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414-2018 建标库

8.3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8.3.1  根据钢铁冶金企业几十年的火灾案例分析,自动灭火系统的防护范围主要集中在以下场所:变(配)电系统,电缆隧(廊)道、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等电缆类火灾危险场所,液压站和润滑油库等可燃液体火灾危险场所,以及彩涂车间的涂料库、涂层室、涂料预混间等。

    (1)电缆火灾事故在国内外屡有发生,美国1965年~1975年间电线电缆火灾共1000余起,直接损失上亿美元。我国在各行业的工矿企业和民用建筑中,几乎都有电缆火灾事故的发生。统计表明,电缆火灾事故的概率分布主要在钢铁冶金企业、电厂、石化企业的电缆群密集场所。钢铁冶金企业的电缆密集场所更多,20年来,发生了多次特大火灾,有的损失高达十多亿元,可见其危害性是非常大的。本标准中对电缆火灾危险场所设置的自动灭火系统的制定原则和依据如下:

    1)对于易发生火灾且发生火灾后会造成对控制室、电气设备室等重要区域有致命损害的,应设自动灭火系统,这些区域包括:厂房内长度大于50.0m的电缆隧(廊)道、厂房外连接总降压变电所[或其他变(配)电所]的电缆隧(廊)道,建筑面积大于500m2电气地下室,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地上电缆夹层。其中电气地下室较为特殊,布置有密集电缆,还可能有电气设备,火灾危险性大,一旦发生火灾,其火灾危害也较大,且较难扑救。对于地上电缆夹层,根据几十年来钢铁冶金企业的设计和实践,大于1000m2的多为重要建筑、火灾危害性大,因此对于上述场所规定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2)对于易于发生火灾,发生火灾后对周边区域有较大损害的宜设自动灭火系统,这些区域包括:厂房外长度大于100.0m的非连接总降压变电所[或其他变(配)电所]且电缆桥架层数大于或等于4层的电缆隧(廊)道;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m2的电缆夹层、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m2电气地下室;与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电缆隧(廊)道连通或穿越3个及以上防火分区的电缆竖井。

    3)根据我国的标准,阻燃电缆分为A、B、C三种类别,是根据试验时垂直成束布放的电缆根数(即燃烧物的体积)和燃烧时间的不同来分类的。A类的试样根数应使每米电缆所含的非金属材料的总体积为7L,B类为3.5L,C类为1.5L;外火源燃烧时间A、B类为40min,C类为20min。当试验结束,外火源撤除后,电缆炭化部分所达到的高度应不超过2.5m。很显然,A类的阻燃性能最优。如果用户在购阻燃电缆时不注明类别,通常购的都是C类阻燃电缆,其价格比普通电缆高5%~10%。A、B类阻燃电缆只有在用户明确提出要求时,电缆生产厂才会专门安排生产。不同等级的阻燃电缆,其使用场合有所不同,一般应根据电缆敷设时的密集程度、使用场合、安全性要求等来选用。目前,A、B类阻燃电缆只有在敷设密集程度高、火灾危险性大的电缆线路,或者比较重要的场所才使用。

    阻燃电缆并不意味着该电缆是非可燃的,在适当的条件下,阻燃电缆会支持自持燃烧。我国《核安全法规》HAF0202附录Ⅷ“电缆绝缘层”中指出,“不仅阻燃电缆会支持燃烧,而且涉及阻燃电缆的火灾比非阻燃的含聚氯乙烯的电缆火灾更难扑灭,即使采用了阻燃电缆,由于电缆火灾使安全重要物项遭到损坏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4)《核安全法规》HAF0202附录Ⅷ“电缆绝缘层”指出:电缆火灾危险场所往往是成组电缆的深位燃烧火灾。

    基于窒息原理的二氧化碳和基于切断燃烧链原理的Halon气体对于燃烧热已穿透导体层或温度已达到塑料的燃烧点的火灾的扑救是无效的。美国FM公司针对汽轮机房灭火系统研究指出,气体灭火系统的失败率高达49%,其中37%是由于保护场所密闭性差导致。

    水介质有着对灭火十分有利的物理特性,有高的热容[4.2J/(g·K)]和高的汽化潜能(2442J/g),可以从火焰或可燃物上吸收大量的热量;水汽化时体积膨胀1680倍,可以迅速稀释和排挤火灾周边的氧气和可燃蒸气。水的浸润作用可以有效扑救深位燃烧的火灾。

