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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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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 荆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鄂财综发〔2【0,07:〕31号)、荆【。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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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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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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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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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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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集《资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 ? 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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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经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上缴】财政由?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结算后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财政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收入账》户
第五条 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填《报有关?统,计报表;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工】作按出让宗地—建立基础台》账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报表资料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应及时将投标、竞买!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和入账时间告知】。市财政?局竞买人《将保证金直接缴入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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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土地出让成交后!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凭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将成交保证金转为!土地出?让收入其《余保证金(不计付】利息)?于5个工作日—内在:市土地?交易中心集中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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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出让合同签!定,后及时报送财政部门!。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要求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指《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条 市财政》局,。应及时对缴入非税收!入结算户《。的土地?出让款项《分宗地核算》应上缴省级收入按】省,规定办理应退付【的,按规定审批程序退】付属本级《收入部?分全额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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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二条? 由财政部》门按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中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的3%?(省规定比例后【按,省规定执行)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第十三条!。 按土地出让净收益!扣,除农业土地》开发出让金、廉租住!房建:设等专项资金—后,余额:。的10%拨付给【。出让地块所》在区财政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
第—十五条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原土!地使用?者的征?地(:收购)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由国【土资:。源部门结合土—地出让后的》交地情况按》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分宗地提出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拨—付土地交易中心【。
第十六条— 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由:国土资源部门—结合土地出让—情况分宗地》提出: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拨付【土地交易中心—
【上述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内容】属于: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购,、储备、整理出【让发生的支》。出由土地交》易中:心和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结合土地出让情况分!宗,地提出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拨《。付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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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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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土地?平均:净收益的《1,5%计提《
:第十八条《 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城】市基础设《施,已由市?城投公司《。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建设—的,其还本付息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一并】。。纳入城市建设—支出
《。第十:九条 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 (》一)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评标费用和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经:费等由国《土资源部门》提供费用《清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属于中介机构【的直接拨付中介【机构;?属于市国《土资源部门的纳【入国土资源部—门预算?按财政核定的预算拨!付,
?。。 (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财综》发〔2007〕【3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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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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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10%的比》例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益—中提取按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拨付
【 (五)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中心)!在土地前期开—发工作?。中,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报经!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土地出让收【入资金拨《付按照财政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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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每年年终—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土地收购【。储,备)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出】让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土地收购【储备)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部门》
:第二十三条 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已缴和?。欠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
第二】十四条 财政—、国土资源部—门以及?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不《按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上缴财政】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荆州市财政局—会同荆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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