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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 — 关于【印,发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制—止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湖北【省襄:樊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复】函,[国法函(》2002)》。164号]等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规划区包!。括襄城区、樊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鱼梁【洲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隆中风】景名胜区 ! 第三条 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下!列,新建、改造、扩【建和:翻建建(构)筑【物、户外广告、各类!管线工程等行为 】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三)未《按规定期限拆—除临时建(构)筑物!的,;  —  (?四)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  建(《构)筑物是》否违:反,城市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 ? 第四条 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是否《属于违反《城市规?划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予以认定并【依据下?述规定?处理 《  ? , (一)属》于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当—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    —。(二)属于一般【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补办手续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 ,    (三)属!于拖欠规费、未【进行验?收等程序性原因形成!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补交欠费或罚款后!完善手续 ! :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工作的主管机关【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受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日常巡》查、监管《、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 【 《 ,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区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面《积、层数、》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内《容在施工场地显【著位置明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阻挠 【    《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管理、消防、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现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应,当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2日内到现场】核查,属于违—反城市规划的应【予以立案《处理 《 第【八条 ?市公安、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工【商、建设、》园林、消防》、安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供电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查处工作 ! 第九条 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及其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村民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日常监管!、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其他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日常监】管、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 !。 第十条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过程中需》要验:证、调阅材料和【档案的?有关部?。门应当无偿提供【 ? ? 第?十一条 建》立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园林、公安、监察!等部门确定专人为】协调会议组》成人:员负责?落实协调会议研究部!。署的涉及本部门的工!。作任务 — 》第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和》项目监管交接机制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 —   建设项—目,验,线,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现场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监管》。移交手续《未,办理监?。管移交手续的监管】责任:由原审批单位承【担 ? : : 第十三》条 实行规》划审批公示制度【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审批:后2日内在城市规划!公众信息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违法建【设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责令》停止建设并在—3日内告知规划【、建:设,。、房产?管,理、园林《等,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予》以拆除或没收没收的!建(构)筑物—由市房管部门—拍,。卖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未按审批施!。工图进?行施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进行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规划设计条【件或擅自变更规划批!准,方案:进行:。设计的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 ,。。 房产管理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未经规划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    对建—筑项目、开发小区绿!。化,。。不达标且未进—行处:罚的园?林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绿化验收手续 ! : 第十五条【 供水?、供电?。单位对违《反城市规划建筑施工!工地提供《供水、供电服务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第十六条 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项目】需变更或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违!法建筑处罚结案告】知函规?划、建设、园林、】房产管理等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处理:结案的?。违反城市规划—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 第十七条】 对:。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负有直接【责任的建设、—施工:、设计、项目管【理、监理单位—。,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等】。相关部门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的行政处罚》计入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记录并《。予,。以,公,。示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未改!正或:未处理完毕的不得】再办理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 — : , , 第十八条【 上级主《管机关、监察部【。门对在违《反城市规《划查处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纵容【庇护:。、徇私舞弊、制【止不力使《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形成事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襄】樊市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查处违反规划!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年终考核兑现奖!惩对在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制止和》查处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 第二十》条, 襄阳区张》湾镇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行为由襄阳区!政府:按,照本办法《。管理:、,处罚市城市管理【局予:以指导?和督:办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