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通过网络可以—登,录,信用信息系统查询】记录信用信息实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
!。 :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经授:权也可获得一定范围!的查询?。权限
各】部,门利用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滥用不得违!。法限:。制企业?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有关行业《协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发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予以惩》处
? ?对于一般失信行【为由有关行业—协会:对,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诚信法制教育促!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社会舆论等综合【惩,治措施?对其依法公布、【。曝光或予以行政【处罚、经济制裁;行!为特别恶《劣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失信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有关行《。业协会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企,业资质、《资格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查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按照授权查阅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分级?管理的依据
】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可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资?。质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 在建设项【目,发,包中:建设业?主可以按《照,企业授权查阅其最】。近,5年内信用》信息:作为招投标资格预审!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诚信企—业应给予鼓励
【。
: (一)减少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抽查;
(二!)在周?期性:检查、审验中—当年度可以免—审;
(三】)在: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发包》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
第三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应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同:时,视情况不授》予有关?荣誉或者称》号纳入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外地企业将不良行!为记录通报》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九条 在建设项】目发包时《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正在》受公示的建》设,业主可以《根据择优选》择的原则限制—其,参加投?标活动;评标专家因!。不,良行为正在受公示的!不得参加评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建设监理、检测】试验、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因不:良,。。行,为正在受公示的【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建设业主不得【委托其承担相应的中!介服务其他》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业,主可以不委托其【承担相应的中介服务!
除—前款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审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长期《。。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各类!外地工?程建设企业应积极】参加本市《有关行业协会的诚】信管理?和诚信评价》工作
第四—十一条 外地企业在!办理进襄阳》备,案手续时应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信《用资料或信用评价】资,料
已【进襄阳外《。地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停《止办理下一年—。度进襄阳备案—手续:
第四十二条【 建:立,信用信息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不《。按本办法《规定采集、记录、】整理、?。发布、填报、更【改、撤?销信用信息的行【为应进行责任追究对!。有关人员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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