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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 】 《 关于印发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制止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湖北:省,襄樊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复函[?国,法函(20》02:)164号]等【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规划区?。包括襄城区》、樊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鱼梁洲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隆中风景名胜【区 — : 第三条 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下】列新建、改造、扩建!和翻建建(构—)筑:物、户外广告—、各类?管线工程等行为 】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  (三)未按规定!期限拆除临》时,建(构)筑物的; !    (四)!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 建(构)》。。筑物是否违反城市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 ,。。 , 第四条 【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是否属于违反【城市规划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予以认定》并依据下述规定处理!。 ,    (【一)属于《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当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 (二)属于一般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补《办手:续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    (—三)属?于拖欠规费、未进行!验收等程序性—原因形成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补】交欠:费,或罚款后完》善手续? :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工作的】主管:机关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受,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日常巡查《、监管?、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 : 《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区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   —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面积、》层,数、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内容在施工【场地显著位置明【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阻挠 》  ? , 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管理》、消:防、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现【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应当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 ,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2日《内,到现场核查,—属于违反城市规划的!应予以立案》。处理: 【 第八条 市公安、!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工?商、:建设、?园林:、消防、安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供电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查处工作 !。 《 : 第九条 》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及其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村民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日?常监管、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其?他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日常监管【、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 《。。 ? 第十—条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过程中需!要验证、调阅材料和!档案的有关部—门应当无偿提供 ! : 第十一条 !建立: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园》林、公安、监—察等部门确》定专人?。。为协调会议》组成:。人员负责落实协【调会议研究部署的涉!及本部?门的:工作任?务 : : 第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和项?目监:管交:接机制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 【。    —建设项目《验线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现场【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监—管,移,交手续未办》理监管移交手—。续的监管责任—由原审批单位承担 ! 【第十三条《 实行规划审—批公示制度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审批后—2日内在《城市:规划公众信》息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违,法建设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责》令停止建设并在3日!内,告知规划《。、建:设,、房产管理、—园林等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予以【拆除或没收没—收的建(构)—筑物由市房管部门】拍卖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未按审批施工】图进行施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进行: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规划设计条—件或擅自《变更规划批准方【案进行设计的—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 ,  房?产管:理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未经规划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    对建筑!项目、?开发小区绿》化不达标且》未,进行:处罚的园《林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绿》化验收手《续 :。 第十!五条 供水、—。供电单位《对违:。反城:市,规划建筑施》工工地提供供水、】供电服?务,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 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项目!需变更或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违法【建,筑处罚?结案:告知函规划、—建设、园林》、房产管理等—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处【理结:案的:违反城?市规划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 第》十七条 对》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负有直接!责任的建《设,、施工、设计、【项目管理、监—理单位,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等相关部》门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的,行政:处罚计入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记录并予以公示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未改】正或未处理完毕的不!得再办理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 】 ? 第十八条 上【级主管机关》、监察部门》对,在违反?城市规划查》处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纵容《庇护、徇《私舞:弊、制止不力—使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形成事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襄樊市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对查!处违反规划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年终考核》兑现奖惩对在—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制!止,和,查,处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 第二十条 襄阳!区张湾?镇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行为!由襄阳区政府按照】本办法管理》、处:罚市:。城市管理《局予以指导和督办 !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 :