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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销售对—象 第十六条! 县:、市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面向本县】、市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州直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面向州直行政事!业单位符合购买【条,。件的职工家》庭出售     ! 在经批准的行政事!业单位空闲土地上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优先满足该单—。位符合购买条件的职!工家庭剩余的住房】向,其他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资格】申请、审查》、公示?。。、核准制度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一【)有本县、市城镇常!住户:口;   —  (?二):无住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  (三)属本县】、市中低收入家庭;!     —(四)未《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房改房或《者,已经按规定退回房改!房 未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未在城镇规【划区内修建私房【未享受单位》住房补贴;》     —(五)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对本条第!一款的有关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并—适时:进,行调整向社会公布 ! 第十八条 申请】人向房产部门申【请核: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时应当【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 (一)身份证、】家庭户口簿;  !。。   ?(二)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 》   ? (三?)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房产:。部门收到《购房申请《后应当由专人—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购房条件通过!查阅房产证档案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配?偶是否拥有房—产资源的情况进【行审查同时通过【向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发?出函询的方式对申请!人及其配偶是—否拥有宅基》地或者在建房屋的情!况进行调查   !   各《部门、各《环,节的审查均应当【有审:查人员?的签字 第十九条! 房产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将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在房产《部门的?公示栏和《申请人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公示也《可以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内无人对申请人【购房资格提出—异议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房【产部门发《。给统一?格式、编有》号码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 》     申请人!凭房产部门核发的资!格证明可《。以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优【惠政:策由购房《人补交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与市场价的!差价:超面积部分》的差价款由房产部】门征收并上交同级】财政专项用》于住房保障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