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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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制》。止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湖北省襄樊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复函[国法函(【。20:02)164—号]等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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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规?划,区包括襄《城区、樊《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鱼梁】洲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隆《中风景?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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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下【列新建、改造—、扩建和翻建建【(构)?筑物:、户外广《告、各类管线工程等!行为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 (三)—。未按规定《期限:拆,除临:时建(构)筑—物的;
】 (四《)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 》建(构)筑物—是否违?反,城,市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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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是否属—于违反城市规—划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予以》认定并依据下述规定!处理
— (一)属于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当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二)属于一般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补办手?续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 (三—),属于拖欠规费、未】进行验?收等程?。序性原因形成—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补交欠费或罚款后完!善手:续
【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工作的主管机关【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受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日常—。巡查、监管、—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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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区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面积】、层数?、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内容在施工!场地显著位置明【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阻挠》
— 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管:理、消防、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现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应当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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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2日内到】现场核查,属于【违,反城市规《划的应予以立案处】理,
第!八条 市公安—、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工商、建设》、园林、消》。防、安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供电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查处工作》
【 第九条 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及其】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村民《。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日?常监管、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其他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日常监管、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
【 第十条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过程中!需,要验证、《调阅材料《和,。档案的有《关,部门应当无偿—提,供
【 第?十一条 建立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园林、?。公安、监察等部门】确定专人为》协,调会议组成人员负】责落实?协调会?议研究部署的—涉及本?部,门的工作任务—
【 第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和项目监管!交,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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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
】 建设项【目验线?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现场—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监管移交手续未办理!监管:。移交:手续的监管责任【由原审批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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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实行规》划审批公示制度【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审,。批后2日内在—城市规?划公众信息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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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违【法建设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责令—停止建设并在3日内!告知:规划:。、建设、《。房产管理、园林等】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予以拆—。除或没收《没,。。收的建(构)—筑,物由市房管》部,门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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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未按审批施工【图进行施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进—行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规,划设计条件或擅【自,变更:规划批准《方案:进行设计的》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房,产,管理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未】经规划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对】建筑:项,目、开发小区绿化不!达标且未进》行处罚?的园林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绿化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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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供水、供《电单位对《违,反城市规划建筑【施,工工地?提供:供水、供电服务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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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项目需变《更或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违法建筑处!罚结案告知》函规划、建设、园】林、房产管理等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处理结【案,的,。违反城市规划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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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负有直接责任的建】设、施?工、设计、》项目管理、监—理单位,《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等相关部门【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的行政?处,罚计入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记录《。并予以公示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未改正或】未处理完毕》的不得再办理—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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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上》级主管机关、—监察部门对在违反】城,市规划?查,处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纵容》庇护、徇私舞弊、制!止不力使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形成事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襄樊市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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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对,查处违反《规,划,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年终考核》。兑,现,奖惩对在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制止和?查处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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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襄阳区张湾镇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行为由》襄阳区政府按照【本办法管理、—处罚市城市管理【局予以指导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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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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