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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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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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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周《 强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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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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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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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测绘资料为依】据;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地籍测绘—资料的暂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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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幅度
【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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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前款所称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和本办法附表—所列的等级税—额标准内根据当【地市政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所辖地区具体征【收范:。围和具体《地段: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经省财—政部门、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的在降低额不超!。过前条所列税额【幅,度30%内经省【财政部?门、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济:发达:地区:确需提高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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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范【围按照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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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下《列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 (一)个【人自用?居住房?屋及院落所使—用的土地;》
?。。 :。 (二)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
第八条 应税和!免税土?。地不:易划分?清楚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应税!单位的应纳》税额
》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从改》变土:地用途的次月起【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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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税收减!免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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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和日期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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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不满一—年或者享受免税期满!。恢复征税不》满一年的按月换【算,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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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具体缴纳期限和!日期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纳税人新】。征用:土地、住址》变更、?土地增减、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在批准征用、【变更、增减、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变动:登记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等级和土地!使用:权属等相关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自20《0,7纳税年度起土地】使用税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计算缴—纳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4月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湘政发〔198】9〕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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