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 配备
《
?
5【.1 适》用场所
!
5.】。1.1 》绳索类、滑道—类或梯类等逃生避】难器材?。适用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的,二层及?二层以上楼层—。
《
5.1!.2 呼吸器类】。逃生避难器材适用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的二层—及二层以上楼—层和地下公共—建筑
!
5.2 适【用楼层(高度)
!
:
《 : 5.2》.1: 逃生滑道—、固定式逃生梯【应,配备在不高》于60m的楼层内】;,逃生缓降器应—配备在不高于3【0m的楼层内—;,悬挂式逃生梯—、应急逃生》器应:配备在不高于15m!的楼层内;逃生绳应!配备在不高于6m的!楼层内?地上建筑可配备过滤!式自救呼《。吸器或化学氧自【救呼吸器《高于3?。0,m的楼层内应配【。备防:护,时间不少于20m】in的自救呼吸器】地下建筑应配备化】学氧自救呼》吸,。器逃:生避难?器材配备《。楼层(高度)见表1!
?
:
5.2】.2 其他逃生避!。。难器材的《。配备楼层(高度【)参照国家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确定
》
表1【 逃生《避难器材《适,用楼层(《高,度)
?
,。
?
—
5.3 】配备:数量
【。。
5.!3.1 逃—生避难器材的—配备数量应满足器】材可救助人数之和】不小于逃生》避难人数的要求【
》
5—.3.2《 各类场所的逃生!避,难人:。数及逃生《避,难器材可救助人数】的计算?方,。法参见附录A
【
5】.4 配备数量】的减:免,
! 当建筑物的】设计符合GB 50!016或G》。B 5004—5的:。要求并?且,按,GA ?。654的要求—进行:管理时其配备的【逃生避难器材可相应!减少
》。
,
:
5.5 变】。更
】
》当建筑物的用途发生!变更或建筑物内的人!员数量、建筑—结构、装修、消防系!统发生?。改变时应重新确【定该建?筑物内逃生避难【器材的配备
!
5.6【 产品要求
】
! 配备在建筑—物内的逃生避难【器材应为通过国【。家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逃】生避难?器材的实际使用【高度不得超出国家】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的参?数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