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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 【 — 第七《条 城市垃圾—的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垃圾】。的管理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 , 第八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环保、卫生等部【门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垃圾治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第九条 城市垃圾!治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收,运及处理现》状与评价; 】 (?二)产?生量的预《测与特?性分析; !(三)治理》目标和指《导原则; !(,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主要!措施:; (五)!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的方式; ! (六)【处理场(厂)、【废物综合利》用场所、垃圾转运】。。站等设施的布点、】规,模垃圾?运输车辆等运输工】具的停放及修造场】所环卫工《作网点的布局及其占!。地面积; 【。 (七)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点,规划 ? 】第十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按照城市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与标准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分拣: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及规—模按照垃圾》治理规划《合理:确定 【 : ,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局和规模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治理规划统一确!定 —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规模适!度严格执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等?技术标准《禁止:建设没有防》渗隔离层和渗滤液收!集和处理《。系统的简易填埋场 ! 》 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六】。条, 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实际需?要配建标准化—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现有!。的住宅垃圾道—。应当逐步封闭— : ?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档、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 ! : : 第十—八条 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以及旅游—景点和?其他人流集中的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 : 第十九】条 集贸市场的开办!或,者主管?单位应当《负责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根据【。。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自?行或者委托垃圾作】业单:位清扫?、收集?和运:输,垃圾并做到日产【日,清 : 》 第二十条【 全:市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自行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自行?或者委托垃圾作业单!。位清扫、收集和运】输垃圾 — 》 第:二十一条 》。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单—独收集?和处置所产生的【。垃圾或者《委托垃圾作业—单位收集和处置 】 , 【第二十?二,条, 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垃】。圾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所在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收集】;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垃圾作业》单位负责收集居民】。自行分拣装袋—。并就:近放置于生活—垃圾存放容器内所】需垃圾袋由居—民自行解《决或向物业》管理部门、垃圾作业!单位购买 》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前报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拆》除,。、封闭环《卫设施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或者】补建 ? , ? 第二十四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垃圾处理】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