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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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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制止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湖北省襄樊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复函[【国,法函(2《002)164【号,]等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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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规划【区包括襄城》区、樊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鱼梁洲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隆中风景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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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下—列新建?。、,改造、?扩建:和翻:。建建(构)》。筑物、户外广告【、各类管线工程等行!为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三)未】按规定期限拆—除临时?建(构?)筑物的;》
(】四)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建(构)筑物是否违!反城:市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 第四条 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是否属于违—反城市规划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予以:认定并依据下述【规定处理
【。 《。。(一)属于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当】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 ? (二)属—于一:般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补办手续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 (—三)属于拖》。欠规费、未进行验收!等程序?性,原因形成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补交欠】费或罚款后完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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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工:作的主管《机关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受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日常巡】查、监管、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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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区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面积、层《数、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内容!在施:工场地显《。著位:置明: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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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管理:、消防?、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现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应当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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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2:日内到现场核查,】属于违反城市规【。划的应予以立—案处:理
】 第八条 市—公安、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工商、建!设、园?林、消防、安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供电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查处—工作
】 第九条 —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及:其,。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村民!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日?常监管、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其】他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日常监管【、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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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过程—中需要验证、调阅材!料和:档案的有关部门应】。当无偿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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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建—立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园林、】公安、?监察等部门确—定,专人为协调会议组】成人员?负责落实协调会【议研究部署的涉及】本部门?的工作任务》
【 第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和项目监—管,交接机制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
【建设项?目验线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现场:。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监管移交手】续未办理监管移【交手续的《监管责任《由原审批单位承【担
【 , 第十三条 实行规!划审批?公示制度《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审批后2日内在】城市规划公众—信息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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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违法建设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责令停止建》设并在3日内告【知规划、建》设、房产管理、【。园林等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予,以拆除或没收没【收,的建(?构,)筑物由市房管【部门拍卖《。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未按审批施工图【进行施?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进行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规划设计条件【或,擅自变更规划批准】方案:。进,行,。设计的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 《。房产管?理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未》经规划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 《对建筑项目》、,开发小区绿化不达】标且未进行处罚的】园林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绿化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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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供?。水、供电《单位对违反城市【规划:建筑施工工地提供】供水、供《电服务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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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项目需变更或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违:法建筑处罚结—案告知函规》划、建设《、园林、房产管理】等,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处理结—案的违反城市规划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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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对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负有直接责》任的建设、施—工、设计、项目【。管理:。、监:理单位,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等相关部门】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的行政处!罚计入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记录并予以公示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未改正【或未处理完》毕的不得再》办理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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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上级主管机关、监察!部门对在违反城【市规划查处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纵?。容庇护、徇私—舞弊、?制止不?力,使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形成【。。事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襄樊市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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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查处?违反规?划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年终考核兑现奖惩!对在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制?止和查处《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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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襄阳区《张湾镇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行为由襄阳区政府!按照本办法管理、】处罚市?城市管理局予以【指导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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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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