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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荆门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 :   ?。 现将《荆门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 :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包括住房转让】(含买卖、交换【、,赠与)、《住房抵押《。和住房?租,赁 : ?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房!。屋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    (三)】不符合城市规划及】。三层以下的住房,】或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   (四—)产权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  :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上市转让的; 】    (【六)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教》职工:宿,舍,建在校园内【而又无?法划分开的; 【。 ,    (【七):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宜上市《交易的 《 第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    (二!),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 》  :  (《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转让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 《第八条 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核准予上!。市出售的住房,由】买卖当事人签订【荆门市房屋买卖契约!,并办?理交易鉴证手续 】    【。房屋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住《房可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  《  房改》房上市出售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原产:权单位是否》购买该住房,原【产权单?位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第九条 住【房买卖当事人—按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后,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手】续 《    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将当事人房【屋,权属:过,户主要?材料送当地居民委员!会备案 】。 第十?条 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应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禁【止私下交易 — 《 第十一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方【式不变,其结余部分!不予退?还,并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 , ? 第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有关税费的】缴纳和减免按—。下列标准《执行:  】  : ,(一)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 》  《  : (:。二)减半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 ?   《 (?。三):买方按成《交价:的2%缴纳契税【; ?    》 (四)买方按宗地!。标定地价1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 — ,    (【五,),买卖: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5‰缴纳印花税】;    !。(六)买卖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25%交!纳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  —  ?买卖当事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为基:数计算缴纳》前款规定的税费【 第十—三,条 当事人相互【交,换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由,差,价支:付方按差价交—纳2:%的契税;0—.5‰的印花—税,以及按宗地标定地价!1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当事人—双,方各按房地产—价值总值分别缴纳0!.,25%的交》易综合服务费 】 第十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赠与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有—关程序?办理并由受赠人按房!屋评估价格》缴纳:2%的?。契税、0.5—‰的印花税》以及按宗地标—定,地价:1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0》.,5,%的:交易综合《服,务费 【。 第十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设定低押权】的,按荆门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 第十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的,:按荆门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城—区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   ? 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价款及【利息,?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理 — 第十》八条 鼓励城区【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比,照房屋产权交—换税:费标准缴纳税费【 ? 第《十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上市交易》。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实,施办:法 ?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