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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州市【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建设管【。理办法 —  ?  荆州市》。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代明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的建设】和管理减少》城,市道路的《重复开挖《改善城市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城市规划、道—路、市?容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的供电、 通】信、:。广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路灯、交通!管理等设施》而设置的各》类,管线:杆线以及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设置:的各类管线杆线【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建设单位从事各类!管线杆?线的新、改、扩建】。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各类管线杆【线建设的审》批及综合《协调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划及!市政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各类管线杆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类管线杆》线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相应的专业规划并】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各类:管线杆线《的建设单位应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由其纳入城市道【路新、改、扩—。建施工计划一次定位!同步实施 【第六条 建》设和:利用地下《管网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其建设和经营—单位应依法获得市政!府批准?, , ,第七条 凡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其地下管网设施的配!套建设?由依法获得市政府批!准,的建设单位承—担并与相关的城市】道路同步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 凡新、改、—扩建城市《道路需新建设的【各类管线应当入地埋!。设,。并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第,九条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不:得新建设地上管线】或架空线《确需建设《。的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凡已完》成地下管网设施【配套建设的城市道路!原有的各类架空线】必须按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要?求逐步转入地下埋设!并统一纳《入地下?管网设施的经—营管理范畴地下管网!设施经营《单位应当为各—网,。络商提供开放、公平!的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照市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原有架空【线暂无条件进行入地!埋设:的原线路架设—单位应?按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以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对必须保留的】。强电电杆不得附【挂任何其它非强【电,线路 》第十条 凡已建【成的地下管网设施】应当充分利》用对长期《闲置:不用的地下管网设】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规划要《求协商产权单位【按照:地下资源共享和有偿!使用的?原则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和其它附属》设施应当美观、坚】。固,、,耐用符合城》市规划与市容—市貌管理要求并能】满足: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需要凡因缺损等原!因影响交通、—行人安全、市容环】。境的有关《产权:。单,位应及时补缺或修】复 第》。十二条 地下管网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设计?单位所?设,计的:图纸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施工应由监理人】员进行全过》程的监理 【第十三条 各—类管线杆线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建设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6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全套的工程资料】 第十四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各类管线杆线的!新、改、扩建活动的!由市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十五》条 :凡违反国家有关【设计、施工管理规定!擅自进行各类管线杆!。线的设计、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