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黄冈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   黄《冈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8月2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九日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市民—生产和生活条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 ,。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编!制等工作 》。 《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均,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按鄂【财函〔2003【。〕430号和鄂【价房服函〔20【04〕08号文件】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为55元/—平方米 》 —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财政性资金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配套》。费的使用每年—初,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行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如下 —   《  (一《)按鄂财函〔2【003〕《430号文件—规定:   【。 , 1、托儿所—、幼:儿园的?非盈利性《用,房; —     2、【学校的教育用—房; ?   —  3、《社会福?利设施; 【     4、市!政工程设施; 【 ?     5、【军事设施《;, 《     6、【城市规?划区内?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农,村村民在本村—集体土地《上按规定面积建【设的住房 】     (二)因!市政:建设及其它公—。用设施?建设经市政》府批准拆迁还建的】建设工程《按建筑面积拆一【还一的原则予—以减免? 》    (三)【对落户?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享受招【商引资政策》。。规定 】 第六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由建设!单位及个人提出申请!。。。经市规?划局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审批减免》部分按先征后—返,的程序办理 —   —  1、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司?法机关的办公用【房实行部《分,减,免其减免幅》度控制在50%以内!  — ,  2?。、对其他《申请减收配套—。费,的特殊建设》项,目根据鄂价房—。服函〔200—4〕08号文件的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减收幅度由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在【省定标准的》20%内掌握—。 !第七条以下建设【工程不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一)城市规划!区内: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 —     (二)城!市规划区内商业性】开发:项目; 《  》   (三)—已办理免缴》、减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的应重新办理!该,建设项目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并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 第八条“【拆一还一《”政策?指标不能流通、【不得转让持有原【“拆一还一”—。政策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只能在本单位【或,个人建设项目中冲抵!配,套,费企业?无资:。产安置职工》或资产不足安置职工!、确:需变:现“拆一还一—”政策指《标用于安置职—。工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局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审:批由市政府收购【相应的“《拆,一还一”政策指标】;企业凭市政府批】准件和?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 【 第九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凭市城市规划】部门开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凭证?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次性缴清—并办理有关建设工程!。许可手续 】 第—十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费返—还,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财政:、审计、《价格、监察等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