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五章 违法违规】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 : ,。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 , 第三十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罚 :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 ?   》 ,(二)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   ?。。 (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 :   (【五,)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擅,自终:止招标的《 , ?   — (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 , 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  :  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5《个工作日的》;  —。  :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的】;    】 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    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 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    【 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   ? 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 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 ,    】(七)?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   ? (八)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九)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   》 (十)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 , (十《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    — (十二)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    1、!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    —。 2、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 ?   —3、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  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    — :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    【 : (十三《。。)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 , ,。。 (十—四,)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    — , (十五)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 , , (十六)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 —   ? (十七)】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 , : 第三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查处并区别】情况通知其停止【。或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撤《销其违法下达—。的有关文书、予以】通报:批评、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建议 】   (一)!制定的文《。件含有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以及其他违法!内容的; 》   》 (二)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不,按照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恩施州《政发[2003【。]14号)的要求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 】   ? ?(三)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部门文》件为依据实》施前置性招标—投标备案审查许可】事项:的; 《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的; 】   (五】)对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 , (六)不【依法履行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监督职责的【或利用执法之便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 第三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查处 》 :。 ,  :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4《、依法应当根据招标!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或者不根】。据招标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5、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或者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 ?    【。 (二)—违反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强》。行要求招标人—编制标底的》;  —  : 2《。、以标?底失准为《由下达?文,件,改变评标结》。果的; 《    — 3、滥用职权!违,规插手和《非法干预招标事务改!变,或简化?法定程序和》规定的?流,程进:行招:标投:标的; 《。 :  :  4、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   【 5、未与】建筑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机构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或者存【在隶属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 》。   6、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机—。构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业务的; 【    7】、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情形 — ,   (三)拒不!执,行政府?决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