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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 《 【第七条 《城市:。垃圾的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垃圾的》管理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 , ,。。 : 第八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环保、—卫生等?部门: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垃圾治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九条 城市垃—圾治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运及处理现状与】评价:; 》 (二)产生量的】预测与特性》分析; — (三《)治:理目标和指导原则】; —(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主要措—。施; — (五)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的方】式; 【。(,六)处理场(厂)】、废物综合利—用,场所、垃圾转—运站等设施的—布点、规模垃圾运输!车辆:等运输工《具的停放及修造场】所,环卫工作网》点的:布局及其《占地面积; 【 , (?七,)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点?规划 》 第十】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按照城?市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与标准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分拣》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及,规模按?照垃圾治理规划合理!确定 】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局和规模》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治理规划【统一确定 ! ,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规模】适度严?格执: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等技术标准【禁止建设没有防【。渗隔离层和渗滤液】收集和处理系统的】简易填埋场 【 ? , , 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第【十六条 《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实际需要配建】标准化?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现有的住宅垃】圾道应当逐步—封闭: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档、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 》 》。 : 第十八《条 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以及《旅游景点和其他人】流集中的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 第十】九条 集贸》市,场的开办或者主管单!位应当负责》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根据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自—行或者委托垃—圾作业单位清扫、收!集和运?输垃圾并做到日【产日清 《 ? 第—。二十:条 全市《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自行?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自行—或者委托垃圾—作业单位《清扫、收《集和运输垃圾 】 第】二十一条 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单独收《集和处置所产生的】垃圾或者委》托垃圾作业单位收】集和处置 》 , , 《 , 第二十二条— 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垃圾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所在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收《集;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垃【圾作业单位负责【收集:居民自行分拣—装袋并就近放置【于生:活垃:圾存放容器内所需垃!圾袋由居民自行解】决或向物业管理【部门:、垃圾作业单—位购:买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前报: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拆除、封闭【环卫设施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或者—补建 ? ? , 第二十》四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垃圾处理!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