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 招 标
【
第七条 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已办理各】项项目?审批手续;
【 (二)!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 《 :(三)有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技【术资:料;
《 ?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八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建—设规模、投资额【、性质、建》设,单位:。、招标范《围、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工程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要求、】监理服务期质量【要求、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要求!、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上、下限值或【合理价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地点等】);
【 (三》)评标办法》;
】。 (四?)合同?。条款及?。格式;
— , (五—)投:标文件格式》;
—。 (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 第九条 — 招标?人应当?依法:。合理设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 招标人不》得将:项目获奖情况、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类似项目》监理:。经验情况等设置【为,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设】。。置其:。他排斥或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和条】款
》
,
第十》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配备建设工程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各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
: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金额和—提,交方法投标》人应当予以响应【
》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和退:。还必须通过投标人基!本帐户?和招标人专用帐【户以银行转帐形式】不得用现金或—通,过其他账户提交提】交与退还的帐户应】当一致
【 《投标保证金额度按照!。合同估算价的—1%确定;》但一般最《高不得超过8—万元人民币最低不】得少于2万》元人民币
—
未】中标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退还
—
》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发出3个工作】日前报?送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进行备案审》查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内容的应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
《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答疑时!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否则应《延长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延期通知】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 澄清、修【改、答?疑、延期《等文:件资料?应同时报《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澄清、修改、答!疑、延?期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的监理范围》和工作内《容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确定投标人投标【报价上、下限值或】。合理价投标报价【上、下限《值或合理价的—。设,置不得超出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允许范围招标【人设定的上、下【限值之间幅度差不超!过,8%招标《人不得强迫中标【人就中标价进行【第二次报价或有其】他压价行为
—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公用工艺《。。设备(建筑》智能、电气、给排】水、空调《、热工等)和管道】(管线)及电梯、市!政工:。程的工?艺及公用专》业设:备(电?气、给排《水、空调、热工、自!控等)和管道(管】线,),。的造:价应:列入计算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的投资额】内其中引《。进设备?。部分按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现行!的收费标准和—方,法进:。行,造价折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