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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管理,理顺城—市建设管理关系【,促进城市建—设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分【离机制的建立—和运行,《。高质高?效地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在本市中心城】区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其回—购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指非经营性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    》 (一)城市道路及!配套的地下管网【设施:、桥梁、涵洞、广】场; 《。  :  (?二)城市排水、排污!和排涝设施》;     (】三)城市公共绿【地;    【 (四)城市消防栓!、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公共交通设施; 】    《。 (五)《公共照明设施—;     【(六)其《他,经,批准可以实行—政府回?购的:城市:基础设施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其《回购应当纳》。入年度城市建设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