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 】 : 关于印】发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制止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湖北?省襄樊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复:函[国法函(20】02)?。164号]等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规划?区包括?襄城区、《樊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鱼梁洲《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隆中风景名】胜区 】 第三条 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下列新建】、改造、扩》建和:翻建建(《构,)筑物、户外广告、!各类管线《工程等?行,为 ?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三?)未按?。规定期限《拆除:。临时建(构)筑物的!; ?    (四)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    建(构【。。)筑物是《否违反城市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 第四条 》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是否—属于违反城市规划】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予以认定!。并依据下述规定处理!  》  (一)属于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当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 (二)属于一【般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补办手续《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    —(三)属于拖欠规费!、未进行《验收等程序性原【因形成?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补交欠费或罚!款后完善《手续 ?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工作的】主管机关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受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日常巡【查、监管、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 ! , ?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区【。。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 :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面积、层数》、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内容》在,施工场地显著位置明!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阻挠 【   ?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管理、《。消防、?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现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应当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 : 《。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2日内到现场核!查,:。属于违反城市规划】的应予以《立案处?理 : 【第八条 市公安【。、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工!商、建设、园林【、消防、《安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供!电,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查《处工作 《 【第九条 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及其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村民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日常—监管、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其他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日常监管、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 》 【第,十条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过程中需要验证、调!阅材料和档案的有关!部,门应当?无偿:。。提供 】 第十一》。。条,。。。 建立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园林、公《安、监?察等部?门确定专人为协调会!议组成人员负责落】实协调会《议研究部署的涉及】本部门的工作任【务 【 :第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和项目监管交【接机制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    !建设项目验》线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现场》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监管移》交手续?。未办理监管移—交手续?的监:管责任由原》审批单位承》担 《 第十三】条 实行规划审【批公示制度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审!批后2日内在城【市规划公众信息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违法:建设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责令《停止建设并在3日内!告知规划、建设、】房产管理、园—。林等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予以拆除【或没收没收的建(构!),筑物由市房管—部门:拍卖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未按审批施工图进行!施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进行】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规划设计】条件或?擅,自变更规划批准【方案进行设》计,的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   房产管理【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未经规划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 ,    对建筑项目!。、,开发小区绿化不达标!。且未进行《处,。罚的园林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绿化】验收手?续 : 》。 ,。 第十五条 —。供,水、:。供电单位对违反城】市规:划建筑施工工地提】供供水、供电服务】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 , 第十?六条 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项目需—变更或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违法建筑处—罚结案告知函规【划、:建设:、,园林:、房产管理等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处理结案的违反城】市规:划,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 《 第十》七条 对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负有直接责任的【建设、施工》、设计?、项目管理、监理】单,位,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等相关部门》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的—行政处罚计入—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记录】并予以公示》。。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未改》正,或未:处理完毕的不得【再办理?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 【 《第十八条 上—级主:管机关、监察部门】对,在违反城市规划查】处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纵《容庇护、徇私舞【弊、制止《不力:使,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形成事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襄樊市《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对查处】违反规划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年终考核兑现【奖惩对在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制止》和,查,处,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 ?第二十条 襄—阳区张湾镇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行为由襄阳区政!府按照本《。办法管理、处—罚,。市城市?管理局予以指导【和督办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