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 配备
【
:
《5.1 适用场】所
】
5.【。1.1 绳索类、!滑,道类或梯《。类等逃生避难器【材,适用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的—二层及二层以—上楼层?
】 :5.1.《2 呼吸器类逃生!。避难器材《适用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的二》层及二层以上楼【层和地下公》共建筑
—。。
:
5《.2 《适用楼层(高—度)
》
【 5.2.1 !逃生滑道、固定【式逃:。生梯应配备在不【高于60m》的,。楼层内;逃生缓【降器应配备在不高】于30m的楼层【内;悬挂式逃生梯、!应急逃生器应配备在!不高于?15m的楼层内;逃!生绳应配备在不【高于6m的楼层内地!上建筑可配备过【滤式自救呼吸—器或化学氧自救【呼吸器高于30m】的楼层内《应配备?防,护,时间不少《于20min的自救!。呼吸:器地下建筑应—配备:化学氧自《救呼:吸器逃生避难器材配!备楼层(高度)【见表1
—
》 :5.2.2 — 其他逃《生避难器材的配备】楼层(?高度:)参照国家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确定
—
表1 逃【生,避难器材《适用楼层(》高度)
【。
】
5.3 配】备数量
《
《
,
5.】3.:1 逃生》。避难器材的配备数】量,应满足器材》可救:助人数之和不小【。于逃生避难》人数:的,要求
【。
: 5.3.2】 各类场》所的:逃生避难人数—及,逃生避难器材—可救助人数的计【算方:法参见附录A
!
5.【4, 配备数》量的减免《
?。
:
:
《 当建?筑物的设《计符合GB 50】016或GB 【50045》。的,要求并且按G—A 654的要求】进行管理时其—配,备的逃生避难器材】可相:应减少
【
5.5【 变更
】
当!建筑物?的用:途发生变更或建【筑物内的人员数量、!建筑:结构、装《修、消?防,。系统发生改变时应重!。新确定该建筑物内】逃生避?难器材的配备
!
:。
5.6 【 产品?要求
—
?
,。 , 配备》在建筑物内》的逃生避难器材【应,为,。通过国家《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逃—生避难器《材的实际使用高【。度不得超《出国家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的参数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