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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张令平 》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坚持依法】行政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 ! 第三—条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 , 《 第四条 —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检举、控告和—如实作证《的权利、《义务被监《督、检查《和调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事实、情】节和违法行为后果】的证明材料 ! 第六条【 管理中心》。通过检查、》群众监督、信访、举!报等途径获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行为的应当进】行,收案登记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中心指【定执法?人员进行核查 】 第【七条 经《核查单位或个—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经批准后—停止:核查 ! 第八条 经核查】存在以下《情况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执法部门】负责人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批立案 ! ,。  (?一)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  (二【),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  (三)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 ,  (四)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 : : :第九条 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案!。由;  (三!)基本事《实;  【(四)有关证—据; 》  (五)》执,法人员意见》;  (六】)执法?。科室意见; ! (七)管理中【心负:责人意?见 》 :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对立案后的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进行》认真核查、查—处对收集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材料要做到》确,。实、充分、齐—全, ?    调查取【证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参与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管【理中心出具的—核查通知和执法人员!工作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管?理中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等:进,行分析记《。录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 第十一条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填》报案件处理审批表并!对案件提出处理的】意见或?建议提交《管理中心专门会议】集,。。体讨论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集体讨论《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案?件管辖权《; :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定性是否准确!处罚是否合理—或归集征《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否!得当; —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 (六)程序是【否合法 》。 ? 第十三条 】经过:。审查管?理,中心:视不同?情形分别《做出以下决定 【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案【件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 (二)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或限期内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补充调查仍不能【达到立案标》准的予以《撤销; 《。。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责令执法【人员纠正《; 《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  (—六,。)当事人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四条 做出处理决!定的执法人员—应根据处理决定制】。作限:期办理缴存登记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经管理中心》负责人签批后送达当!事,人 : —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如?。下事项?  (一)】当事人?名称、地址; !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  (?三)罚款《的数额?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五)?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六)!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 : 》 第十六条 送【达的限期办》理缴存登记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指定【的代:收人受送达》人拒收的《送达人应《。当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将文书留置受送达】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邮寄【送达:的应当有邮寄凭【证 — ?第十七条 》凡拟做?出3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管理中》心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和拟做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相】关听证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 : 第《十八条 限》期缴存或行政—处罚应当按照限期】办理缴存登记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种类、】数额:和期限执行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 《 :  :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到管理中心指定!银行:账户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 ,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限期办—理,缴存登记等》。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收》之日起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管理!中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条? 案件执行完—毕执法人员应制作】终结案件《报告同时载明以下】内容 《  (一》)案件简要案—情及调查、处理【、执行情《况;  【(二)结案建—议;:  (三【),管理中心负责人意见!   案【件终结后由执法【人,员将全?部案:卷材料?。整理归档 —。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管理:中,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阻碍!管理:中心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