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咸宁市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及管理,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售价格,面向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特定对象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
本办法所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负责本市城区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和租赁经营等日常工作。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民政、物价、税务、金融、审计、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