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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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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代》明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的【建设和管理减少城】市道路的重复—开挖改善城市—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城市规划、道路、】市容: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的供电、! 通信?。、,广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路灯、交通管!。理等设施《而,设置:的各类管线杆线以及!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设置的各类管】线杆线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建设单位从事各】类管线杆线》的新、改、扩建【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各类管线》杆,线建设的《审,批及综合协调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划及市【政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各类》管线杆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类管线杆线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相应的专业!规,划并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各类管线杆线的【建设单位《应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由其?纳入城市道路新【。、,改、扩建《。施工计划一次—定,位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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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和】利用地下管网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其》建设和经营单—位应依?法获得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凡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其—地下管网设》施的:配套建设由依法获】。得市政?府批准的建设单位承!担并:与相:关的城市道路同【步,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 !凡新、改《、扩建城市道路需新!。建设的?各类管线应当入地埋!设,并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第九条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不?得,新建设地上管—。线或架空线确—需建:设的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凡已完—成地下管网设—施配套建设的城市道!。路原有的各类—架空线必须按—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要求逐步】转入地下埋设并统一!纳入:地下管网设施的【经营管理范畴地下管!。网设:施经:营单位应《当为各网络》。商,提供开放、公平的】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照市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原有架空《线暂无条件进行入地!埋设的原线路—架,设单位应《按,。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以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对必须【保留的?强电电?杆不得附挂任何【其它非?强电线路
第】十条 凡已建成的地!下管网设施应当充】分利:用对长期闲置不用的!地下管网《设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规划要《。求协商产权单—位按照地下资源【共享和有《偿使用的原则—统一: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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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和其它附属》设施应当美观、坚】固、耐用符》合城市规划》与市容市《貌管理?要求并能满足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需要凡因—缺损等原因影响【交,通、行人安》全、市容环》境的:。有关:产权单位应》及时补?。缺或修?复
第十—二条 地《下管网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设计单》位所设计的图—纸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施工:应,由监理人员进—。行全过程的监理】。
第十三条— 各类管线杆线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建设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6?。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全套的!工程资料
第十!四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各类管》线杆线的新、改、扩!建活动?的由:市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十五条 》凡违反国家有关【设计、施工管理规定!擅自进行各类管线】杆线:的设计、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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