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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 【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   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周《 强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测绘资料为》依,据;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地籍测绘—资料的暂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依《据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幅!度  《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  前款所》称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和本?办法:附表所列《的等级税额标准【内根据?当地市政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所辖地区具!体,征,收范围?和具体地段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经省财政部门、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的《在降:低额不超过前条所列!。税,额幅度30》%内经省财政—部门、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济—发达地区确需—提高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执行 【第六:条,。 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范围按照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下列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一)个?人自用居住房屋【及院落所使用—的土地;《  ?   ?(二)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 ?第八条 应税和免税!土地不易划分清楚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应税单《。位的应?纳税额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从改变《土地:用途的次月起—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税!收减免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和日期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  土地使用不满一!年,或者享受免税期满】恢复征税不满一年的!按月换算计征 【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具体缴】纳期:限和日期《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新征用》土地、住址变—更、土地增减、【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在批准征用、变更、!增减、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变动【登记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等级和土地使!用权属等相关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四条 自2—00:。7纳税年度起—土地使用《税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计算缴纳》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4】月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湘政发〔》1989〕1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