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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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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 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周: 强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测绘资料—为依据;《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地:籍测绘资料的—暂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依据?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幅度: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 前:款所称?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和本办?法附:表所列的等级—税额标准内根据【当地:市政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所辖《地区具体征收—范围和具《体地段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经省财政—部门、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的—在降低额不超过前】条所:列税额幅度30【%内经省财政—。部,门、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济发达地区】确需提?高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执行
第六条 !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范—。围按照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下】列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 (一)《个人:自用居住房屋及院】落所使用的土—地;
】(二)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
第八条 应】税和:免税土地不易—。划,分清楚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应税》单位的应纳税—额,
: ?。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从改变土地用!途的次月《起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税收减免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和日期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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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不满一年或者享受】免税期满恢》复征:税不满一《年,的按月换算计征【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具—体缴纳期限》和,。日期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纳《税人新征用土—地、住址变更、土地!增减:、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在批准?征用、变《更、增?减、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变动登记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等级—。和土地?。使用权属《等相关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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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自2?0,07纳?税年度起土地使【用税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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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4】月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湘政发〔1!989〕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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