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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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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规划编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划由地方政府在【。组织协调和移—民,群众参与《的基础上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原,则上每五年编制【一次
】第六条? 规划编报、审批!程序: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移民?局经省移《民局审?核后报送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相!。关,部门审批
—。。 规划审批】前,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咨询》
第七条 !经批准的《规划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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