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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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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办!公室协助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配合项目的检!查、监管及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示范》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财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补:助,的;
—。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
(!四)未通过专项验】收或能效检测的【;
— (五)《不,符,合国家?、省部和《。。咸宁市相《。关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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