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 建标库

第三章 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第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内容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据以进行评估。

第九条 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履行审批(含核准、备案)手续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项目审批部门应在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

第十条 凡进入州招投标中心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到州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项目进场交易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审批部门的审批文件和招标核准文件(不需要审批的除外);
   (二)行业主管部门报建等核准文件(不需要核准的除外);
   (三)资金落实证明材料;
   (四)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应提交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招标代理委托书;
   (五)其它有关材料。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凡是拟参加在州招投标中心交易的招标项目投标的,统一在州招投标中心报名。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当向州招投标办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告知性备案手续。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告知性备案手续。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审查,发现有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应及时责成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纠正。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可以采用强制性标准法或者综合评分法。
   采用强制性标准法的,凡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潜在投标人,都允许参加投标。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预审后允许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范围,并按照得分高低选择潜在投标人,但不得少于7家;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3家以上少于7家的,应全部选取。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

第十四条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和评审标准应当公开。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应当一视同仁,不得因行业、地域、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视,也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或其他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证明作为投标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五条 凡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推行无标底招标和合理低价中标。招标人认为需要设标底的,其招标标底的编制必须在行政监督部门的严格监督下进行,直至开标。

第十六条 评标之前需要清标的,清标与评标应当一次性连续完成,不能一次性连续完成的,清标结束后,投标文件和清标报告应当密封,并交由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员和州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保管。

第十七条 对每项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派人参加现场监督,州招投标办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派人现场监督,州招投标中心可以对整个开标评标活动现场进行录音摄像,录音摄像资料应当密封存档,并严格保密,有关执法监督部门因处理投诉和查处案件需要时,经州招投标办同意,可以查看。
   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人员在监督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对具体的投标文件发表自己的看法,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发表有倾向性的言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活动,影响评标活动的进行。
   进入评标现场的人员由州招投标中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与评标活动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第十八条 对评标专家评分的登分、汇总、计算结果,必须由州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复核,并经监督人员确认后,方可提交评标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予以宣布。

第十九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活动的各种原始资料、投标文件正本、标底(设有标底的)等暂由州招投标中心密封保管,评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全部退还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评标结果书面通知州招投标中心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州招投标中心应及时将评标结果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二十条 评标结果公示期满后,若招标人未接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暂不发出中标的通知,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之内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州招投标中心提交基本归档资料,存档备查。应提交的基本归档资料目录由州招投标中心规定。

第二十三条 按法律法规规定,中标无效需要重新招标的,必须按法定程序重新组织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