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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荆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 【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  荆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鄂财综发—〔20?07〕31号—。)、:荆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   — ,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 —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  :。 (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集—资,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经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上缴财政由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结算《。后,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财政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收—入账户 第五【条 :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填报有关统计报表!;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工作按出《让宗地建立基础台】账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报表资料 】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应及时将投】标、竞买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和入账时间告知市!财政局竞买人将【保,证金直接缴入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七条 土地!出让成交后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凭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将成交保证】金转为土地》出让收入其余保证金!(不计付利息)于】5,个工作日内在市土】地交易中心集—中退付?。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出让合同】签定后及时报送【财政部?门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要求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指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条 市财政局】应及时对缴入非税】收入结算户的土地】出让款项分宗地【核算应上《缴省级?收,入按省规《定办理应退》付的:按规定审批程序【退付属本级收入【部分全额缴入国【库 ?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二:条, ,由财政部门按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中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的—3,%(省规定比例后按!省规定执行)—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第十《三条 按土地出让净!收益扣除农业土【地开发出让金、廉】租住房建《设等专项资金后余】额的1?0%拨付给出让地】块所在区财政 【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 ? 第十五条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原土地使》用者的征地(收购】)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由《国土:资源部门结合—土地:出让后的《交,地情况按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分【宗地提出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拨付土地交易中!心, 第十六条 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由国土资》源部门?。结合土地《出让情况分宗—地提出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拨付土地交易中【心   》 ,  上述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内?。容属:于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购、储备【、整理?出让:发生的支出由土地】交易中心和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结合土地《出让情况《分宗地提出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拨付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第十七条 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      其【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土地平均》净收益的15%计】。提, 第十八条 【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  城市基础设施已!由市:城投公司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建】设的:,其还本付息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一并》纳入城市建》设支出 第—十,。九条 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一)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评标费用《和,。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经费等由国【土资源部门提供费用!清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属于中介机构的直】接拨:付中介机构》;属于市国土资【源部门的纳入国【土资源部门预算按】财政核定《。的预算?。。拨付 ?     (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财综发〔200【7〕3号《)规:定执:行     (】三)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     (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10%的比例】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益中提取按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拨付 《     》(五:)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中心】)在土地前》期开发?工作中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报经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土?地,出让收?入资金拨《。付按照财政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   ?  每年年》终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土:地收购储备)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出让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土《地收:购储备)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部门 ! 第二十三条 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已缴和欠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 ? 第二十四条 财政!、国土资源部门【以及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不按—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上缴财政 》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荆州市?财政局会同荆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