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 》 ? 第七条 城】市垃圾的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垃?圾的:管理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 第八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环保、卫!生等:部,门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垃圾治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九条? 城市?垃圾治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收运?及处理现状》与评价; 》 (二)【产生量的预测与【特性:分析; — (三)治理【目标:和指导原则; ! (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主要措!施; 《 (五)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的方?式;: : , (六《)处理场《(厂)、废物综【合利用场所、—垃圾转运站等设【。。施的布点、规—模垃圾运《输车辆等运》输,工具:的停放及修造—场所环卫工作网点】的布局?及其占?地面积; !(七)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点,规划 】 第十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按照城市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与标准【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 , ,。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分拣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及规模按《照垃圾治理规划合理!确定 》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局和】规模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治理规】划,统一确?定 【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规模适度!严格执?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等技术标准禁止】建设没有防渗隔离】层和渗滤液》收集和处理系统的】简易填埋场 】 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第十》。六条 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实际需要配建标【准化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现有》的住宅垃圾道—应,。当逐步封闭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档、?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 ! 第十八条 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以及旅游景点!和其他人流集中的】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九条 集贸市场【的开办或者主—管单位应当负—责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根据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自行—。或者委托垃》。圾作业单位清—扫、收集和运输【垃圾并做到日产日清!。 》 《第二十条 全市【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自—行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自:。行或者委托垃—圾作业单位清扫【、收:集和运输垃圾 【 ? 第二十】一条 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单独收集和【处置所?产生的垃圾》或,。者委托垃圾作—业单位收集和处置 ! 《 : 第二十二—条 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垃圾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所在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收集;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垃圾作?。业单位负责收集【居民自行分拣装袋】并,就近放置于生活垃圾!存放容?器,内所需垃圾袋由居】。民自行解决或向物业!管理部门、》垃圾作?业单位购买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前报《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拆除、》封闭环卫《设,施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或者补建 》 , 第二【十四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垃圾处理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