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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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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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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 【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发布推广应用】和淘汰使用的—工程建设材料—、工:艺、设备和技术的目!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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