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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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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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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荆,门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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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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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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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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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包括住房转【让,(含:买卖、交换、赠与】)、:住房抵押和》住,房租赁 》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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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房屋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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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
(】三)不符《合城市规划及—三层以下的住房,】或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
(四!)产权?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上市转让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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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教职工宿舍,建【在校:园内而又无》法划分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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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宜上市【交易的
!第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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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
【。(二)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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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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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转让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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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
第八条】 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核准予上市出售【的住房,由买卖当事!人签订荆《门市:房屋买卖《契约:。,并办理交》易鉴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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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住房可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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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上市出售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原产权单】位是否购买该住【房,原产权单—位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
第九条 住房买卖!当事人按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后!。,,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手续 —
—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将当》事人房屋权属过【。户,主要材料送当地居】民委员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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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应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禁止【私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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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方式不变,其结!余部分?不予退?还,并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
第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有!关税费的缴纳和减】免按下列标准执【行: 《
(一】)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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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半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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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买—方,按成交价的2—。%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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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买方按!宗,地标定地价1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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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买《卖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5《‰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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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买卖:。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25%交纳!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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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当事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为基数计算缴纳前!款规:。定的税费《
《第十三条 当事人相!互交换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由差价支付》方按差价交纳2%的!契税;0.5—‰,的印花税以》及,按宗地标定》地价1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当?事人双方各按房地产!。价值总值分》别缴纳?0.25%》的交易?综合:服务费
第】十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赠与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有关程》序办理并由》受赠人按房屋评【估价格?缴纳2%的》契税、0.5‰的】印,花税以及按宗地标定!。地价1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0.5—%的:。交易:综合服务《费,
第十】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设定低《。押权:的,按荆门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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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的,按荆—。门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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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区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
【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价款及利息》,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理 《
第—十八条 鼓》励,城区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比照房!屋,产权交换税费标【准缴纳?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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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上市交易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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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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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实施办法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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