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建(构)筑物防爆
5.3.1 对于一般建筑防爆所指的爆炸主要是指可燃气体(如煤气、乙炔气、氢气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可燃蒸气(如汽油、酒精等液体的蒸发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以及可燃粉尘(如煤粉、铝粉、镁粉等)和可燃纤维(如棉纤维、腈纶纤维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而在钢铁冶金企业中的某些厂房除存在上述爆炸危险外,其炼铁、炼钢等有液体金属(铁水、钢水)和液体熔渣运作的厂房内,一旦有一定量的水与液体金属或熔渣相遇,水被突然汽化膨胀,将产生极为猛烈的爆炸,会将大量的液体金属或熔渣抛向空中,破坏力很大。为防止这类爆炸事故的发生,条文中严格规定这类厂房的地面标高应高出厂区地面0.3m及以上,以防暴雨时厂房进水,同时应确保厂房内不得有存水的坑、沟等。
5.3.2 本条为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与有爆炸危险厂房相关的电气建筑物与厂房的防火分隔要求。是根据原条文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条文整合后编制的。
电气室、控制室常常和厂房紧邻,甚至设在其中,有的要求能直接观察厂房中的设备,如分开设则要增加控制系统,增加建筑用地和造价。所以本条规定电气室、控制室在受条件限制时可与厂房贴邻建造,但必须靠外墙设置,并采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尽可能减少火灾引起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