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建设管理!办法
【 , , 荆州市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代明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的建?设和管?理减少城市》道路的重复开挖【改善城市《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城市规划!、道路、市容—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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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的供电、 】通信、广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路灯、交通管理等】设施而?设置的各类管线杆】。线以及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设】置的:各类管线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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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建设单位从事【各类:管线杆线的新、【改、:扩建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各!。类管线杆线》建设的审批及—综合协调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划及市政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各—类管线杆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类管线—杆线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相应的专业】规划并?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各类】管线杆线的建设单】位应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由其纳入!城市道路新、—改,、,扩建:施工计划一次定【位同步?实施
第六【条 建设和利用地下!管网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其?建设和经营单位应依!法获得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凡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其地下管网设施的!配套建设由依法【获得市政府》批准的建设单—位承担并与相关的】城市道路同步—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 凡】新,、改、扩建城市【道路需新建设—。。的,各,类管线应《当入地埋设并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第九条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不《得新建设地上—管线或架空线确需】建设的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凡已完成】地下管?网设施配套建—设的:城市道?路原:。有的各类架》空线:必须按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要求逐步转入地下!埋设并统一纳入【地下:管网设施的经营【管理范畴地下管网】设施经营单位应当】为各网络《商提供开放、公平的!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照市:。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原有架空线!暂,无,条件进行入地埋设的!。原,线路架设单位应按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以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对【必须保留的强电电杆!。不得附挂任何其它】非强电线路》
?第十条? 凡已建成的地下管!网,设施应当充分利用】对长:期闲置不用的地下管!网设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规划要求协商产【权单位按照》地下资?源共享和有》偿使:用的原?则统一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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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和其它附属—设施应当美观、坚】固、耐用《符合城市规》划与市容市貌管理】要求并能满足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需要凡因缺】损,等原因影响交通【、行人安全、市【容环境的有关产权单!位应及时《补缺或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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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地下管网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设计单位所—设计的图纸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施工:应由:监理人员进行全过程!的监理
—。第十三条 各类【管线:杆线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建—设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6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全套《的工程资料
第!十四: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各类管—。线杆线?的新、改、扩建【活动的由市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十五条 凡违反国!家有关设计》、施工管理规定擅】自,进行各类管线杆线】的设计、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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