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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销售对象! ? 第十六《条 :。县、市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面向本县、【市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州【直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面向州直行政】事业单位符合购买】条,件,的职:工家庭出售   ! ,  在经批准—的行政?事业单位空》闲土地上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优先满足该》单位符合购买条件的!。职工:家庭剩余的住房向】其他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资!格申请、审查、公】示、核准制度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本县、市城镇常】住户口; 》     (二)】无住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属:本县、市中低—。收入家庭《;   》  (?四)未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房】改房:或者已经按规定退】回房改房 未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未在】城镇规划区》内修建私《房未享受单位住房】补贴;    】 (五?),。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对本条第一】款的有关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并适时进行】调整向社会公布 】 第十八条》 申请?人向房产部门—申请核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时应当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     (—一):身,份证、家庭户口簿;!     (【二,)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 —    (三)【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房—产,部门收到《。购房申请后应—当由专人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购房条件!通过查阅房》产证档案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配偶是《否拥有?房产资源的情—况进行审查》同时通过向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发出函询【的方式对申请—人及其配《偶是否?。拥有宅?。基地:或者:在建房屋的情况【。进行调查《      各】部门、?各环节的《审查均应当有审查】人员的签字 第十!九条 房产》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将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在房产部门的公】示栏和申请人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公示也可以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内无人对】申请:人购房资格提出【异议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房产部《门发给统一格式、】编有号码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 《 ,    申请人】凭房:产部:门核发的资格证明】可以: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优惠政策由购!房,。人补交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与市场价【的,差,价超面?积部分的差》价款由房产部门征】收并上交同级财政专!项用于住房保障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