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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荆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 》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    荆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鄂财【综发:〔2007〕—31号)、荆—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  》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   】 ,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  :  (?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集资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      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经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上【缴财政由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结算!后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财!政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收入账户 】 第五条 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填报?有关统计报表;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工作按出让宗】地建立基础台账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报表!。资,料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应及《时,。将投标?、竞:买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和入》账时间告知市财政】局竞买人《将保证金直接缴入】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七条 土地出让成!交后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凭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将成交保!证金转?为土地出让收入其】余保证金(不计【付利息)于5个【工作日内在市土地交!易中:。心集:中退付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出让合同签定后及】时报送财政部门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要】求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指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条! 市财政局应—及时对缴《入非税收入结—算,户的:土地出让款项分宗地!核算应上《缴省级收入按省规定!办理应退付的按规定!审批程?序退付属本级收入部!分全额缴入国库【 《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二条 !由财政部门按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中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的—3,%(省?规定比例后按省规定!执,行)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 第十三条》 ,按土地?出让净收益扣除农业!土地开发出让—金、廉租《住房建设等专—。。项资金?。后余额的10—%拨付给《出让地块所在区财】政,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 第十》五条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原土地使用!者的征地(收购)】。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由?国土资源部门结合土!。地出让?后的交地情》。况按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分宗地】提出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拨付土【地交易中心 第】十六条 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由国土资源部门!结,合土地出让》。情,况分宗地提》出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拨付土】地交易中心 —      —。上述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内容属!于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购?、储备、整理出让】发生的支出由土【地交:易中心和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结合土地出让情况】。。分宗地提出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拨付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第十—。七条 ?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   其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土地—平均净收益的—15%计提 — 第十八条 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 ,   ?城市基础设》施已由?市城:投公司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建!设的,其还》本付:息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一并纳入城市建设】支出 第十—九,条 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  (一《)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评》标费用?和,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经费?等,由国土资《源,部门:提供费用清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属于中?介机构?的直接拨付中—介机:。构;属?于市:国土资源《部门的纳入国—土资源部门》预算按财政核定的预!算拨:付   》  :(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财综】。发〔20《07〕3号)规定执!行 ?    (三)【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    《 ,(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10%的—比,例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益中提取【按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拨!付     【(五:)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中心《),。在土地前《期开发工作中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报经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土地出让收入】资金拨付按》照财政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每年年终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土地:。收购储备)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出让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土【地收:购,储备)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部门 —第二十三《条, 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已:缴和欠?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 【第二十四条 —财政:、国:土资源部《门以及?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不按》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上缴财政!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荆州市财政局【会同荆?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