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湖南省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关于】征求湖南省》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湖南省实施湖南【省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2年8月5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宝贵意见
!二O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第一》条(立?法目的)
】。 为了保证用能】。、排污?计,量,数据真实、准确促】进节能减排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能》、排:污计量以及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体制)【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用能、排污的计!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计量规划)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减排计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推广先进的节能!减排计量检测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五条—(表彰奖励》)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计量器具配!备完善?、管理先进、节能减!排,成效显著的》企业事业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计量管《理相对?。人)
【 用能、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配,。备、:使用检定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维护计量器】。具正常运行加—强,计量监?。测确保计《量数据真《实,、准确
【 , 能源、《排污监测、计量【、审计、检》测等机构《应当具有为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设备及技术条】件,依,法,取得:相关技?术机构资质
【 : 能?源、排污监》测、计量、审计【、检测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量专业知识和!相应的?管理能力《依法取得《相关从业资格
第!七条(?计量器具配备)
】
除—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配备】。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外因工【况条件?或者:制造水平的限—制无法配备的—应当:制定:与用能量、损耗【量、排污量等相应的!限额和?评定方法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八条(禁止!性规定)《
禁止!使用下列用能、【排污计?量器具
》 (》一,)未:经检定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
《 (二)性能、准!确度不符《合计量标准》要,求的:;
《 (三)—伪造或者损坏—检定标记、》防,伪装置、《封,缄的;
【 (四)未经【。审批:许可生?。产的;
》 :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
【
,。第九:条(强制检》定)
》。 建—立,健全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
【纳,入国家计量器具产】品,型式批准《目录或者进口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应当由法定的计【量部门依法强制检定!未经强制检定或【者强制检定不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第十条【(,。非强制检定)—
非强制!检,定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可以自行!定期检定或者委托计!。量机构检定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重点:用,能、排污计》量)
重!点,用能:、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计量用能、排污!。接受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查
! 对大宗—能源的交易、消耗状!况和:排污:。权交易用能、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计量机构实行第三!方计量
第—十二条(计》量数据)
【 , 用?能、排?污,单位:向,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用能、?排污计量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具】有可追溯性并配【合,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数据进行定期量化评!价和核查
! 用能、排污单位不!。。得,虚报、谎报》计量数?据,不,得伪造?、隐匿、销毁原【始计量数据资料【及其他证据,—不得拒?绝、阻碍、干—扰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数据进行!定期量化评价和核查!
第十三条(重】点用能计量数据)】
》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将用能【计量数据接》入在线监测》平台实现《用能计?量数据在线》。采集
《 (》一)新建、改造项目!的期限为方案—报备后3《个月内;
【 (二)在用项!目的期限为方案【报备后1个月内
!。。第十四条(重点排】污计量数据》)
《 :。 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计量》器,具出具的数据应当】作为排污申报的【依,据,
第?十五条(《计量:数据计算《)
用于!交易结算、考核评】价、统计分析的【用能、节能、能耗】、排污及其折算【所需的计量数据【应当:。以计量器《具检测的实测结果为!基础:并按照国《。家,、行业或者省统一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
第十六条【(计量检测)
【
, ? 用能、《排污单位采》购、使用、维—修节能?减排设备需要检【测相关计《量,器具的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测
?。 《推广节能减》排新产品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技术】标,准或:者技术改造》方案中注明节能减排!计量指标和参数并】。。向具备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生产—、使用?
第十七条(监管!重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确》定重点用能》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八条(计》量信息)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用能、!。排污计量《数据共享平台—建设提供节能减【排计量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事项)
!
】。计量监督检查的【主要:事项
》 (一)—用能、排污计量管理!制度、?计量管理人员—。配备及培《训、计?。量器具一览表、网】络图、档案、标识】管理及原始检测记录!。、报表等情况;【
(【二)用?能、排污计》量器具配备及周期检!定情况?;
(】。三)用能、》排污量数《据的:采集、传输、汇总与!计量器具检》测结果的比》对情况;
! (四)用能、排】污计量指标达标【及现场核查计—量数据情《况;
(!五)节能减排新产品!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计量》。指标、?参数检测情况
【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职权)
!
, 计量行政!执法:人员查处用能—、排污计量违法【行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向用】。能、排?污及有关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
【(二)?对,一次性显《示、不可《复现的计《量数:据提:前采样?。。、,测,试;
?
: , (三)查—阅、复制与被检查计!量行为的原始记录】、票据、账本—、合:同、凭证、》报表:、文件、业务函电】等有关资料;
】 , (四)使用】录音、摄《像等技术手段收【集证据;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未按规定配!备,。、使用?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
— (二)使用禁】止使用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
】 ? (三)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或【者强制检定不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
《。 (四)虚报、谎!报,计量:数据或者伪》造、:隐匿:、销毁原《。始计:量数据资料及其他证!据的;
【 :(五:),不以计量《检测:实测结果作为量值基!础或者?不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
第】二十二条(》行政责任)
【 从事节能】减排:计量监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2 ?年7 月19 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