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   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省长 周《 强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测绘资料为依—据,;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地籍》测绘资料的暂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依据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幅度    】。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前款所称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和本办法附【。表所列的等级税额标!准,内根据?当,地市政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所【辖地区具体》征收范?围和具体地段—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经!。省财政部《门、:。。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 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的在降低额不超过】前,条所列税额幅—度30%内经—省财政部门、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济发达地》区确需提高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执行: 第六《条 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范围按照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下列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     》(一)个人自—用居住房屋》及院落所使用的土】地;     】(二)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 【第,。八条 ?应税:和免税土地》不易划分清楚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应税单位《的应纳税额   !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从改?变,土地用途的次月起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税收减】免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和日期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 ,   土地使用【不满一年或》者享受免税期满【恢复征税不满一【年的按月换算—计征: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具】体缴纳期限和—日期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纳《税人新征《用土地?、住址变更、土【地,增减、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在批准】征用、变更、增减、!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变动登记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等?级和土地使》用权:属等相关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四《条 自2《007纳税年度起土!地使用税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计算缴【纳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4月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湘政发〔》1989《。〕1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