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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冈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 黄冈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8月2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九日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市民生《产和生活条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 ?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编】制等工作《 《    《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 《 ,。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均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按鄂财》函〔200》。。3,〕430号和鄂价】房服函?〔2004》〕08号文件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为55元/平【方米 ? 》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财政性?。资金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配:套费的?使用每年初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行》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如下】   【。  (一)按鄂财】函〔2003〕43!0号文件规定 ! : ,   1《、托儿?所、幼儿园的非【盈利性用《房;   ! , 2、学校的教【育用房; —。 :  :   3、社—会福利设施》; 《  ?   ?4、市政工》程设施; 》  》。   5、军—事设施?;   】。  6、城市规【划区内?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农》村村:民在:本村集体土》。地上按规定面—。积建设的住房 】   》  (二)因市政】建设及其它公—用设施建设经市政府!批准拆迁《还建的?建设工程按建筑【面积:拆一:还一:。的原则予以减免【 《    《 (三)对落—户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享受招》。商引资政策》规定 【 第六—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由建设单位及【个人:提出申请经市规划局!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审》批减免部分按先【征后返的程》序办理  !   1、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司法机关的办公】用,房实行部分》减免其减免幅度【控制在50%—以内 》。 ,     2—、对其他申请减收配!套,费的特殊建设项【目根据鄂《价房服函〔》2004〕08号】。。。文件的?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减收《。。幅度:由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在省定标准—的,20%?内掌握 【 : 第七》条以下建设工程【不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一)【城市规划区内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城市规—划区内商《业性开发项》目;   !  (三)已—办理免缴、减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的应【。重新办理该建—设项目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并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第八条“!拆一还一”政策指】标不能流通、不得转!。。。让持有?原“拆一还一”政策!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只能在本《单位或个人建设项】目中冲抵配》套费企业无》资产安?置职:工或资产不足安置职!工、确需变现“【拆一还一《”政策指标》用于安置职工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局?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审批由市—政府收?购相应?的“拆一《还一:。”政策指标;—。企业凭市政府批【准件和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 ? :。。 第九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凭—市城市规划部—。门开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凭证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次性》缴清并办理有关【。建设工程许》可手续 【 第—十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费返?还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 》 第十一条财】政、:审计、价格》、,监察等?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 , 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