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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门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   》 ,。 现将荆《门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   《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包括》住,房,转让(含《买卖、交《换、赠与)、住房】抵押和住《房租赁 —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房屋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    《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 ,(三)不符合城市规!划及:三层:以下的住《房,或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 ?   (四)产】权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上市【。转让的; 》    【(六)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教职工宿舍,!建在校园内而—又无法划分开的; !。    (】七)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宜】上市交易的 【 第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  (二》)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   — (?。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转让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 , ?第八条?。。 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核准予上《市出售的住房,由买!卖当事人签订—。荆门市房屋买卖【契约:,并:办理交易鉴》证手续 《。 ?   房屋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住房可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    — 房改房上市出售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原产权单》位是否?购买该?住房,原产权单【位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住房买卖当事人!按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后,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手:续    】。 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 : ,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将当:事人房屋权属过户主!要材料送当地居民委!员会备案 【 ?第,十条 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应?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禁止私下交》易 —。 第十一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方式不变!,其:结余部分不》。。予,退还,并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 第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有关税费的【缴,。纳和减免按》下,列标:准执行: 》。  《  (一)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 !。 ,   《 (二《)减:半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 《  :  (三)买方按!成交价的2》。%缴纳契税》;  —  (四)买方】按宗:地标定地《价1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 》 :   (五—)买卖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5?‰缴:纳印花税《; 》   《(六)买卖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25%交纳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 ,    【买卖当事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为基数计》算缴纳前款规—定的税费 】第十:三条: 当事人相互交换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由差!价支付方按差价交纳!2%的?。。契税;?。0.5‰的》。。印花税以及按宗地】标定地价1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当事人双方】各按房?地产价值总值分【别缴纳0.25%的!交,易综合服《务费 《 第十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赠,与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有关程序!。办理并?由受赠人按房屋评】估价格缴纳2—。%的契税《、0.5‰的印花】税以及按宗地标【定地价1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0】.5%的交易综合】服务费 】 第十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设定低押权】的,按荆门》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 第十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的,:。按,荆门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城区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  :  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价款及】利息,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理 《 第十八条】 鼓励城区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比照:房屋产权交换税【费标准缴纳》税费 《 第十—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上市交易【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实施:办,法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