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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州市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建设管理办!法   】 荆州市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代明!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的建设和管》理减少城市道路【的重复?开挖改善《城市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城市规划、道!路、市容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的?供电、? 通信、广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路】灯、交通管》理等设施而设置【的各:类管线杆线》以及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设《置的各类管线杆【线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建设单位从】事各类?管线杆线《的新、改、扩建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各类—。管,线,。杆线:建,设的审批《及综合协《调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划,及市政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各:类管线杆线》的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各类管】线杆:线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相【应,的,。专业规划并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各类管线杆线—的,建设:单位应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由其!纳入城市道路—新、改、扩建施工计!。划一次定位同步【实,施 第六条【 建设和利用地下】管网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其建设和经营【单位应依法获—。得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凡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其,地,下管网设《施的配套《建设由依法获得市政!府批准的建》设单位承担并与相关!的城市道路》。同步: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 】 第八条《 ,凡新、改、扩建城】市道路需新建—设的:各类管线应当入地】埋设并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 第九条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不得!新建:设地上管线或架空】线确需建设的—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凡已完成《。地下管网《设施配套《建,。设的城市《道路原有的各类架】空线必须按》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要—求逐步?转入地下埋设并统】一纳入地下》管网:设施的经《营,管理范畴地下—管网设施经营—单位:应当为各《网络商提供开放、】公平的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照市:。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原:有架空线暂无条件】。进行入地埋设的原】线路架?设单位应《按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以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对必须【保留的强《电电杆不得附挂任何!其,它非强?。电线路《 第十《条, 凡已建成的地【下管网设施应当充分!利用对长期闲置不】用的地下管网—设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规划【要求协商产权单位按!照地:下资源共享和有偿】使用的原则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和其它附属设【施应当美观、坚固】、,耐用符合《城市规划与市容市】貌管理要《求并能?满足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需要凡》因缺:损等原?因影响交通、行【人安:全、市容环境—的有关产《权,。单,。位应及时补缺或【修,复 ?。 第十二条 地【下管:网,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设计单【位,所,设,计的图纸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施工应!由监理?。人员进行《全过:程的监?理 第十三条】。 各类管《线杆:线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建设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6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全套》的,工程资料 第十!四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各类管—。线杆线的新》、改、扩《建活动的由市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十五条 凡违反【国家有关《设计:、施工管理规定擅】自进行各类管—线杆:线的设?计、: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