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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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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垃圾—的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垃圾】的管理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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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环保、卫生等】部门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垃圾治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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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垃圾治!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运及处理现》状与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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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产》。生量的预测》与特性分析;
! , (三)治理目【标,和指导?原,则;
》 (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主要:措施;
(!五)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的—方式:;
—。(,六):处理场(厂)、【废物综合《利用场所、垃—圾转运站等》设施的布《点、规模《垃圾运输车辆等运】。输工具的停放及【修,。造场所?环卫工作网点的布】局,。及其占?地面积; 》
(七—)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点规?划, ,
【 第:十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按照城【市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与标准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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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分拣【。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及规模—按照垃圾治理规划】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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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局和规模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治】理规划统一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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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规模适度严格执【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等技术标准禁止【建设:没有:。防,渗隔:离层和渗滤液收集】和处理系统的简易填!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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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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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六》条 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实际需要》配建标准化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现有—的住:宅垃圾道应当逐步】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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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档、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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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以及旅游—景,点,和其他?人流集中的》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 第十九《条 集贸市》场的开办《或者主?管,单位应当《负,责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根据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自行或者委托垃】圾作:业单位清扫、—。收集和运输垃圾并】做到日产《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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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全市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自行: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自行或者委托垃圾!。作业单位清扫—。、收集?和运输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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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单独收集和处置!所产生的垃圾或【者委托垃圾》作业单位收》。集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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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垃圾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所在: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收集;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垃圾作业单位负责】收集居民自》行,分拣:装袋并就近放—置于生?活垃圾存放容—器内所需《垃,圾袋由居民自行解决!或向物业管理部门、!。垃圾作?业单位购买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前报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拆除!、封闭环卫设施【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或者】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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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垃圾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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