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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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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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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荆,门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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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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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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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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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包括住【房转让(含买卖【、交换、赠》与)、?住房抵押和住房【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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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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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房屋?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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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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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房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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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符!合城市规划》及三:层以下?的住房,或》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
(【四)产权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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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上市转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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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教职工宿舍【,建在?校园内?而又无?法划分?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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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宜上市》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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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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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二)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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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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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转》让的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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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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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核准予上】市出售?的住房,由买卖【当事人签订》荆门:市房屋买卖契约,】并办:理交易鉴证手续 】
【房屋: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住房【可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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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上市出售》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原产权【单位是否购买该住房!。,,原产:权单位?。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第九条 !住房买卖当》事人按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后,《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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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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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将当事人房屋】权属:过户主要材》料送当?地居民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应—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禁【止私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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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方式不变,!其,结余部分不予退还,!并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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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有关税费—的缴纳?和减免按下列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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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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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半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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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买—方按成交价的2%】缴纳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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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买《方按宗地标定地价】。1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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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买卖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5‰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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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买卖【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25%交纳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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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当事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为基数计算缴纳前款!规定的税费 —
第十三条 当!。事,人相互交换》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由差价支付方—按差价交纳2—%的契税;》0,.5‰的印》花税以?及按宗?地标定地价1—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当事】人双方各按房—地产价值总值分别】缴纳:0.25%的交易综!合服务?费
第十【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赠与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有关程序办【理并由?受赠人?按房:屋评:估价格缴纳2%的契!税、0.5‰的【印,花税:以及:按宗地标《定地价1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0.?5%的交易综合【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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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设定低《押权的,按荆—门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的,按荆《门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城区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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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价?。。款及利息,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鼓励城【。区,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比照房屋产》权交换税《费,标准缴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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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上市交易【。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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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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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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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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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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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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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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