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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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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荆门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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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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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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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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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包:括住房转让(含买】卖、交换、》赠与)、《住房抵押和住—房租赁 》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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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房屋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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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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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房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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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符合城市规划及【三,。层,以下的住房》,或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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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权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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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上市!。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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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教职工】宿舍,建在校园【内而又?无法划分《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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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宜:。上市交易的 —
第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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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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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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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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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转让:的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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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
第八条 !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核准予—上市出售《的住房,由》买卖当事《人签订荆门市房屋买!卖契约,《并,办理交易鉴证手续】
】。房屋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住房可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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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上市出售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原产权单位】是否购买该住房,原!产权单?位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住房买卖当!事人按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后,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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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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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将当事人房屋—权属:过户:主要材料送当—地居民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应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禁止私下交!易 ?
《第十:一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方式:不变,其结》余,部分不予退还,并】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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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有!关税费的缴》纳和减?免按下列《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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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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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半】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
(!三)买方按成交价的!2%缴纳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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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买:方按宗地标》定地价1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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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买卖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5‰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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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买卖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25%交《纳,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 【
买【卖当事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为基数计】算缴纳前款规定的税!费 :
第十三—条 当事人相互交】换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由差:价支付方按差价交】。纳2%?的契税;0.5‰】的印花税以及按宗地!标定地价1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当》。事,人,双方各按房》地产价值总值分【别缴纳0《.25%的交易【综合服务费》
《。第十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赠与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有关程《序办理并由受赠【人按房屋评估价格】缴纳2?%的契?税,、0:。.5‰?的印花税以及按【宗地标?定,地价1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0.5%的交易!综合服务费》 :
第》十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设—。。定低:押权的,按荆门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
第十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的,按荆门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
第》十七条 城区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
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价款及!。利息,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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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鼓励城【区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比照】房屋产权《交换:税费标准缴》纳税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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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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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上市交—易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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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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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实施办法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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