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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    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省长 周 强【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 ,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测?绘资:料,为依:据,。;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地籍测绘资料的暂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依据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幅,度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     前款所】。称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和本—办法附表所列的等】级税额标准内根据当!地市政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所辖地区!具体征收范》围和具体地段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经省】财政:。部门、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  : 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的在!降低额不超》过前条所列税额【幅度30%》内经省财政》部门、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济发达】。地区确需提高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执!。。行 第六条 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范围按照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下列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一)个人自用居【住房屋及院》落所使用的土地【;     (】二)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 第》八条 应税和—免税土地不易—划,分清楚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应税单位的应纳【税额: ,  :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从,改变:土地用途的》次,月起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税收减免》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和日—。期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    土地使用】不满一年《或者享受免税期满】恢复:征税不满一年的按月!换算计征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具体缴纳期限和!日期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纳税人新征用—土地、住址变—更、土地增减—、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在批准征用、变!更、增?减、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变《动登记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等】级和土?地使用权属等相关】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自2!007纳《税年度起土地—使用税?。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计算缴纳】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4月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湘政发〔1》9,89〕12》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