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2007年 建标库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住房保障工作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问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满足城镇居民基本的住房需求,是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政府要提高思想认识,把住房保障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坚持一手抓好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一手抓好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荆州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充分发挥公积金在住房领域的保障作用,多渠道多途径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三)主要目标和任务。今年年底前,所有的县市区全面实施廉租住房制度。2008年底前,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改进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积极探索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方式的改革。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稳步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四)制定廉租住房实施办法。现阶段,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主要靠建立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荆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及省、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力争年内全面启动。
   (五)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要坚持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财政预算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不低于10%以上比例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支出计划,并根据当地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及财政承受能力,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城镇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租金核减以及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对全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的提取情况实行监督,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六)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为辅。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不断完善住房保障方式。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当年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其补贴面积标准按照保障面积标准和自有住房面积差额计算。要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房源,可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除采取相对集中新建外,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实物配租的面积,原则上2人以下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3人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4人以上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鼓励房地产中介机构积极为廉租住房对象提供租房服务,其中介费用在廉租住房资金中支付。市城区近两年内新建400套廉租住房,主要解决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住房问题,今年10月份启动住房租赁补贴工作。
   (七)规范廉租住房保障程序。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严格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年度复核制度。对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由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年度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房产管理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规范管理,改进和完善经济适用房制度
   (八)制定建设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应按当年住宅建设总量的10%安排,确保“十一五”期间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达到41万平方米,县市达到27万平方米。市房产局(房改办)会同市发改委、建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等部门依据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年度计划优先安排用地;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和项目开工计划要分别于上年12月底和当年3月底前报市发改委、建委、国土资源局、房产局备案,并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九)确定建设方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式实施:一是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二是鼓励开发商在获取土地转让权时按一定比例配建经济适用住房;三是结合城市土地储备和危旧房改造,通过拆迁安置点,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优先满足低收入拆迁户;四是住房困难家庭集中的工矿区和少数困难企业,在土地使用性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县市政府同意,可利用自有居住用地,组织住房困难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市城区2007年计划安排大中型企业定向集资建房30000平方米,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20000平方米,城区危改、土地储备还迁安置点建设35000平方米。
   (十)明确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根据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情况合理确定。在一般情况下,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且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以下的,可申请购买一次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房改房且达到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或已参加集资建房的家庭,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十一)控制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套型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户型,以小户型为主。小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十二)落实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物价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示,一般为同地段同类型商品房价格的60%左右,最高不得突破70%。
   (十三)严格建设程序。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公开项目规划条件、建设标准、售房价格、土地费用等信息,并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建设任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十四)加强销售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资格申请、公示、审核制度。由购房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表并持有效证明材料向当地房产部门提出申请,经核查符合购房条件的,核准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市重点工程和旧城改造拆迁项目中的被拆迁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十五)规范上市交易。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房屋总价;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并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居民个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满5年后,可以转让出售,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予以土地变更登记。转让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取消原有加注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记载的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土地”。
   (十六)严格集资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并利用自有居住用地组织实施。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县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优惠政策、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集资合作建房。
   (十七)加快危旧房改造步伐。改造危旧房是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的有效途径。对集中成片的危旧房片区,各级政府要制定改造计划,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因地制宜,加快改造步伐。对不宜整体拆除,可局部整治的旧住宅小区要通过政府组织,市民参与,加强房屋维修养护,完善配套设施,整治周边环境,不断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四、扩大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
   (十八)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各地要认真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调查,通过政策宣传、上门催缴、部门协调、行政执法等手段,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要重点督促非公有制经济、乡镇财政拨款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制定和完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努力将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展到全社会,使更多城镇居民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强其住房保障能力。各级财政要依法按规定将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公积金补贴足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对以前所欠资金也要采取措施逐步补贴到位。要加大《公积金条例》的行政执法力度,做好住房公积金强制性缴存工作,促使那些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早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让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作用得到实实在在的发挥。
   (十九)提高住房贷款使用率。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向中低收入职工倾斜的政策措施,以帮助中低收入家庭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更好地解决住房问题。要针对购房人不同的住房需求、经济承受能力和不同的家庭情况,推出多项贷款品种,提供多样化的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畅通贷款还款渠道,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对于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性住房,且在90平方米以下户型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以适当降低其首付比例并延长贷款期限,并对其中按时还清个人住房贷款或信誉较好贷款尚未到期的低收入家庭,可研究进行一定比例的利息补贴,其贴息资金在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中列支。
   (二十)制定公积金扶持政策。下岗失业职工,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低收入家庭,允许其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公积金余额。要在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前提下,针对低收入职工,研究制定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办法。对于低收入家庭中因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取部分住房公积金。要组织对公积金贷款涉及的相关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取消贷款公证费等收费项目,并统一市城区和各县市公积金个贷发放中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加强领导,扎实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二十一)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县市长负责制,每年要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市政府每年年初同各县市政府签订责任书,年底组织专班进行考核。各地应于2007年年底前在房产管理部门内设立住房保障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二十二)要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调查,采取普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建立完善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相结合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二十三)各相关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住房保障的行为。加强对各地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未完成、廉租住房保障目标未达到、住房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县市区,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