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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筹措项目建设资金!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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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按不同类别—、不同地区由—省(含?国,家补助)实行定额补!助 补助标准另行制!定省严格按标准实】行定:额补助?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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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摇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应根据?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补助资金每季】度末:。由市州交《通运输局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补助:资金;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后提出具体【的拨款计划 省财】政厅复核后拨付工程!交工验收《后补助资金》拨付至补助总额的】9,5%通过竣》工验收后再拨付【剩余:。的5%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拨》补,助资金
— (一) 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二) 资金!管理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
】 (:三) 市州自筹【资金不落实未与【补助资金同比例【到位的;《。
(四】。) 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未纠正的;
! :(五:), 有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 (六—) 未按《规定报送进》度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 (七) 有违反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减项目补助!资金
(!一) 工程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缩减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的;
】 (二) 工】程交工验收》后项目仍有》未完工程的或工程质!量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三) 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内,未组织竣工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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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核《减市州下年度—。补助资金
】 (一) 未【完成:省下达年度干—线公路建设目标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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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自筹资金不】到位对项目质—量,、,安全和进度造成【严重影响的或—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导—致群体性上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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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擅自更!换,建,设项目的
—第,二十八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加强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法】依规实施审计—监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确《保有关人员履—行职责?依法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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