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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 :。 》  《  荆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2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 李建《。明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适应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需要,实》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 】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交通信【号、有线《电视、工《业、人防等及—其他各类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工程 — ? 第三》条, , :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   ? 市、?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简称城建档案馆)!负责所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建设,以及》日常:监,管工:作,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  各级城乡规划】、国土、市政、【。。广播电视、电—力、通讯等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 第四条 !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到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    城建档【案馆应按建》设工程需《求,,向建设单》位提供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包》括文字与电子—版资料) ! 第六条 】 在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馆应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同时,建设!单位应与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承?诺书 !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动工》前,:应向施?工单位移交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有—未,建档的管线,应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组织相【。关单位?查明未建档的地下管!。线性质、权属等【情况,并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对管线现状进【行测量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资料报送城建—档,案馆 ! 第:八条 》。地下管线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施工中】确需对审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的,建《。设单:位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未经审批的!变更设计方》案不得用于施工 】 , , 《 第九条 —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的,要求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 第十条 —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重大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按照《国家:档,。案局: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档发[!2,00:6]22号》)的:规,定执行 —。 ? 第十一条 】 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下列【资料:  】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 —     (【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及】技术报?告; ?    —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包《括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    《 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地下管线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交,通信:号、有线电视、工业!、人防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完成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后,还需—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工程:使用后?涉及管线《的更改、报废、漏测!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将修改补—充后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报送《城建档案《馆 : ?  :  :实行了地下管线工程!特许经营《的,可以由经营【单位负责报送相【关资料 ! 第十三条—。 :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     对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资料,!城建档案馆》不得出?售、:转让 【 第《。十四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需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地下管线现状—进行普?查,。、补查、补绘—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勘查!活动,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予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管【线工:程资:。料 ? ? ,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为城【。市数:字,化建设提供共享资源!    【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负责组织完—成,。,所需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 :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馆应》根据有关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对馆】存的:地下管线综合图和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及时进行更—新 】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应建立规范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接收》、查询、更新、【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数字?化建设提《供服务? 》 第十八条 ! 城建?档案馆以《及使用地下》管线资料的单位【,对涉及保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实行保密》管理,严防保密【资料外泄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二十条 —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由地下管线专【业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三条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