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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项目建设和【预算变更管理 【。 第十—七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要—按有关规定》推,。行“代建制”由【襄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本办—法施行后市建—委应尽快制》定“代建制”实【施办法 —。 : ,  实—行“代建《制”管理《之,前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分离的原则加【强管:理 —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建设监理制度应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设!备和重要材料采购应!当严格按规》定的程序依法实行】招投标并订立—合同 —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并完成【招投标后《市财政部门和建投】。公司等政府》投融:资机构按《照资金计《划及工程建设合【同,拨,付资金 《    】 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保留】的待:。结价款应在》结算审计《。完成后才能》结清未经结》算,审,计不得结清》工程款 】 ,  对重【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工程款根【据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评价?或审计建议予以拨】付 《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预算》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调整建设《。方,案、变更设计、【增加隐蔽工程—量、调整特殊材【料和设备价款等原因!工程预算《变更超出合同总价5!。%以上的(或者【一次:性单项?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上及累!计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按】程序报批并》提供相关认》。证手:续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对其进行重点!审计;在合同总价5!%以下的《(或者?一次性单《项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下及累计】。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协商一?致审计?机,关,应派员参加》。及时:掌握变动情况— ?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房建【、市政工《程由市?建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工业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文?教卫及其他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市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方、建设方、—项目移交管理方【应,同步参加上述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公路(道路)—工程验收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