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乡镇(以下—简称城?镇)保障性住—房的配售配租、【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售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或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 , 第四条 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 :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属实!施机构承《担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物价【、公安、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  ?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住房保障工作人【员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 ?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目标考核》、,表,。彰和奖励《。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