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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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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城市【垃圾的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垃圾的】管理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 ,第,八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环《保、卫生等部—门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垃圾治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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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垃圾治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收《运及处理《。现状与?评价;
】(二)产生量的预】测与特性《。分,析;
(三!)治:理目标和指导原【则;
— (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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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的方式; !
(六)【处理场(厂)、废物!。综合利用场所、垃圾!转运站等设》施的布?点、规模《垃,圾,。运输:车辆等运输工具的】停放及修《造场所环卫工作网点!的布局及其》占地:。面积;
— (?七)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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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按】照城市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与,标准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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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分拣?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及规模按照垃圾治理!规,划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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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局【和,规模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治理】规划统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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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规模适度严格执!。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等技术标准】。禁,止建设?没有:。防渗隔离层和渗【滤液收集和》处,理,系统的简易填埋场】
】 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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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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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实:。际需要配建标准化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现有的住宅垃圾】道应当逐步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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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档、—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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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以及旅游景点—和,其,他人流?集,中的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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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集贸市】场的:开办或者主管—单位应当负责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根据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自行或—者委:托垃圾?作业单位清扫、【收,集和运输《垃圾:并做:到日产日《清
! 第二十条 全市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自行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自行或《者委托垃圾作业单】位清扫、收集和【。运输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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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单独?收集和?处置所产生的垃【圾或者委托垃圾【作业单位收》集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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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垃圾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所在《。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收集;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垃圾作业单【位负责收集居民自】行,分拣装袋并就—近放置于生活垃【。圾存放容器内所需垃!圾袋由?居民:自行:解决或向物业—管理部门、垃圾作】业单位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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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前报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拆除、【封闭环卫设施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或者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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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垃圾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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