    根据钢铁冶金企业成功的火灾扑救案例和专家的多次论证,并参照我国《核安全法规》HAF0202附录Ⅷ“电缆绝缘层”的相关论述——“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电缆火灾危险场所,应考虑水基灭火系统为主要灭火手段”进行规定。

    (2)钢铁冶金企业的液压站、润滑油库等可燃液体火灾危险场所特点也是非常鲜明的,即所使用的油多为可燃介质,防护空间往往较大,有储油箱和不同压力等级的供油设备和系统,存在压力油雾、流淌、平面火灾,同时这些场所内还设有电缆桥架和电气设备。因此,在此类场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应遵循如下原则:

    1)地下液压润滑油库往往储油量大,发生火灾后的破坏性大,可能导致厂房结构的重大损毁或造成火灾的极大蔓延,另外产生的大量烟雾还将对厂房区域的各类设备造成二次损失。因此本标准规定储油量大于10m3的应设自动灭火系统。其中10m3的参数确定是根据钢铁冶金企业的特点:储油量大于10m3的地下液压润滑油库均属比较重要的场所。

    2)地面的液压站及润滑油库在钢铁冶金企业非常多,根据目前设计的实际情况,重要的地上液压站储油量均在10m3以上,一旦发生火灾,不及时扑救控制将严重危害生产和设备,因此规定距地坪标高24.0m以下且储油总容积≥10m3的地上封闭液压站和润滑油站(库)宜设自动灭火系统。

    3)由于地下油管廊往往布置有输油管线、储油间和阀台等工艺设施,发生火灾后易于蔓延扩大,不易控制,因此考虑储存的油类总容量大于10m3的此类场所应设自动灭火系统。

    4)地上架空设置的液压润滑站,如高炉炉顶液压站、高炉炉前液压站等,往往其火灾的扑救控制困难,易造成对周边区域设备或建筑的损毁,因此本条规定距地坪标高24.0m以上且储油量大于或等于2m3的宜设自动灭火系统。

    (3)近年来,彩涂车间建设较多,而彩涂车间的涂料库、涂层室、涂料预混间等大量使用油漆等易挥发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大,本条规定这些场所应设自动灭火系统,设计师可根据空间的具体情况选用气体、泡沫等自动灭火系统。

    (4)大、中型钢铁企业通信中心(含交换机室、总配线室等)等场所性质重要,一旦发生火灾会造成很大的损失,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结合钢铁冶金企业特点,此类场所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大、中型钢铁企业的计算(信息)中心、区域管理计算站的主机房、不间断电源室、记录介质库等则宜设自动灭火系统。

    (5)其他场所虽未做强制要求,但实际设计时也应根据火灾危害性分析的情况确定是否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对于发生火灾后,可能会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安全生产的,经火灾危害性评估后,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8.3.4  大中型计算机房、主控制室、通信中心等火灾危险场所属弱电设备空间,细水雾对弱电板路的影响较小,国外在这些场所已有大量的应用案例。就这些场所的特点而言,往往房间布置较为集中,便于中高压系统实施,另外要求在保证快速灭火的同时应尽量减少水渍损失,因此主要采用的是中、高压的细水雾系统,这样可以保证水雾在2级以上。分布全厂的液压润滑油库、电缆隧道等保护对象具有覆盖范围大、环境相对恶劣,现场环境中存在超细粉尘、油气等污染物,因此要求细水雾灭火系统管网覆盖范围足够广泛,灭火介质输送距离足够远,系统可以承受相对恶劣的环境要求。鉴于此,宜选用中、低压系统。由于高压细水雾系统对水质和环境要求较高,不宜应用于以上场所。

8.3.5  细水雾、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正常开启通常包括下列几种情况:第一,自动探测报警系统自动探测到火灾,发出启动命令;第二,人员发现火灾通过手动报警按钮进报警,之后由联动控制系统启动灭火系统;第三,人员发现火灾通过现场机械手动启动灭火系统。以上情况之外发生的系统启动均属于误动作。由于水基灭火系统误动作可能会造成水渍损失,因此本条规定,应采取措施防止系统发生误喷,同时防误喷措施的采用不应显著降低系统可靠性。例如,可采用定压喷放式喷头,并在雨淋阀(或分区控制阀)与喷头之间安装溢流阀,用以泄放雨淋阀(或分区控制阀)误动作时流过的水,使系统不发生误喷,系统可靠性也不会有明显变化。又如,在雨淋阀(或分区控制阀)阀前或阀后串联一个或多个定压开启式阀门,虽能起到一定防误喷作用,但由于部件的增加导致系统不能正常打开的概率增加,因而不能将其作为防误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