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防烟排烟
9.0.1 为防止可燃粉尘、纤维与采暖设备接触引起白燃,应限制采暖设备散热器的表面平均温度。
要求热水采暖时,热媒温度不应超过130℃;蒸汽采暖时,热媒温度不应超过110℃,这不能覆盖所有易燃物质的自燃点。例如松香的自然点为130℃、赛璐珞的自燃点为125℃、PS3的自燃点为100℃,还有部分粉尘积聚厚度超过5mm时,在上述温度范围会产生融化或焦化,如树脂、小麦、淀粉、糊精粉等。由于易燃物质种类繁多,具体情况颇为繁杂,条文中难以一一做出明确的规定,故设计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运煤通廊等建筑物采暖耗热量很大,采暖散热装置布置困难,需要提高采暖热媒温度。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规定,“运煤建筑采暖,应选用光滑易清扫的散热器,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60℃”,这是符合实际的,因此,做出本条规定。
9.0.4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等电气设备间装有各种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和高压带电的电缆,不允许管道漏水、漏气,也不允许采暖管道加热这些设备和电缆。
9.0.5 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应设置独立排风系统,防止发生事故时通过通风管道蔓延到建筑的其他部分。
9.0.6 事故通风是保障安全生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一项必要措施。对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突然散发有害气体的建筑物,在设计中均应设置事故排风系统。有时虽然很少或没有使用,但并不等于可以不设,应以预防为主。
事故排风系统的通风机开关应装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以便发生紧急事故时,能够立即投入运行。
9.0.7 直接布置在有甲、乙物品产生的场所中的通风、空气调节和热风采暖设备,用于排除有甲、乙类物质的通风设备以及排除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丙类物质,其含尘浓度高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的设备,由于设备内、外的空气中均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遇火花即可能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为此,在本标准中规定,其通风机和电动机及调节装置等均应采用防爆型的。同时,当上述设备露天布置时,通风机应采用防爆型的。
9.0.10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的规定,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1)有连续清灰设备。
(2)定期清灰的除尘器和过滤器,且其风量不超过15000m3/h、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
但在钢铁冶金企业中的焦化和铁合金等工艺中存在着可燃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或过滤器需要露天布置,这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是没有规定的,因此本条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进行制定,露天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10.0m,如图3a所示。若露天布置的间距不够10.0m时,应采用防火隔断措施,即与所属主厂房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为3.00h的隔墙,隔墙的长度应大于设备本体长度,并应保证与设备的距离大于或等于10.0m,如图3b所示。同时考虑到防火安全,除尘器或过滤器与所属主厂房的间距严禁小于2.0m。
如果除尘器或过滤器需要设置在厂房外的单独建筑物内时,可以与主厂房贴临建造,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主厂房分隔,如图3c所示,值得注意的是,因为该除尘器(过滤器)室是具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
图3 除尘器或过滤器的布置示意图
9.0.11 钢铁冶金企业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设施的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电缆隧道、地下液压站、润滑油站(库)等场所,它们虽属于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但没有留守值班人员,火灾时没有人员疏散问题,故本条规定对其可不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9.0.12 主电室、主控楼(室)、检化验楼属丁、戊类火灾危险场所,长度大于40m的内走廊应设排烟设施,以利于人员的疏散和灭火救援。建筑布局应尽可能满足自然排烟条件,不能满足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