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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出让收支与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制度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市》场供需状况、—招商项目落地情况、!开发区整体开发【进程等编制》土地出?让资:。金收:支预算报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十五条 土地【收入构成
— (一)土地!出让:。价款收?入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形成的总成交—价款
】。。(二)变更》补缴价款收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 (三)划—拨,土,地收入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应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等征地》成,本费用
!(,四)其他土》地收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向土地!受让方加收的—滞纳金收入
【第十六条《 州经《济开发区《所有土地收入—委,托恩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征:收收入?资金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恩施【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按规定!的期限?上解到恩施》市国库
第—十七条 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要与恩!施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做到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定期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
第十八条 — 土地收入的—清算
— (一)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土地收《。储中心要对土地【出让:进行“宗地核算【”并建立台》账明细记录每宗地】的成交价、应收金额!、出:让面:积、资金缴纳时【间、欠缴金额等【加,强对账沟通
! (二《)州经?。济开发区土地收储中!心应:根据土地《宗,地出让情况及时与恩!施市国土资源—局核算?土地收购《成本按宗地填—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并!附相关依据报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第十九—条, 土地出让—金的拨付《程序
《。 ? (一)土地征收】储备成本《的拨付宗地出让【后经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收!储中心共《同核:定宗地成《本由州经济》开发区提出申请【报恩施市《政,府审批后恩施市【财政局将成》本资金?拨付到?恩施市土地收储中】心,恩施市土地收储中心!将拨回?的成本资金拨付到】州经济开发》区土:地收储中心账户【
—(二)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拨付州经济开发【区,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留恩【施市9?0%拨州经济开【发,区,恩施市财政》局将属于州经济开发!区的土地净收—益,部,分直接拨付到州【开,发区:财政局国库》账户
第二十条】 土地收入的【支出范围
— ? (一)宗地成【本支出指经共同【审核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结算单应拨》付的:土地:征收储备成本
! (二)支农】支出包?括农业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被征地农户还建安】置房建设以及安置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 (三)城市!建设支出《指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涉及州经济开发】区发展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
? (四》)其他支出》包括用于《恩施州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教育:。。事业发展支出、【恩施州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财务】费用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等
】
,第二十一条 【。州经济开《发区土地出》让,净收益除按规定提】取有关专《项,资金外原《则,上安排给州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二条 !。州,经济开发区土—地出让净收益—使用应控《制,在年初?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指标以内由州】经济开?发区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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