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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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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乡镇(以—下简称城镇)—。保障:。性住房的配售配租、!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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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售?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或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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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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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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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属实《施机构承担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 ?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物价、公》安、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 《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住房保障工!作人员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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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目标考》核、表彰《和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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