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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冈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 》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  黄冈《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8月2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九日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市民生产和》。。生活:条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编制等》工作 《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均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  《   按鄂财函〔】2003〕430】号和鄂价房服—函〔2004—〕08号文件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为55元】/平:方,米 ? 》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财政】。性资金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配套《费的使用每年初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行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如下   !  (?一)按鄂财》函〔2003〕43!0号文件《。规定 》    》 ,1,、托儿?所、幼儿园的非盈利!性,用房; 《    【。 2、学校的教育】用房:; —  :。  3、社》。会福利设施; 【   —  :4、市政《工程设施; !     5、军事!设施:; :   —  6、城市规【划区内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农村村民在本村集体!。土地上按《规定面?积建设的住房—。 :     (二!)因市政《建设及其它公用设】施建设经《市,政府批准拆迁还建的!建设工程按建—筑,面积:。拆一还一的原—则予以减免 】    》 (三?)对落?户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享受招商—引资政策规》定 — 第六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由建【设单位及个人提【出申请经市规划局】。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审批减免!部分按先征后返的程!序,办理  】   1、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司法机关的!办,公,用房实行部》分减:免其减免幅度控制】在50%以内 ! ,     2、对其!他申请减收配套费】的特殊建设项目根】据鄂价?房服函〔20—04:〕,0,。8号文件《的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减收《幅,度由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在省定标准的2!0,%内掌握 【 —第七条以下建—设工程不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 ,。 (一?)城市规划区内【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  【   (二)—城市规?划区内商业性开发】项目; 《 ,     【(,三)已办理免缴【、减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的应重新办理—该建设?项目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并【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 第八条“拆】一还一”《。。政策指标不能流通、!不,得转让持有原“拆】。一还一”政策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只能在本单位】或个人建设》项目中冲抵配套【费企业无资产—安置职?工或资产不足安【置职工?、确需变现“拆一】还一”政策指标用于!安置职工《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局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审批!。由市政府收购相应的!“拆一还一”政【策指标;《。企业凭市政府—批准件和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 : ,。 , 第九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凭市【城市规划《部门开?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凭?证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次性缴清—并办:理有:关建设工程许可手】。。。续 【 第十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费返还?。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财政、审计、价【格、监察《等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