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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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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恩施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称州?经济开?发,区)土地征收—储备资金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7〕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州经济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储备资金是!指州经济开发区委】托相关?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州经济开【发区委托《相关职能部》门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第!三条: 州经济开发区的!土地收储、》出让工作委托恩【。施市负责《恩施市财政局负责】。土地收?入入库管理和资金分!配、划拨《。工作;恩《。。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承办土】地出让业务和土【地出让?收入的执收工作;】州经济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配《合恩施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组织实【施;恩施《州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筹集!土地征收储》备,及前期开发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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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经》济开发区《。土地征收《储备和出让等资金】的,财务收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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