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配备
【
:
5.1 【 适用场所》
:
,
,
— 5.1》.1 绳索类【、滑:道类或梯类等逃【生避难器《材适用?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的,二层及二层》以上楼层
—
《 5.1.2! 呼吸器类逃生】避难器材适用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的,二层及二层》以上:楼层:和地下公共建筑【
:
《
5?.2 适用—楼层(高度》)
—
? , 5.2.1】 逃?生滑道、固定式逃】生梯应配备》在不高?于60m的楼层内;!逃生缓?降器应配备在不高于!30m的楼层—内;悬挂式逃—生梯、应急逃—。生器应配备在不高】于15m的》楼层:内;:逃生绳应配备在不高!于6m的楼》层内地上建》。。筑可配备《。过滤式自救》。呼吸器或化学氧自救!呼吸:器高于30m的楼】层内应配备防护时】间不少于2》0min的自救【呼吸器地下建筑【应配备化学氧自【救呼吸?器逃生避难器材【配,备,楼层(?高度)见表1—
【 5.2.【2, 其他逃》生避难器材的配备楼!层(高度)》参,照国家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确定
【
表1 逃生避难!器,材适用?。楼层(高《度)
?
?
《
?
5.3 【 配备数《量,。
】 5.3.1! 逃?生避难器材》的配备数量应满【。足,器材可救助人—数之和不小于逃生避!难人数的要求
【
:
5.!3.2 各类场】。所的逃生避难人数及!逃生避难器材可救】。助人数的计》算方法参见附—录A
】
5.4 配】备数量的减免
【
》
《 :当建筑?物的设计符合GB】 50016或【GB 50045】的要求?并且按GA 654!的要:。求进行管理》。时其配备的逃—生避难器材可相应】减少
《
5.5! , 变更
】。。
?。 , 当建筑—物的:用途发?生变更或建筑—物内:的人:员数量、建筑结构】、装修?、,。消防系?统发生改变时应重】新确:定该建筑《物内:逃生避难《器材的配备
】
5—.6 产品要求】
! 配备在建筑】物内的?。逃生:避难器材应为通过国!家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逃生避难器材的实!际使用高度不得【超出国家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的参数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