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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荆州市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建设—。管理办法》    荆】州市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代明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的建》设,和管理减少》城市道?路的重复开挖改善城!市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城市规划《、道路、市》容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的供电》、 通信、广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路灯、交通!管,理等设施而设置的各!类管线杆线以及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设置的各类管线!杆,线: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建设单位从事—各类:管线杆线的新、改、!扩建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各类管线【杆线建设的审批【及综合协调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划及市政—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各》类管线杆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类管线杆》线,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相应【的专业规《划并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各类管线杆线!的建设单《位应: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由其纳!入城市道路新、【改,、,扩建施工计》划一:次定位同步实施】 , 第六?。条 建设和利用地】下管网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其建》设和经营《单位应依法获—得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凡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其!地下管?网设施的《配套建?设由依?法,获,得市政府《批准的建设单位承担!并与:相关的城市道—路同:步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 凡《新、改、扩》建城市道路需新建设!的各:类管线应当》入地埋设并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第?九条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不得》新建设地上管—线或架空线确需建设!的,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凡已—完成地下管网设施】配套建设的城市道路!原有的各类架空线】必须按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要求逐】。步转入地《下埋设并统一纳入】地下管网设施的经营!管理范畴地下管网设!施经营单位应当【为各网络商提供【开,放,。、公平的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照—市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原有架空线暂—无条:件进行入地埋—。设的:原线路架设》单位应按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以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对】必须保留的强电电杆!不得附挂任何—。其它非强电》线路 《 第十条 》凡已建成的》。地下管?网设施应《当充分利《。用对长期《闲置不用的》地下管网设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规划要求协商【产权单位按照地下资!源共享和有偿—使用:的原则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和】其它附属设施应【当美观、《。坚固:、耐:用符合?城市规划与市容市】。貌管:。理,要,求并:能满足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需要】凡因缺损等》原因影?响交通、行人安全、!市,容,环境的有关产权单】位应及时补缺或【修复 》第十二条 地下【管网: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设计单位所【设计的?图纸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施工应《由监理人员进—行全过程的监理 ! 第十三条 各类管!线,杆线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建设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6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全?套的工程资料 】 ,第十四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各类管线杆线【的新、改、扩建活动!的由市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十五条【 凡违反国》家有关设计、施工】管理规定擅自进行】各类管线杆线的【设计、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