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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立 案 【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受】理,职工投诉、执—法检:查、群众举报、【信访等途《。径,获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指定】执法人员进行初【。步,调查 】第八条 经初—步调查,《发现单位《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承办人员应填!写现场检查》记录或?。调查笔录,终—止调查 【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   ㈠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 》    ㈡—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㈢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㈣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 》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申请立【案    ㈠】已收到责令改正书,!。但逾期不办的; 】 ,  :  ㈡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 】 ,   ㈢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第十】一条 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如下—事项:㈠当事—人基本情况;㈡案由!;㈢基本事》实;㈣承《办人员意见;㈤科】室负责人意见—;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意《见 — ,第十二条 根—据违法行为确—定案由分《别为::㈠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㈡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㈢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㈣少缴住房公积!金;㈤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㈥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㈦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 第—十三条 承办案件的!科室负责《人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批,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