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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 】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    荆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鄂—财综发〔20—07〕31号)【、荆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 ! ,  :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  》。。 ,。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     (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集资!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 ,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经—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上!缴财政由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结算》后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财政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收入账户! 第五条 —。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填报有关统计】报表;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工作按出让宗—地建立基础台账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报表资】料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应及时将投!。标、竞买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和入》。账时间告知市—。财政局竞买》人将保证金直接缴】入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七条 土】地出:让成:。交后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凭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将成?交保证金《转为土地《出让收入其余保证】金(不?计付利息)于5【个工作日内》在市:土地交易中心集中】退付 ?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出让合同》签定:后及时报送财政部】。门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要求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指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条 市财政局应】及时对?缴入非税《。收入结算《户的土地出让款项分!宗地:核算应上缴》省级收入按省规定办!理,。应退:付的按规《定审批程序退付【属本级收入》部分全额缴入国库 ! ?。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二条 由!财政部门按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中】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的3%(【省规定比例后按【省规定执行)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第十三条 按土地】出让:净收益扣除农—业土地开《发出让金、廉—租,住房建设等专项资金!后余额的《10%拨付给—出让地块所在区财】政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 第十五》条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原土地使用者】的征地(收购—),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由—国土资源部门结合土!地出让后的交地情】况按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分宗地提出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拨付土》地交易中心 第十!六条 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由国土资】。源部:门结合土《地出让情况分—宗地提出《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拨—付土地交易中心 !     上述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内容属于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购:、储备、整》理出让发《生的支出由土地交】易中心和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结合土地出【让情况分宗地提出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拨付—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第十七—条 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其!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土地平均净【收益的15%计提】 第十八条 【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    城市—基,础设施已《由市城?投公司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建设的,其—还本:付息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一并》纳入城市建设支【出 第十九条 】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     (一【)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评标费用和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经费等!由国土资《源部:门提供费用清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属于中介机构的】。直,接拨付?中介机构;属于市国!土资源部门的—纳入国土资源部【门预算按财政核定】的预算拨付  】  : (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财综发〔2007〕!3号)规《定执行    】 (三)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 ,   (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10%【的比例?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益中提取按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拨付 !   ? (五?)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中心)在《土地前期开发工【作中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 :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报!经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土地:出让收入资》金拨付按照财政【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 , ,  每年年终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土地收购储—备)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出让!。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土地!收购储备)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部门 】第二十三条 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已缴和欠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 第二!十四条 财政、国土!资源部门以及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不按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上《缴财政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荆?。州市财政局会同【荆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