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招标程序、】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编制招标《文件;
!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 (三)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申—请,;
?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
? (五)组织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 (六)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 (九)公示!中标候选人;
】 《(十)确定中标【。人;
—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
,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国有?产权转?让、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当事人!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
《 (一)招》标人在?编制:和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统一从?市、县?(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特殊行业》的专家评委》可,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三】)对中标人先—行公: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五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市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
第十六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 《(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 ,(二:)涉及国家机密或】专,利权保护《的;
】(三)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的【;
? (》四)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第十七!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符,合自行招标条—件规定的且经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应当【进综合?招,标,投标中心运》。作
第十—九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人在综合招标【投标中心《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综合—招标投标中》心书面通知招—标人作为核发中标通!知书的依《据
第二十【条 招标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
? (一)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资格审查文件和【资格审?查结果;
》
(三)】。招标文件;
【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 (五—)中标结果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再订立》与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相违】背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一)提《交投:标,书的投标《人不:足3人的《;
:
(二)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 : (三)评》标委员会《依法否决全部—投标的;《
《 :(四)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三条《。 药:品、医疗器械及【政府采购项目—在公开?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 (三)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 (四)—其他影响《采购公?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 上—述(一?。)、(二)、(【四)项需要重—新招标的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 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一般不设业主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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