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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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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垃圾的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垃圾的管理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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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环保、!卫生等部门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垃圾治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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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垃圾治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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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运及处理现状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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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生量—的预测?。与特性?分析;
】(三)治理目—标和指导《。原则;
【 (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主:要,措施;
(!五)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的方!。式;
— (六)处》理场(厂)、废【物综合利用场所、】垃圾转运站等设施】的,布,点、规模垃圾运【。输车辆等运输—工,具的停放及修造【场所环卫工》作网点?的布局及其占地面积!;
(【七)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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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按照城市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与标准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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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分拣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及规模—按照:垃圾治理规划—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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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局和规模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治理规划统一确定】
】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规:模适度?严格执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等技术标准》禁止建设没有防渗隔!离层和渗滤液收【集和处理系》统的简易填埋场【。
】 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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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实际》需要配建标准化【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现有的住!宅垃圾道应当逐步】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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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档、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
【 第十八条 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以及旅《游景点和其他—人流集?中的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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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集贸市—场的开办《或者:主管单位应当负责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根,。据,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自行:或者委托垃》圾作业单位清—扫、收集和》运输垃圾并做—到日产日清 —
第!二十条 全市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自行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自行或者委托—垃圾作业单》位清扫、收集和运】输,垃圾:
】 第二十《一,条 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单独收集和处置所!产生的?。垃圾:或者委托垃圾作业】单,位收:集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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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垃圾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所?在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收集;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垃圾作业!单位负责收集居民】自行分拣装》袋并就?近放置于生活垃圾存!。放容器内所需垃圾】袋由居民自行解【决,或向物?业管理?部门、垃圾作业单】位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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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前报?。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拆?除、封闭环卫设施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或者补建!
第二!。十四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垃圾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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