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建(构)筑物防爆
5.3.1 存放、运输液体金属和熔渣的场所,不应设置积水的沟、坑等。当生产确需设置地面沟或坑等时,应有严密的防渗漏措施,且车间地面标高应高出厂区地面标高0.3m及以上。
5.3.2 电气室、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与甲乙类厂房贴邻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5.3.3 电力装置设计的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5.3 建(构)筑物防爆
5.3.1 存放、运输液体金属和熔渣的场所,不应设置积水的沟、坑等。当生产确需设置地面沟或坑等时,应有严密的防渗漏措施,且车间地面标高应高出厂区地面标高0.3m及以上。
5.3.2 电气室、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与甲乙类厂房贴邻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5.3.3 电力装置设计的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