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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建设管【。理办法
】 荆州市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代明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的:建设:和,管理减少城市道路】的重复开《挖改善城市》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城市规划、》道路、市《。容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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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的供电?、 :通信、广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路:灯、:。交,通管理等设施而设】置的各类管线杆线】以及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设置的各类管线【杆线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建设?单位从?。事各类管线杆—线,。的,。新、改、扩建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各类管线杆线建设的!审,批及综合《协调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划及市》政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各类管线!杆,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类管线?杆线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相应的专业规划】并,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各,类管线杆《线的:建设单?位应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由《其纳入城市道—路新、改、扩—建施工计划一次定位!同,步实施
第六】条 建设和利用地】下管网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其建设!和经:营单位应依法获【得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凡《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其地【下,管网设施的配套建】。设由依法获得市政府!批准的建设单位承】担并与相关的城市道!路同:步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 凡新、改】、扩建?城市道路需新建设】的,各类管线应当入地】。埋设并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第,九条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不得新建设地【上管线或架空线确需!。建设的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凡已完成地下管网!设施配套建设—的城市道路原有的各!类架空线必须按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要求逐步转入【地下埋设并统一纳】入地下管网设—施的经营管理—范畴地下《管网设施经营单位应!当为各网络》商提供开放、公平的!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照,。市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原有架?。空线暂无《条件进行入地埋设】。的原:线路:。架设单位应按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以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对必须保留的强!电电杆不得附挂任】何其它非强电—线路
第—十条 凡已建成的地!下管网设施应当【充分利用对》长期闲置不用的【地下管网设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规划》要求协商产权—单位:按照地?下资源共享和有偿】使用的原则》统一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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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和《其它附属设施应当】美观、坚固、耐用】符合城?市规划与市容市貌管!理要求?并能满足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需要—。凡因缺损等》原因:影响交通《、行人安全》、市:容,环境的有关产权【单位:应及时补缺或修【复
第十二条 !地下管网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设计单位—所设计的图纸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施工应由监!理人员进《行全过程《的监理《
第十《三条 各《类管线杆《线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建设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6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全套的工程资—料
《第十四?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各类管线—杆,线的新、改、扩建活!动的由?市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十五条 【凡违:。反国家有关设计、】。施工管理《。规定擅自进行各【类管线杆线的设计】、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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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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