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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管理?,理顺城《市,建设:。管,。理关系,促》进城市?建,设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分离】机,制的建立《和,运行,高质高效【地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在本市》。中心城区《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其》回购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指非》经营性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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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道】路,及配套的地下管网】设施、桥梁、涵洞、!广场:;,
—(二)城《市排水、《排污和排涝设施【;
《 , (三)城市公共!绿地;
— (四)城市】消防栓、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公共交《通,设施;
!(五:)公共照《。明设施;
! (六)其他经批】准可以实行政府【回,。购,的城市?。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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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其回购?应当纳入年度—城,市,建设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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