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五章 违法》违规责任《追究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
— ,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罚
?
【。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 (二)《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 :
(五)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擅:。自终止?。招标的
—
?。 《
《(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
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
》
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
》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5个工作日的;!
!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的;
】
】 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 ,。。
》 :。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
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
: :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
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 《
,
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
—
(七)【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八!)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
(九—)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
(十)【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十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
—(十二)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
【。1、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 2、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
》 ,3、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 :
《 , 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 ?
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
—
(十三)!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
: (十四)—。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
》(十五)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
? :
《。(十六)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
》
—
?(十七)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
?。。
第三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查处并】区别情况通知其【停,。止或: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撤销其违法下达的】有关文书、予以通报!批评、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建议
】
(一)!制定的文件含有【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以及其他违法!内容的;
—
(!二)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不按》照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恩施州政发[200!。。3]14号》)的:要求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
《 ,
《 (三)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部门文件为依据实!施前置性招标投标备!案审查许可事项的;!
: : :
,
: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的;—
! (五)对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
【(六:。)不依法履》行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监督职《责的或利用执法之】便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
第三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查处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4、】依法应当根据—招标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或者?不根据招标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5、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或者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
】
(二)违!反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 ,
1、强】行要求招标人—编制标底的;
】
— , 2、以《。。标底失准《为由下达文》件改变评标结—果的;
》 ?
3、【滥,用,职权违规插手—和非法干预招标事务!改变或简化法定程】序和规定的流程进行!招,。标投:标的;?
—
4、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
!
:
5】。、未与建筑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机,。构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或者—。存在:隶属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
—
6—。、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机构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业《务的;
】
7、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情形
】
—。
(三)拒不执行政!府,决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