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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建设管理办法】
— 荆?州市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代明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的建设和管!理减少城市道路【的重复?开挖改?善,城,市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城市规划、道【路、市容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的供电、 》通信、广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路灯】、交通?管理等设施而设置】的各类管线杆线以】。。及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设置的各》类管线杆线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建设《单位从事《各类管线杆线—。的,新、改、扩建—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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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各类管线杆线建设的!审批及?综合协调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划及:市政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各类?管线杆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类管线杆线—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相应的—专业规划并》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各类管—线杆线的建》设,单位应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由其纳入城市】道,路新、改、》扩建施工计》划一次定位同—步实施《
第六条 建【设和利用地下管【网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其建设和!经营单位《应依法获《得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凡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其地?下,。管网设施的配套【建设由依法获—得市政府批准的建设!单位:承担并与相关—的城市道路同步【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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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凡新、改—。、扩:建城市道《路需新建设的—各类管?线,应当入地埋设并【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第九】条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不得【。新建设地上》管线或架空线—确需建设的》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凡已完成地下】管网设施配》套建设的城市—道路原有的各类架】空线必须《按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要》求逐步?转入地下埋设并统】。一纳入地下管网设】施,的经营管理》范畴地下管网设施】经营单?。位应当为各网络商】提供开放、》。公平的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照市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原有架空线!暂无条?件进行入地埋设的原!线路架设单位—应按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以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对必须保留的】强电电杆不》得附挂任何》其它非强电》线路:
第《十条 凡已》建成的地《。下管网设施应当充】分利用?对长期闲《置不:用的:地,下管网设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规划要求】协,商产权?单位按?照地:下,资源共享和有偿【使用的原《则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和其】它附属设施应当美观!、坚固、耐用符合】城市规划与》市容:市貌管?理要求并能》满足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需!要凡因缺《损等原因影》响交通、行》人安全、市容环境的!有关产权单位应【及时补?缺或修?复
第十二条 !地下:管网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设计?单位所设计的图【。纸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施工应由【监理:人,员进:行全过程《的监理?
?第十:三,条 各类管》线杆线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建设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6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全套的工【程,资料
第—十四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各,类管线?杆线:的新、改、》扩建活动《。。的由市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十五条 !凡违反国家有关【设计、施工管理【规定擅自进》行各类管线》。杆线的?设计、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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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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