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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出让】收支与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制度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市场供需状况、【招商项目落地情况、!。。开发区整体开发【进程等编《制土地出《让资金收支预算报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十五条 土地收入!构,成
? : (?一)土地出让价款】收入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形成的总—成交价?款
? (二—)变更补缴价—款收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 《(,三)划拨《土地收入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应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等征地成本】费用
【 ,(四)其他土—地收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向土地受让方加收的!滞纳:金,收入
《第十六条《 州经济开发区】所有土地收入委托】恩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征收收入—。资金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恩施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按—规定的期限上—解到恩施市国—库
第《十七条 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要与恩施》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做到: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定期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 土》地收:入的清?算
(】一)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土《地,收储:中心要对土地出【让进行“《宗地核算”并建立】台账明?细记:录每宗地的》成交价、应收金【额,、出让面积、资金】。缴纳时间《、欠缴金额等—加强对账《沟通
— (二)州经济开!发,区土地收《储中心应根据土地】宗地出让情况及时】与恩施市《国土资源局核算土地!收购:成本按宗地填—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并附相关依—据报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第十九【条 ?土地出让金的—拨付程序
!。 (:一)土地《征收储备成》本的拨付《宗地出让后经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收储中心共同核】定宗地成本由州经】济开发区提出—申请报恩施市政府审!批后:恩,施,市财政局将成—本资金拨付到—恩施:市土地收储》中心恩施市土地收】储中:心将拨回的成本【资金拨付到州经济开!发区土地收》储中心账户》
(【二)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拨付:州经济开发区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留恩施!市90%拨》州经济开发》区恩施市《财政局将属于州【经济开发区》。的土地净《收益部分直接拨【付到州开发区—财政局国库账户
!第二十条 土【地收入的支》出范围?
: , (一)宗地成!本支出指《经共同审核》。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结算单?应,拨,付的土地征收储【备成本
】 (二)支农支【出包括农业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被?征地农户还建安【置房建?设以及安置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 (三)城市建【设支出指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涉及州经济】开发区发展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
? (四)—其他支出包括用【于,恩施州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教育事!业发展支《出、:。恩施州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财】务费用?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 — 州:经济开发区土地【出让净收益除—按规定提取》有关专项资金外原则!上安排给州》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二条 — 州:经济开发区土地出】让净:收益使用《。应控制在年初—。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指:标以:内由州经济开—发区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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