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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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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荆:门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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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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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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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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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包括】住房:转让(含买卖、【交换、赠与)、住】房抵押和住房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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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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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房《屋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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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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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符合城市规划!及三:层以下?的住房,或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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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权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上市: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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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教职工宿舍!,建在校园》内而又无法划—分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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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宜上市交易的【 :
《。第,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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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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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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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
】
(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转—让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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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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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核准予》上市出售的住房【,由买卖当事—人签订荆门市房屋】买卖契约,并办理】交易:鉴,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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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住房可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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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上!市,出售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原产《权单位是否购买该住!房,:原产:权单位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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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住《房买卖当事人—。按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后,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手续》
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将!当事人?房屋权属过户主要】材料送当地》居民委员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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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应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禁止私下交!易
第十!一,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方式不?。变,,其:结余部分不予退【还,并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有关】税费的缴纳和—减免按下列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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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 !
(】二)减半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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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买》方按成交价》的2%缴纳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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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买方按宗地!标定地价1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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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买卖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5?‰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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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买卖—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25%交纳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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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当事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为基数?计算缴纳前》。款规定的税费— :
第十三条 当】事,人相互交换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由差价支付!方按差价交纳2【%的契税;》0.5?‰的印花税以及按】。宗地标定地价1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当事人双方—各,按房地产价值总值分!别缴纳0.25%】的交易综《。合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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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赠与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有关:程序办理并由受赠】人,按房屋评估》。价格缴纳2%—。的契:税、:0.5?‰的印花税》以及按宗《地,标定地价1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0.5%的交易!综合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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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设定低押权】的,按荆门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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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的,按荆门】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
第十七条 !城,区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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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价款及利】息,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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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鼓励城区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比照房屋产权交换!税费标准缴纳税费 ! ,
第十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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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上市交易》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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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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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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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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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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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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