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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违法违】规责任追《究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    》。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 :。 第三十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罚 》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 (二)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  (五【)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擅自终》止招:标的 —    ! (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 ,  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    【 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5个工作日的; ! :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的; 《    — 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 ?   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 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 :   》 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    【 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    》 ?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  《  (七【)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八)?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九)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 ? ,  》(,十)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   (十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  】  (十【二)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   《 1、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   》 2、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  3—、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  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    》 , ,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 : 》   (十三!)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  :。  ? (十四)—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  》(十五)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    》 (十六)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  》  : (《十七:)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 : 第三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查处:并区别情况通知其停!止或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撤!销其违法下达—的有关文书》、予以?通报批评、》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建议 !   《 (一)制—定的:文件含有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以及其他违法—内容的; 【   ? (二)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不按照?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恩施州政《发[2003—]14号)的要求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 】    【 ,(,三)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部门!文件:为依据实施前—置性招标投》标备案审查许可事项!的,; ?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的;》 ,   》 : , (五?),对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    【(六)?。不依法履行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监—督职:责,。的或利用执法—之便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 《 第三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查】处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4:、依法应当根据招】标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或者不根据招!标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5、?。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或者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  —  ?。。 (二)》违,反,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    —。 1?、强:行要求招标人—编制标底的; ! ,   2【、,以标:底,失,准为由下《达,文件改变评标—。结果的;  ! , : 3、滥用职权】违规插手和》非法干预招标事务改!变或简化法定程序】和规定的流程进行招!标投标的; !   —。4、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 —。    — 5、》未,与建筑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机》构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或】者存在隶属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 【。  : 6》、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机构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业务》的; ?    】 7、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情形】   — (三)拒不执行!政府决定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