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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 【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    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周 强 【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测绘】资料:为,依据;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地—籍测绘资料的暂【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依据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幅度  【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     》前款所?称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和本办法】附表所列的等—级,税额标准内根据当地!市政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所辖—地区具体征》收范围和具体地段】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经省财政!部,门、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的在降低额不!超过前条所列—税额幅?度30%内经省财】政部门?。、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济发达地区》确需:提,高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执行? 第六条 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范围按照—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下列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   ?。  (一)》个人自用居住—房屋及院落所使用】的土:地;:     (二)!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 !第八条 应税和【。免税土地不易—划分清楚《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应税单—位的应纳税额—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从改变土地用途!的次月起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税收减免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和】日期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  土地使用不满】一年或者享受免税期!满恢复征税不满一】年的按月换》算计征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具【体缴纳期《限和日期《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纳税人新征用【土地、住《。址变更、土地—增,减,、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在批!准,。征用、变更》、,增减、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变!动登记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等?。级和土?地使用权《属等相关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自2007纳税年度!起土地使用税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计,。算缴纳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4—月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湘政发〔!1989〕1—。。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