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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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垃圾的《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垃圾的管理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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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环保?、,卫生等部门》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垃圾治?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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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垃圾治—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收运及处》理现状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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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生《量的预测与特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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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治理目!标和指导原则; 】
(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主要措!施; ?
? (:五)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的方式;
!。(六)处理场(厂)!、废物综合利用【场所、垃圾转运站等!设施的布点、—规模垃圾《运输:车辆等运输工—具的停?放及修造场所环卫工!作网点的布局及【其占:。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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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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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按照城市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与:标准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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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分】拣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及规模按照垃—圾治理规划合理确定! ,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局【和规:模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治?理规划统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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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规模适《度严格执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等技术标准禁—止建设没有》防渗隔离《层和渗滤液收—集和处理《系统的简易》填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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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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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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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实际需—要配建标《准化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现有的住!宅垃圾道应当逐步】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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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档《。、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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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以:及旅游?景点和其《他人:流集中的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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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集贸市?场,的开:办或者主《管单位应当负责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根据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自行》或者委托《垃圾作业单位清【扫、收?集和运输垃圾—并做:。到,日产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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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全市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自行—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自!行或者委托》垃,圾作业单位》清扫、收集和运输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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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单独收集!。和处:。置所产生的垃圾或】者委托垃圾作—业,单,位收集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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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垃圾《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所在【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收集;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垃!圾作业单《位负责收集居民自】行分拣?装袋并就近放置于】生活垃圾存放容器内!所需垃?圾袋:由居:民自行解决或向【物业管理部门、垃圾!作业单位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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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前报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拆除、封闭环!卫设施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或者!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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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垃圾!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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