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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 市长张令—平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坚持依【法行政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 】 第三条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 第四条 【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 》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检举》、控告和如实作【证的权利、义—务被监督《、检查和调》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事实、情节和违】法行为后果》的证明材料 ! 第》六条 管理》中心通过检查—、群众监督、信【访、举报等途径【获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行为?的应当?。进行收案登记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中心【指定执法人员—进行核查《 第!七,条 经核查单位【或个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经【批准后停止核查【。 : 第八条! 经:核查存在《以下情况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执!法部门负责人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批—立,案  —(一)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 《  (二)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三)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  (四)【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 ,第九条? 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  (二)》案由;  (!三)基本事实;【。  (四)有!。关证据;  !(五)?执,法,。人员:意,见; ?  (》六)执法科》室意见; 【 , (七)管理中【心负责?人,意见 《 》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对立案后—的,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进行认【真核查、查处对【收集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材料?要做到?确实、充分、齐全】   — 调查取证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参与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管理中【。心,出具的核《查通知和执法人员】工作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管理!中,。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等进】行分析记录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第十一】条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填报案!件处理审《。。批表并对案件提出】处理的意见》或建议提《交,管理中心专门会议集!。体讨:论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 :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集体讨论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 ? (:一)案?件管辖权; 】  (二)单—位基本情况》; 《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  (四)定性!是否:准确处罚是否—合理或归集征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否】。得当; 【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 (六?)程序是否合法【 】第,十三条 经过—审查管理中心视不】同情形?分别做出《以下决定 》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案件?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  (二)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或限期《内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补充调查《仍不能达到立案标】准的予以撤》销;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责令执法!人员纠正《;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 ?  (六—)当事人《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第十四条! 做出处理决定【的执法人员应—根据处理决定—制作:限期办理缴存登记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经管理中心—负责人签批后—送达当事人 ! 《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如下事项 【  (一)当事!人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罚款的?数额: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五)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 (:六)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 】 第十》六条 送达的—限,期办理缴存登记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指定的代收人受【送达人拒收的送【达人应当《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将文书留置受送达!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邮寄送—达的应当有邮寄凭证! 《 第十七【。条 凡拟做》出3: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管理?中,心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和拟《做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相关听证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限期缴存或【行政:处罚应当按照限期办!理缴:存登记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种类、数额和期!限执行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 》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到管理中心》。指定:。银行账户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限期办理缴存登【记等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收之日起】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管理《中,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条 案件执【行完毕执法人员【应制作终结》案件:报告同时载明—以下内容 — , , (一)案件简要】案情及调查、处理】。、,执,行情况; 】 (二)结案建【议,;  —(三)管《。理中心负责人—意见 ?。   案—件终结后由执—法人员将全部—案卷材料整》理归档 《 ? :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管理中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阻碍管理中心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