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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要求 ! :。 第十一条 管】线工程建设应按照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与城市?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平行【敷设走向顺直道【路地下管线应—当,安排在绿《化带、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内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内不宜布—置的可以安排在机】动车:道内     】在道:路交叉口和路段【(间距300米左右!。)应:按规划要《求埋设管线横穿管】 第十—二,条, , 新建、改建、扩】建桥梁和《涵洞需敷设管道【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与桥梁、涵洞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相互协调管线!通过桥梁应》保证桥梁安全以【及正常的维修、【养护 》 第十三条 对】于,新建道路《管线位?置在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基础上按下列原【则规划?安排    【。 (一)在规划道路!的中心线《以东:、以北主要安—排雨水管《、给水管、电力管】线;   —  (二)在—规划道路的》中心:线以西、以南主要安!排污水管、燃气管、!电信管线; —     (—三)在绿《(林:)地下敷设》输水管?、排水?干管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 《 第:十四条 《 在主?。城,区,范围内除220kv!及,以上等级电力—线外原则上》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各《类管线均应入—地,敷,。设现有架空管—线,逐步改造《入地    【 工业园内10【kv:及以下等级电—力线应按《规划要?。求进:。行地埋 》   ? ,电力电缆埋设—。较多时应当建—设,电力:隧道或者《电,缆沟     】。通讯、信《息线缆等弱电管线应!共沟设置 】。第十五条 对老城!区、新城区范围内各!类新建、改建—管线必?须入地特殊情况不】能入地?的须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确,需架空设置的—电力电缆和信—息线缆应当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绿地内架《。设对有景观要求的区!域电力塔应采用钢】管塔 》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架空线设置】的高度各《类管线的水平—净距、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林,)木:等的安全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管线工—程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人防设【施、河?道、绿?(林)地或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树(《林)木保护的—管线建?。设单位须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协商采!取相应的《。防护或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管【。线,单位必?须按规范要求在【有地下管线的地面】上同步设置地上警示!标识;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顶板—装饰应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各种检查井、—手,孔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 【 第十九条 — 公共管《。线的地面附属设【施(如电《力,变压器、《分支箱和环网柜、燃!气调压器(箱)、】路,灯箱式变和控—制箱、通信》交接:箱、接线柜》等)应按照城市【。景观要求结合道路和!绿地等规《划确定?。合适外?观形式?、尺:寸和:色彩等内容确定【合理具?体位置不能影响道】。路通行 【第二十条 建筑】物用地范围内配置】的附属设备用—房及设施(如电【力开闭所、配电房、!通信(广《电)交接间、—天然气?。调压间?或调压器、供水泵】房、储?水池、水《箱、垃圾收集间【、污水处理》池等)不得》超出建?筑红线;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其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消!防,结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井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