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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七条 城市垃【圾的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垃圾的管理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 : :第,八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环保、》卫生等?部门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垃圾《治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第九条 城—市垃圾治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收】运及处理现状与【。评价; 】(二)产生》量的预?测与特性分析—; (三】)治理目标和指导】。原则; 】(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主:要,措施; 》 , (?五)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的方式;— (六)处!理场(厂)》、废物综合利用场所!、垃圾?转运站等设施的【布点、规模垃圾运】输车辆?等运输工具的停【放,及修造场所环卫工作!。网点:的布局?及其占地面》积; 《 , , (七)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点规划 !。 《 《第十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按照城市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与—标准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分拣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及规模按照】垃圾治理规》划,合理确定 ! :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局!。和,规模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治理?规划统一确》定 ? 《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规】模适度严格》执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等【技术标准禁止—建设没有防渗—隔离层和渗滤液收集!和处理系统的简【易填埋场 — 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六条 【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实际需要》配建标?。准化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现有的住宅垃圾道应!当,逐步封闭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档—、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 【 第十【八条 ?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以及旅】游景点和其他人【流集中?的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 《。 : , 第十九条 集【贸市场的开办或【者主管单《位应当负责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根据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自行或?。者委托垃圾作业单】位清扫、收》集和:运输垃圾并做到【日产日?清 — ? 第二十条 全【。市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自行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自行】或者委托垃圾作业】单位清扫、收集和运!输垃:圾 : 【。 第二十一》条 :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单】独收集?和处置所产生的垃】圾或者委托垃—圾作业单《位收集和处置 】 第二!十二条 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垃圾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所在【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收集;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垃圾作业单—位负责收集居民自】行分拣装袋》。并就近?放置于生活》垃圾存放容》器内所需垃圾袋由居!民自行解决或向【。物业管理部门、【垃圾作业单位购【买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前报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拆除、封《闭环卫设施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或者补建【 【第二:十四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垃圾处理】设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