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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 》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 ,  :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周 强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测绘资料《为依据;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地籍测【绘,资料的暂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依据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幅度  】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    前》款所称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和本办法附》表所列的等级税【额标准内根》据当地市政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所辖地区具体征!收范围和具体地段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经省财政部门、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的在》降低:额不:超过前条《所列税额幅》度3:0%内经省财政部】。门、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济【发达地区《确需提高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执,。行,。 第六条 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范围—按照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 第:七条 下列》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  :  :(一)个人自用居】住,。房屋及院落所使用的!土地;    】 (二)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 】第八条 应税—和免税?土地不易划》分清楚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应税单位的!应纳税额   】 ,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从改变土地用途的】次月起?。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税收减免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和:日期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   土地使—。用不满一年或者享受!免税期满恢复征税】不,满一年的《按月换算计征 【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具体》缴纳期限《和日期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 纳税?人新征用《土地、住址》变更:、土地增减、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在批准【。征,用、变更、增减【、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变动登记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等级和土地使用权!属,等相关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自200《7,纳税:年度起?。土地:使用税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计算缴纳!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4月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湘政【发〔1?989〕12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