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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 《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第:三十五条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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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 ?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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