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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招 ?标,
?。
第七条 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已《办,理各项项《目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 (三)有》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技术资料;
】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八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建设《规模、投资》额、性质、》建,设单位、招标范围、!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工程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要求、监理服务!期质量要求、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要,求、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上、下限》值或合理价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地点等);
【 —。(三)评标办法【;
【 (四)合同【条款及格《。式;
— (五)投标!文件格?式,;
《 ? (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合理设!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 》 招标?人,不得将项目》获奖情?况、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类似【项目监理经验情况等!设置:为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设置其他!排斥或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和条款
】。
第十条 !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配备建设工程】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各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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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金额和】提交:方法投标人应—当予以响应
】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和退还必!须,通过投标人基本【帐,户和招标人专用【帐户以银行转帐形】。式不得用《。现金或?通过其他账》。。户,提交提交与退还的】帐,户应当一致
】 投—。标,保证金额度按照合同!。估算:。。价的1%《确定;但一般最【高不得超过8—万元人民币》最低不得少于2万元!。。人民币?
!未中标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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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发出3《个,工作日前报送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进行】。备案:审查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内容的应—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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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答【。。疑时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否则应—延长: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延期通知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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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澄?清、修改、》。答,疑、延期等文件【资料应同《时报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澄清、修改【、答疑?、延期?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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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的!监理范围《和,工作内容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确定投标》人投标报《价上、下限值或【合理价投标》报价上、下限值或合!理价的设《置不得超《出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允许范围招】标人设定的上、下限!值之间幅度差—不超过?8%:招标人不得强—迫中标人《就中标价进行第二次!报价或?有其他压《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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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公用工艺设备】(建筑智能、电气、!给排:水,、空调、热工等【)和管道(》管线)?及电梯、市政工【程的工艺《及公用?专业设备(》电气、给排水、空】调、热工、自控等】)和管道(管线)】的造价应列》入计算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的投?。资,额内其中引进设备】部分按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现《行的:收费:标准和?方法进行造价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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