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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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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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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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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荆门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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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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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包括住房转】让(含买卖、交换、!赠与:)、住房抵》押和住?房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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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房屋》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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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
(三】),不,符合城?市规划及三层以【下的住房,或—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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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权—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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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上市!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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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教职工宿—舍,,建在校园内—而又无法划分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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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宜上市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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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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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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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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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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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转让?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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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核准予上】市出售的《住房:,由买卖《当,事人签订荆门—市,房屋买卖契约—,并办理交易鉴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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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住房可【。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
—房改房上《市出售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原产权单位是否】购,买该住房,》原产权单位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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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住房买卖《当事人按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后,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手续?
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将当事人】房屋权属《。过户主要材料送【当地居民委员—。会备案
【
:第十条? 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应: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禁:止私下交易》 :
第十一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方式不变,其结【余部分不予退还,并!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有关税!费的缴纳《和减:免按:下列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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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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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半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 【
(三)!买方按成交》。价的2%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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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买方按宗》地标:定地:价1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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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买》卖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5‰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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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买!卖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25:%交纳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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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当:事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为基数计算缴—纳前款规定的税费 !
?第十三条 当—事人相互交》换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由差价支】付方按?差价交纳《2,%的契税《;0.5‰的印花】税,以及按宗地标定地价!1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当事人双方各按】房地产价值总值分】别缴纳0.25%的!。交,易综合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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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赠与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有【关程序办理并—由,受赠人?按房屋评估价格缴】纳2%的契税、【0.:5‰的印《花,税以:及,按宗地标《定地价1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0【.5%的交》易,综,。合服:务费:
第十】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设定低押权的,【按荆门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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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的》,按荆门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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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区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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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价款及利—息,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理
】。
第《。十八:条 鼓励《城区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比照房屋产权【交换税费标》准缴纳税费
】。
第《。十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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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上市交易《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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