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按政策规【定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用于其家庭—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普通!自住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的住房消费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运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为缴【存职工?提供政策《咨询:维护缴存职工—依法应享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
《(二)编制并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发放及【回收等管理工作并】监督贷款的用途【。;
(四)【。编制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五)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决策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
— 第五条《 管理中心—依据国家《住房信贷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规定?为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七,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直系亲】。属可共同《参贷
第—八条 ?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二)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缴存状态《正常由本辖区以外】的住房管理中—心转入的转》入的缴?存期限?与,本中心?缴存期限可以—合并计?算;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购》房行:为发生在三年之【内且所购住》房已签订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首付资!金,达到国家规》定比例;购买二手房!的购房行为发生【在三年?之内且已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行为—发生在三年之内【且有: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的批准证件【所,。需,。费用概预《。算,、已支?付规定比《例的付款《凭证;
(五)!本,人及配偶均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能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九条— :职工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地(金】昌)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近6个月缴】。存流水?、异地贷款情况【证明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第十条 缴存职】工在本地商业银【行有住房贷款按时偿!。还一年以上尚未结清!的,可以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在管委—。会批:准的最高贷款额【度内结合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年龄:、收入、月还款能力!、信用状《。况、负债情》况、:最高贷款年限以及所!购建住房《情况等综合确定【可贷额度
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之—内
: 第?十二条 《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不得低】于1年最长》期限:为3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十三】条 :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当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已发—。放的贷款期限为1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当年不—执行新?。利率于次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同】档次:最新法定利》率
《已办理?贷款手续但》未发放的贷》。款,贷款《发放:后直接执行新的法定!利率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借款申请人向管理】中心: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贷,款申请的审核并【做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及时办理抵押】担保:。等手:续;不?准予贷款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三)》审核准?。予,贷款的手续管理中心!应在不动产登记证明!收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 第十?五条 ?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 (?二)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证明;
】(三:。)首付款支付—凭证或契税完税凭证!;
(四—。)个人?征信报告;》
: (五)《管理中心《规定的有效担保材料!;,
(六)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资料
《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范围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等费用
》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所购住房抵》押担保方式借款人也!可结:合本人?实际情况《采取质?押、保证等其他担保!方式
(一【)住房抵押》担,保,
: 抵押是指借—款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其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财—产作为抵押物的一】种贷款担保方式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抵押财产的—价值并由管理中【心,根据抵?押财产情况确—定贷款额度》
借款人—以共有产《权,房,屋设定抵押》的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并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现自》有住房抵《押担保为主》
: 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房产在?抵押期间《遇有政府征》收时借款人应事【先通:知管:理中心征收补偿费用!应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全部还清贷》款有困难的需—。。按,管理中心要求重新提!供抵押?物或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
(二》),质押担保
》 :借款人可以用凭证式!国债、定期存—单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借款人必须与管】理中心、受托银【。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将,有价证券交》由,管理中心保管
】 (:三)保?证担保
》 1.?保证人的担保方式】一,律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人必须是经管!理中心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或法律允许》提供保证担》。保的各?类单:位借:款人提供自然人保证!担保的其须属于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且无不良—信,用记:录同时为防范—资金风险借》款人及保证人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由管理中心予以封!存,以作为联保
【 2.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担保借—款人可以选择管理中!心认可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担保?能力并按担保总额】一定比例缴纳—相应的保《。证金至管理中心贷】款保证?金专用账户中
!发生借款人违约情形!管理中?心可直接划转—保证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或担保公司保证】金用于清偿借款本息!及罚息划转》后管理?中心及时书面通【知,保证人?或,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便于其行使追偿权】
第十—八条 ? 管理?中心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制度
】 :第二:十条 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贷!款的审核审批管理】,,建立初审《、审核、审批的三级!贷款审?批制度
第【二十一条 》 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借款合《同的管理,规—范借款合《同主要?条款:,对借款合同填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开】展日常性审查
【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当负责贷后检】查,、风险监《测、:贷款回?收、担保债权管理】、借款合同变更、】逾期贷款催收、不】良贷款处置》、贷款档案管理等工!作,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贷方《式
《第二十四条 — 借款人申请变更】借款合同的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经管理中》心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生效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 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内借款人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有权对借】。款人:、担保人采取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借款—人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贷的【;
?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在合同—到期后未归》还,贷,款本息的;
(!四)借款人因诉讼发!生经济?纠,纷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 (五《)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人或其已继承【财产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监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六)抵押人》未经管理中心书面】同意将抵押物—。拆迁、?出售、转让、赠【与等擅自处分—的;:
, (七《。)借款人拒绝—。或阻挠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保证—能力、?抵押物被征收、【损毁不能清偿—债权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未按管理中【心,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措施的!;
? (九)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债权保护措施】包括: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解除合同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三)?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和罚息?;
(四)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偿贷款本【息;
》(五)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追索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
(六】)依法追偿贷款【。本息;
—(,七)追究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 第?。二十七条 》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机制,】。明,确催收?工作责任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构成违》约的应当《依照借款合同约定】进行处置处置后形成!贷款损失的应—当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报呆账《核销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办理贷款清户和!抵押(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 ,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负责做好—贷款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销毁和移交—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 管理中心》应当:强,化对受托银行—日常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开展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考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停止支付【或提前回收》全部贷款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骗贷的管理中心!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同时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及住房】消费提取申请—;
(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骗》贷的管理中心提【请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所在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
(—三):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等》造成骗贷的管理【中心:。应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四)管理中!。心应对骗贷》的借款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十二条 缴交单!位,未办理正常》。。缓缴手续借款—人在贷?款手续完成后恶【意停止缴交住房公】积金连续12个【月管理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余额:。 :。
第三【十三:条 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造成贷【款风险或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受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委托贷款协议—约定:的管理中心可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要求限期整改】并可依据《金昌:市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业务考核办法!下调委托业务手续】费等措施直至撤销】其承办资格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遇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新的规定时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统一登记号》为JC?S,ZF〔2017〕2!号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