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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 ?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  :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处》理 《 :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 ?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 ,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 :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  ?  :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