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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项目【建设:和预算变更管理 ! 第十》七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要按有关》规定推行“代建【制”由襄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本办:法,施行后市建委应尽】快制定“代建制”实!施办法 —  ?  》。实行“?。代建制”管理之前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分离的原则加强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建设监?理制度应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设备和重要材料【采购应当严》格按:规定:的程序依法实行招】投标并订立合同 ! :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并完成《招投标后市财政部】门和建投《。公司等政府投融【资机构按照资金计划!及工程建《设合同拨付资金【 ,    【 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保,。。。留的待结《价款应在结算审计完!成,后才能结清未经结】算审计?不得结清工程—款 《    — 对重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工程款根据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评价或审计】建议予以《拨付: 《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预算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调整!。建设方案、变更设计!、增加?隐蔽工程量、—调,整特:殊,材,料和设备价款等【原,因,工程预算变》更超出合同总—价5%以上》的(或者一次性【。单项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上及累计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按程序报批并提【。供相关认证手续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对其进行《重点审计《;在:合同总价5%以下】的(:或者一次性单项【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下及累计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协商《一致审计机关应【派员参加及时掌握】变动情况 —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房建、市】。政工程由市》。建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工业》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文教卫【及其他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市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方、建设方、—项目:移交管理方应同【。步参加?上述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公路(道路!)工程验收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