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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要求 】。 第十一条 】。 管线工程建设【。应按照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与城市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平行敷设!走向顺直道路地下】管线应?当安排在绿》化带、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内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内不宜布置—的可:以安排在机动车【道内    【 在道路交》叉口和路段(间距】300米左右)【应按规划要》。求埋设管线》横穿管 》 第十二条 【 ,新建、改建、—扩,建桥梁和涵》。洞,需敷:设管道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与《桥,。梁、:涵洞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相!。互协调?管线通?过桥:。梁应保证桥梁安全】以及:正常的维修、养【。护 : : 第:十三条 对—于新建道路》管线位置在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基础上按下—列原则规划安排 】   ?  (一)在—规划道路的中心【线以东、《以北主要安排雨【水管、给水管、电力!管线; 》    (》二,),在规划道路的中【心线以西《。、以南主要安排【污水管、燃气管、】电信管线《;     【(,三)在?绿(林)地下敷【设输水?管、排水《干管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 】。第十四条 在主】城区范围内除22】0kv及以上等【级,电力线外原》则上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各类管线均【应入地?敷设:现有架空管线逐步】改造入地 》  :   工《业园内?。10kv及以—下等级?电力线应按规划【要,求进行地埋》     电力】电,缆埋设较多时应当建!设电力隧道或者【。电缆沟     !通讯、信息》线缆等弱电管线应】共沟:设置: 第十—五条 对老城区、!新城区范围内各类新!建、改建管线必【须入地特殊情—况不能入《地的须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确需架空!设置的电力》电,缆和信息线缆应当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绿《地内架设对有景【观要:求的区域电力塔应采!用钢管塔 【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架空线【设置的高度各类管】线的水平《净距、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林)木等的安全】。。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 第十七条 【管线工程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人防设!施、河道、绿—(林)地或》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树(林)木保护的管!线,建设单位须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协商【采取相应的》防护或安《全措施 》。 第十八条 【 ,管线单位《必须按规范要求【在有地下管线的地】面上同步设置—地上警示标》识;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顶板装《饰,应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各种检查】。。。。井、手孔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 】第十九?条 公共》管线的地面附属设】施(如?电力变?压器、分支》。箱和环网《柜、燃气《调压器(箱)、路】。灯箱式变和控制箱】、通信交接箱、接线!柜,等)应按《照城市景观要—。求结合道路》和绿地等规划确定合!适外观形式、尺寸】和,色,彩,等内:容确定?合理具体位置—不能影响《道路通行 第!二十条 建—筑,物用地范围》内,。配置的附属设备用】房及:设,施(如?电,力开闭所、配—电房、通信(广电)!。交接间?、天然气调》压间或调压器、供】水泵房、《储水池?、水箱、垃圾收集间!、污水处理池等)不!得超出建筑红—线;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其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消防结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井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