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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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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通过网?络可以登录》信用信息《系统:查询记录《信用信息实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
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经授权也可获得!一定范围的查—询权限
】。各部门利用》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滥用不】得违法限制企业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有关行?。业协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发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予以》惩处
对】于,一般失信行》为由有?关行业协会对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诚信法】制教育促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社会:舆论等?。综合惩治措施对【其依:法公布、曝光—或予以行政》处罚:。、经济制裁》;行为特别》恶劣:。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失信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有关行业协会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企业资—。质、资格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查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按照授》权查阅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分级管理的依据】。
: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可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资质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 在建设项目【发包中建设》业主可以《按照:。企业:。授权查阅其最近【5年:内信用信息作为招】投标资格预》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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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诚信企?业应给予鼓励
! (一)减少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抽查;】
(二)在】周期性检《查、审验《中,当年度?可以免审;
【。。。 (三)在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发包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
第三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应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同时视情【况不:授予有关《荣誉或者称》号纳:入,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外地【企业将不良》行为记录通报—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九:条, 在:建设:。项目发包时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正在受公示的—建设业主可以根据择!优选择的原则限制】其,参加投标活动;【评标:专家因不《良行为?正在受公示的不【得参加?评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建设监《理、检测试验—、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因》。不,良行为正《在受公示的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建设业主不得—委托:。其承担相应》的中介服务其他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业主《可以不委托其承担相!应的中介服务
! 除前款》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审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长期》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各类外地工程】建设企业应》积极参加《本市有关行》业协会的诚》信管理和诚信评价】工作
第四—十,一,。条 外地企业—在,办理进襄阳备案手续!时应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信用资料或】信用评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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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进襄阳外地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停止】办理下一年度—进襄:阳备案?手续
第四十【二条 建立信用信息!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不按》本办法规定采集、记!录、整理、发布、填!。报、更?改、撤销《信用信?息的行为应进行【责任追究《对,有关:人员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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