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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省长? 周 ?强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   ?。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测绘?资料为依据;—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地籍测绘《资料的暂《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依据?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幅度》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    《前款所称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和本办法附表!所列:的等:级税额标准》内根:。据当:地市政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所辖地区《具体征收范围和【具体地段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经省:。财政部门、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的在降低额【不超过前《。条所:列,税额幅度30%内】。经省财政部门、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济【发达地区确需提【高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执行【。 第六条 —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范围!按照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下列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  (一)个人【自用居?住房屋及院》落所使用的土地;】 ,   ? , (:二)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 》 第八条《。 应税和免》税土地不易划—分清楚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应税单位的】。应纳税额 —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从?。改变:土地用?途,的,次月起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税收减】免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和日《期,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    土地—。。使用不满一》年或者享《受免税期《满恢复征税不满一】年的:按月换?算计征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具体缴纳期限和】日期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纳税人新征用土地】、住址变更、—土地:增减、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在批准征用!、变更、增减、【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变动登!记 :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等级!和土地使用权—属等:。相关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自20】0,7纳税年度起—土地使用税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计算缴纳!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4月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湘:政发〔1989〕1!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