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 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 管线工程建设】应按照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与城市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平行【敷设走向顺直道路】地下管线应当—安排在绿化带、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内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内不宜布置的可以!安排在机《。动车道内
— 在道路交叉!口和路段(》间,距300米左—右)应按《规划:要,求埋设管线横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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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桥梁和【涵,洞需敷设管道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与桥梁、涵【洞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相互协调管【线通过?桥梁应保证桥梁【安全以及《正常的维《修、养护
第!十三条 对于新建!。道,路管线?位置在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基础上按下【列原则规划安排【
(一】)在:规划道路的》中心线以东、以【。北主要安排》。雨水管、给水管、电!力管线;《
(二】)在规划《。道路的?。中心线?以西、以南主要安】排污水管、燃气管】、,电信管线;
!。 (三)》在绿(林)地下【敷设输水《管、:排,水干管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
第十四条】 在主城区范围】内除220kv及】以上:等级电力《线,。外原则上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各,类管:线均应入地敷设现】。有架空管线逐—步改造入《地
工业!园内10kv及【以,下等级电力线应按规!划要求进行地—埋
? 电力—电缆埋设《较多时应当建—设电:力,隧道或者电缆沟【
? 通讯》、信息线《缆等弱电管》线应共?沟,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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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老!城区、新城区—范围内各类新建、】改建管线必须入地】特殊情况不能入地】的须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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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需【架空设置的电—力电缆和信息—线缆应当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绿!地内架设对有景观】要求的区域电力【塔,应采用钢《管塔:
《第十六条 》 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架空:线设:置的高度各》类管线的水》平净距、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林)木等《的安全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管线工—程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人防》设施、河道、绿(】林)地或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树(!林)木保《护的:管线建设单》位须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协商采取相应的防护!或,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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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管线单—位必须按规范要求】。在有地下管线的地面!上同:步设置地上警示【标,识;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顶板装饰》应,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各!种检查井、手孔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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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共管线《的地面附属设施【(如电?力变压器、分支箱和!环网柜、燃》气调压器(箱)【、,路灯箱式《变和控制箱、—通信交?接箱、?接线柜等)应—按照城?。市景观要求》结合:道路和绿地等规【划确定合《。适外观形《。式、尺寸《和,色彩等?内容确定合理具【体位置不《能影响道路》通行
第二十!条 建《筑物用地范围—内,。配置的附属设—备,用房及?设施:(如电力开闭所、配!电房:、通信(广》电)交接《间、天然气调压间或!调,压器、供《水泵房、《储水池、《水箱:、垃圾收《集间、污水处—理,池等:)不得超出》建筑红?线,;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其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消,。防,结,。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井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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