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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门》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    现将荆】门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管理 —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  :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  ?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包括住房转让!(含买卖、》交换、赠与)、【住,房抵押和住》房,。租赁 》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房屋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   ? (三?)不符合城市—规划及三层》以下的住房,—或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  《  (《四)产权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  :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上市转—。让的;? :    (【六)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教职工宿舍,建在校!园,。内,而又无法划》分,开的;  】。。  (七)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宜【。上市交易《的 : 第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二)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 !   《 (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转让的书面【意见 《 : 第?七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 第八条 【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核准予上!市出售?的住房,由买卖当事!人签订荆门市房屋买!卖契约?,并办理交易鉴证】手续 》    房屋【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住房可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   房》改房上市出售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原产权单位》是否购买《该住房,原》产,权单位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住:房买卖当事人按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后,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手续 — ,  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   《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将当事【人房屋?权属过户《。主要:材料送当地居—。民委员会《备案: ?。。 : 第十条 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应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禁止私下交易 ! 第十一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方式不变,【其结:余,部分:不予退还,并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 第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有关税费!的,缴纳:和减免?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 》    (二)减!半,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    【 ,(三)买方按成交】价的2%缴》纳契税;  !  (四》)买方按宗地标定】地价1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    !。 (五)买》卖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5‰缴纳印】花税; 》    (【六)买卖《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25%交—纳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 】。 ?   ? 买卖当事》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为基数计算缴纳【前款规定《的税:费 ? 第十三条— 当事人相互交换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由】差价支付方》按差价交纳》2%的契税;0【.5:。‰的印?花税以及按》宗地标定《地,价1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当事】人双方各按房地【产价值总值》分别缴纳0.25】%的交易综》合服务费 】第,十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赠与》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有?关程序办理》并,由受赠人按房—屋评估价《格缴纳2《%的契?税、0?。.5‰?的,印花税?以,。及按宗地标定地价】1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0》.5%的交易综合】服务费 】 第十?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设定低押权的,!按,荆门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的,按荆】门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 第—十七条 城区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 ,    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价!款及利息,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理 【 ,。。第十八条《 鼓励城区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比照房屋—产权交换税费标准缴!纳税费 】。 第十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上市?交易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实施办法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