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六章 】燃气设施保》护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 ?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