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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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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张令平?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坚持依】法,行政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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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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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检《举、:控告和如实》作证的权利》、义务?被,监督、检查和调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事—实,、情节和违》法行为后果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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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管理【。中心通过检》查、群众监》督、信访、》举报等途径获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行为的应当进【行收案登记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中心指定》。执法人员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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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经核查单】位或个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经批》准后:。停,止核查
! 第八条 经核】查存在以下》情况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执法部门负》责人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批立》案
《 (?一)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
《 (二》)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 (三)》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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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
第—九条 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 (二)案由;】
? (三《)基本事实;
】 : (四)有关证据】。;
? (《五)执法人》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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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执法科室《意见;
》 (七)—。管理中心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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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对【立案后的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进【行认真核《查、查处对收—集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材料!要做到确实、充分】、齐全
! ,调查取证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参【与,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管理中?。心出具?的核查通知》。和执法人员工作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管理中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等进:行分析记录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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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填报—案件:。处理审批表并对【案件提出处理—的意:见或建议提交管【理,中心专门会议集体讨!论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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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集体讨【论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 (一)案》件管辖权;
! (二?)单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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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
(四)定】性是:否准确?处罚是否合理—或,归集征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否—得当;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 (六)—。程序是否合法
】
—第十三条 经过【审查管?理中心视不同情形分!别,。做出以下决定
【
?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案》件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 (二)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或【。限期内?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
?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补充调查仍不能【达到立案标准的【予以撤销;
!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责令执法【人员纠正;
】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
【 (六)当事】人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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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做出:处理决定的执法人】员应:根据:处理决定制》作限期办理缴存登】记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经管理中》心负责人签批后【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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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如下事项
】
(一—),当事人名称、—地址;
》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罚款的数《额,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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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五)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
:。 (六《)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
!
》 第十六条 送【达的限期办理—缴存登记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指定的代收》人受:送达人拒收的—送达人应当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将文】书留置受送》达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邮寄送?达的:应当有邮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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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凡拟做出3》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管理中心【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和拟做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相【关听证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限期缴存或行政处罚!应当按照限期—办理缴存登记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种类、数额和期限】执行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
】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到管理中心!。指定银行账户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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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限期办理缴存!登,记等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收,之日起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管理中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条 案?件执行完毕执法人】。员应制作终结案件】报告同时《。载明以下内容
! , (一)案》件简要案情》及调查、处理、【执行情?况;
【(二)?结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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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中心负【责人意见
】 案件终》结后由执法人员将】全部案卷材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管理中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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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阻】碍管:理中心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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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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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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