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金属加工与检化验
6.11.1 冲天炉、感应电炉冶炼作业区的布置和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6.6节和第6.7节的有关规定。
6.11.2 加热系统应符合本标准第6.9.7条的规定。
6.11.3 金屑熔液浇注易发生泄漏的工位或场所,应设置容纳漏淌熔液的应急设施。
6.11.4 淬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重机驾驶室不得设在油槽(箱)的上方;
2 可燃介质淬火油槽的地下循环油冷却库油管路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6.11.5 辅助生产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漆间、树脂间、油料和溶剂间、木模间、聚苯乙烯造型间、石墨型加工间、石墨电极加工间应设置通风及除尘装置,其电气设备应按附录B的要求进行设计;
2 汽车、柴油车、机车等库房和车辆维修的零件清洗间应设置通风装置。
6.11.6 检化验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送氧气的管道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2 可燃气体化验室内的插座、照明灯具、电源开关,电缆敷设和机械排风系统均应按防爆要求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