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防火间距
4.2.1 钢铁冶金企业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2.2 浮选药剂库、油脂库距进风井、通风井扩散器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浮选药剂库、油脂库距进风井、通风井扩散器的防火间距
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或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3的规定。
表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或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的防火间距
4.2.4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
表4.2.4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
注:1 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2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本表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
3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按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
4.2.5 煤气柜区四周应设置围墙,当总容积小于等于200000m3时,柜体外壁与围墙的间距不宜小于15.0m;当总容积大于200000m3时,不宜小于18.0m。
4.2.6 容积不超过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和容积不超过50m3的氧气储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2.7 烧结厂的主厂房与电气楼、炼铁的矿槽与焦槽、配料槽与贮料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不应小于6.0m。
4.2.8 为同一厂房、仓库输入(出)物料的两个及以上的带式输送机通廊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2.9 露天布置的可燃气体与不可燃气体固定容积储罐之间的净距,氧气固定容积储罐与不可燃气体固定容积储罐之间的净距,及不可燃气体固定容积储罐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和检修的要求且不宜小于2.0m。
4.2.10 露天布置的液氧储罐与不可燃的液化气体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可燃的液化气体储罐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和检修的要求且不宜小于2.0m。
4.2.11 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车间供油站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但距氧气槽车停放场地的间距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2.12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站的布置及站内(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4.2.13 自备电厂及变(配)电所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