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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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省长 周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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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 ?。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测绘《。资料为?依,据;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地籍测绘资—料的:。暂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依据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幅度
!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 前款—所称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和本—。办法附表《所列的?等级税额标准内根】据当地市政》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所辖【地区具体征收范【围和具体地段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经省财政部门、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的?。在降低?额不超过前条所列】税,额幅度30》。%内经省财政部门、!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济!发达地区《确需提高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执行】
第六条 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范围按照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下列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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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自用居住房》屋,及院:。落所使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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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
第【八条: 应税和免税土地不!易划分清楚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应税单】位,的应纳税额》
《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从》改变土地用途—的次月起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税收减免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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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和日期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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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不满一年或者享!受免税期满恢复【征税不满一年—的按月换算计征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具体缴纳期—限和日期《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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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新征用土!地、住址变更、【土地增减《、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在】批准征用《、变更、增》减、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变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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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等级【和,。土地使用权》属等相关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自20《07纳税年》度起土地使用—税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计算缴》纳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4月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湘政发!。〔1989》〕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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