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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 ! , 关于印发】。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制止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湖北:省襄:樊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复》函[国法函(200!2)1?64:号]等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规划区包括襄城【。。区、樊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鱼梁洲—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隆中风景名胜!区 ? ? 第三条— 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下《。列新建、改造、扩】。建和翻建《建(构)筑》物、户外广告—、各:类管线工程等—行为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    (—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拆除?临时建?(构)筑物的;【 :    》(四)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建(!构,)筑物是否违—反城市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 ? 第四条 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是否—属于违?反,城市规划《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予!以,认定并依据下—述规定处理 【   《 ,(一)属于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当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    —(二)属于一—般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补办》手续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 ,。    》(三)?属于拖欠规费—、,未进行验收等—程序性原《。因形成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补交欠费或罚】款后完善《手续 【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工作的主管机关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受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日常》巡,查、监管、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 】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区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面】积、层数、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内容在施工【场地显著位置明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阻挠 !    —。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管理、《。消防、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现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应当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2日【内到现场核查—,属于违反城—市规划的应》予以立案处》理 《 第八条】 ,。市公安、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工商、建设》、园:林、消?防、安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供电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查处》工作 — 第》。九条 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及其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村?民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日常监《。管、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其他!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日常监管、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 ! 第十》条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过】程中需要验证、调】。阅材料和档案—。的有:关部门应当无偿【提供 — : ,。 第十一条 建立】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园林、公《安、监?察等部门确定专人】为协调?会议组成人员负【责落实协调》会议:研究部?。署的涉及本部门的工!作任务 ! 第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和项目监管】交,接机制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 :    建设项!目验线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现—场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监管移》交手续?未办理监《管移交手《续的监管责任—由原审?批,单,位承担? 《 第十—三条 实行规划【审批公示《制度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审批后?2日内在城》市,规划公众《信息: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违:法建设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责令停止建设并【在3日内告知规划、!。建,设、房产管理—、园林等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予以拆除或没!收没收的建》(构)筑物由市【。房管部门《拍卖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未按审批施工图】进行施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进行!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规划设《计,条件或擅自变更规】划批:。。准,方案进行设计—的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    房【产管理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未经规划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    对建】筑项目、《开发小?区绿化不达标且未进!行处罚的园林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绿化验收手续— 》 第十五—。条 供水、》供电单位对违反【城市规划建筑施【工工地提供》供,水、:供电服务《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第,。十六条 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项目】需变更或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违法建筑处罚结!案告知?函规划、建》设、园林、房产【管理等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处理】结案的违反》城市:规划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 —第十七条 对—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负有直接—。责任的建设、施工】、设:计、项?目管:理、监理单位,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等相关》部门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的行政处】罚计入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记录并予以》公示: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未【改正或未处理完【毕的不得再办理【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 ? ?。 第十八条— 上级主管机关、】监察部门对在违反城!市,规划查处《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纵容庇护《、徇:私舞弊、制》止,不力使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形—成事: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襄樊《。市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对查《处违反规划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年终考核兑—现,奖惩对在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制》止和查?处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 第二!十条 ?襄,阳区张湾镇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行为由》襄阳区政府按照本办!法管:理、处?罚市城市《管理局予以指导和】督,办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