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四章 项目建—设和预算变更管理 !
《第十七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要按?有关规定推》行“代建制”由襄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本办法【施行后?市建:委应尽快制定“代】。建制”实《施办法
【
【实,行“代建《制”管理之前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分离的原则加—强管理
【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建设监】理制度应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设备和【重,要材料采《购应当严格按规【定,的程序依法实行招】投标:并,订立:合同
【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并完:成招:投标后市《财,政,。部,门和建?投公司等政府投融资!。。机构按照资》金计划及工程建设合!同拨付资《金 :
—
? 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保留的待结价款!应在结算审计—。完成后才能结清未经!结算审计不得结【清工程款 》。
?。
?
,
?对,重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工《程款根据《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评价或审计】建,议予以?拨付: :
《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预算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调整建设—方案、变更设计【、,增加隐蔽工程量【、调:整特殊材料和设备】。价款:等原:因工程预算》变更:超出合同总》价5%以上的(或者!一次性单项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上》及累:计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按,程,序报批并《提供:相关认证手续—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对其—进行重?点审计;在合—同总价5%》以下的(《或者一次性单项【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下及累?计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协?商一:致审:计机关应派》员参加及时掌握变】动情况 —
,
: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房建、市政工程由!市,建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工业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文教:。。卫及其他《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市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方、!建设方、项目—移交管理方应同步】参加上?述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
? 公路?(道路)工》程验收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