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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 ,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张—令平:。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坚持依】法行政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 】 第三条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 第四》条 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 》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检举、控】告和如?实作证的《权利、义务被监督】。、检查和调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事《实、情?节和违法行为后果的!证明材料 ! 第六条 管理!中心通?过检查?、群众监督、信访】、举报等途径获【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行》为的应当进》行收案登记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中心指定执法人员!进行核查 》 第七!条 经核查单位【或个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经批准后停止—。核查 ? : 第八【条 经核查》存,在,以下情况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执法】部门负责《人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批】立案 《  (《一)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 !  (二)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三)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 (四)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 第九条《 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案由; —  (三)—基,本事实; 【  (四)有关证】据; 》  (?五):执法人员意见—;,  (—六)执?法科:室意见; 》  (七)管理!中心负责人意—见,。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对立案后—的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进行认】真核查?、查处对收集—。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材料要】做到确实《、充分、齐全— ?    调》查取证?。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参与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管理中心出具—的核查通知和执【法人员工作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管理中》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等进行分析—记录: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 第《十一条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填报案件—处理审批表》并对案件《提出处理的意见【或建议提交管理中心!专门:会议集?体讨:。论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 —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集体【。讨论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案件》管辖:权; ?  (二)【单位基本情况; 】 ?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  (四)》定性:是,否,准确处罚是否合【理或归集征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否得!当; ?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 : (:六)程序是否合法】 》 ?第,十三:条 经过审查—。管理中心视不同情】形分别做《出以下决定 —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案件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  (二—)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或限—期内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补充调《查仍不能达到立案标!准的予?以撤销;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责令执法人员【。。纠正; —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 :。 ,  :(,六,。)当事人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四条】 做出处理决定的】执法人?员应根据《处理决定制作限期办!理缴:存登记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经管:理,中心负责人》。签批后送达当事人】 》。 ,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如下事项 【  :(一)当事人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三)罚款的数】额,和依据; 【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五》)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六!)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 】 第十六《条 送达的限期办理!缴存登记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指定—的代收人受送达人拒!。收的送达人》应当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将文【书留置?受送达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邮寄送达的应当有!邮寄凭证《 ? : ?第,。十七条? 凡拟?做出3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管理中心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和拟》做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相关听证】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限期缴存或—行政处罚《应当按照限期办理】缴存:。登记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种类、数额和—期限执行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   】。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到,管,理中心指《定银行账户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限期办理》缴存登记等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收之!日起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管理》中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条 案件执》行完毕执《法人员应制作—终结案?。件报告同时载明以】下内容 》  (一》)案件简要案情及调!。查,、处理、执行情【况;  (】二)结案建》议; 》  (三)》管理中心负》责人:意见   案!件终结后由执法人员!将全部案卷材—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管,理中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二条 阻】碍管理中心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