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 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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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已办理—各项项目《审批手续;
—。
【(二)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 》 (三)《有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技术《资料;
—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八条 ?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建设规模、—投资额、性质、建设!单位、招标范围【、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工程!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要求、】。监理服务期》质量要求、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要求、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上、下限值或合】理价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地点等);—。
(!三,。。)评标办法》。;,
》 ?(四)合同条款及格!式;
! (五)投标文件】格式;?
《。 (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
? 第九?条 : ,招标:人应当依法合理【设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 招标人不!得将项目获奖—情况、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类似项目《。监理经?验情:况等设置为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设置其》他排斥或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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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配:备,建设工程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各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金额和提《交方法投标人应当予!以响应
!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和《退,还,必须通过投》标人基本《帐户和招标人—专用帐户《以银行转帐形式【不,得用现金《或,通过其?他账户提交提交【与退还的帐》户应:。当一致
》 ? 投标保证【金额度按照》合同估算价的1%确!定;但一般》最高不得超过8万】元人民币最低不得】少于2?万元人?民币
! :未中标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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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发出:3,个工:作日前?报送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进行备案审查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内容的!应,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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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答疑时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否则应延长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延期通知—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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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修:改、答疑《、延期?等文件?。资料应同时报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澄清、修改、答疑】、延期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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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的监—理范围和《工作内容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确定—投标人投标报—价上、下限值或合理!价,投标报价上、下限】。值或合理价的设【置不:得超出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允许范围招标人】设定的上《、下限值之间幅【度差不超过8—。%招标?人不得强迫中标人】就中标?价,进行第二《次报价或有》其他:压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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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房屋建《筑工程的公用工艺设!备(建筑智能、【电气、?给排水、空调—、热工等)和管道(!管,线)及电梯、市政】工程的?工艺及公用专业设备!(电气、《给,排水、空《调、热工、》自控等)和管道(】管线)的造价—应列入计算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的:投资额内其中引进设!备部分按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现行!的收费标准和方法】进行造?价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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