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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收购储备
】第九条 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会同市《国土、?。规划等部《门共同拟定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明确拟—储备土地的数量【和,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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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纳入储】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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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土地》。;,
! (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未利》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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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使用期限已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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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经依法处理》。后收回的各类违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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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委员会依法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剩余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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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单位撤销、迁移】、改制、破产、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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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后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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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为】公共利益需要由市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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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为实施《城市规划由市政府决!定收回或收》购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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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市人民《政府通?过置换取得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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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履行出让合!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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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市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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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 (十四)—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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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属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纳入】储备的土《。地除依法征用、置换!和无: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储备中心【直接纳入《储备外应依照以下程!序予以收《购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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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收?购储备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当进行收购储【备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相关资料向—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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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权—属核查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国土、房产部门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权属等情况】。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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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询!意见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审核的结【果对拟?收购的土地》。向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征?求意见由规划—部门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和红线图!;
! :(四)?现场踏?。勘,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国土部!门根据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红线图进行实地!测量:和权属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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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费《用测算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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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方案报批《。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制订》土地收购方案报储委!会审批?;,
》。 (?。七)签订《收购合?同土地?收购方案经储委【会批准后由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收购补偿费及支】付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双方约—定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
】 (八)支付土地!收购款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
! (九)权属变更!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批准的土地收】购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共同向》。市国土、《房,产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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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交付土地根据!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后即纳入土地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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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以:置换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测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用报市政府【批准:后签订土《地置换?合同结算差价并【到市国土、房产【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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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已经?批,准的分批《次用地的《开,发、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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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储!备土:地补偿按以下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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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土地用?途、现?状、剩余《使用年限为依据进行!评估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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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划拨土地《使用权以评估机【构根据土地的使【用条:件及开发程度—评估出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为基础协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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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转用!或征用?方,式,取得土?。地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支付有关—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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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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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储备: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方式和程】序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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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市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需依!法,给予补?偿的由土地储—备中:心按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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