  —   能《源、排?污监测?、计:量、审计、》。检测等机构应当具】有为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设备及技术条件依】法取得相关技术机构!。资质:     能【源、排污监测、计】量、审?计、检测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量专业知识!和相应的管》理,。能,力依法取得相—关从:业资:。格 第七条(计】量,器具配备)》。     除【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配—备,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外因工?况条件或者制造水平!的,限制无法配备—的应当制定与用能量!。、损耗量、排—污量等相应的限额和!评定方法《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 第八条(禁止性】规定)  —    禁止使用】下,列用:能,、排污计量器具 】     (一)】未经检定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  】   (二)性能】、准确度不》符合计量标准要【求的:; :     》(三)伪造》或者损?坏检定标记、防伪】装,置、封缄的; 】    (四)未】经审批许可生产的】; :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 第九条【(强制检定) !  : ,  建立健全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 !     》纳入国家计量器具】产品型?式批准目录或—者进口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应当由法定的计】。量部门依法》强制检定未经强制】检定或者强制检【定,不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第十条(非强制!检定)     !非强制检定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可以自行定—期检:。定或者委托计—量机构?检定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重点》用能、?排污计量)   ! , 重点用《能、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计量用能、排!污接受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查    ! 对大宗能源—的交易、消》耗状况和排污权【交易用?能、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计量机构实行!第三方计《量 : 第十二条(—计量数据)  】   用能、排【污单位向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用能、排《。污计量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具有】。可追溯?性并配合《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数据【。进行定期量》化评价和《核查    【 用能、《排污单?位,不得:虚报、谎报计量数】据不:得伪造、隐匿、销】。毁原始计量数据【资料:。及其他?证据:,不得拒绝、阻碍】、干扰?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数据进行】定期:量化评价和核查【 第十三条(重】点用能计量数据)】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将用能计量数据接入!在,线监测平台实现用】能计量数《据在线采集   !  (一)新建、】改造项目的期限【为方案报备后3个】月内;?   《  (二《)在用项目的期限为!方案报备《。后1个月内》 第十《四条(?重点排污《计量数据)  】   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计,量,器具:出具的数据应当【作为排污申报的依】据 第十》五条(计《量数据?计算)  —   用于交易结】算、:考核评价、统计【分,析的:用能:、,节能、能耗》、排污?及其折算《所需的计量数据应当!以计量器具检测的】实测结果为基—础并按?照国:家,、行业或《者省统一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 第十六!条(计量检测) !    用能、排污!单位采?购、使用、维修节能!减排设备需要检测】相关计?量器具的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测 ?    推广—节能减排新产品【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技术标准—或,者技术改造方案【中,注明:节,能减排计《量指标和参数并向】。具备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生产、使用【 第十七条(监管!重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确定!重点用能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八条(计量【信息)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用能、排污计量】数据共享平》台建设提供》节能减排计量—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事项》)  —    计量监督】检,查的主要事项  ! ,  (一)用能【。、排污计量管理【制度、计《量管理人《员配:备及培?训,、,计量器具《一,览,表、网络图、—档案、标识管—理,。及原始检测记录、】报表等情况; 【     (二)用!能、排污计》。量器具配备及—周期检定情况; !    (三)用能!、排污量数据的【采集、传输、汇总与!计量器具检测结果】的,比对情况; 【。    (四)【用能:、排污?计量:指标达标及》现,。场核查计量数—据情况;  【   (《五)节能《减排新产品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计,量指标?、参数检《。测情况 《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职权) 】 , ,   ?。。计,量行政执法人员【查处用能、排污【计量违法《行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向用能、排污及有!关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     (!二)对一《次,性显示、《不可复现的计量数】据提前采样、测试】;   》  :(三)查阅、复制与!被检查计《量行为的原始—记,录,、票据、账本—。、合同、凭证、报表!、,文件、业《。务函:电等有关资料; !  :。 , (:四)使用录音—、摄像等《技术手?段收集证据;—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规【定,配备、使用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 !  :  :(二)使《用,禁止使用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  《   (三》)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或者强制检》定不: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 !   ? (四)虚报、【。谎报计量数据—或者伪造、隐匿、销!毁原始计量数据【资料及?其他证?据的;   【  (?五)不以计量检【测实测结《果作为量值基础或】者不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 第二《。十二条(行政责任】。。),     从事节!能减排?计量监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   ?  本?办法:自2012》。 年7 月19【 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